【招标信用】房屋租赁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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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吉林省地震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房屋租赁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3-
房屋租赁 百
甲方(出租方):吉林省地震局
乙方(承租方):吉林省泽威经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为明
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
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甲方通过招标将自己位于 卫星路 5829 号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395 平方米,(原部分仓
库和部分锅炉房)。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场地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承
租该房屋。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由乙方按照营业执照准许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从 2023 年 12 月8日起至 2026 年12月7
且为止。
第四条 租金等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1、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贰拾玖万零陆百元整(¥290600.00), 租赁期
间,水电费根据政府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结算。对于延期的三个月
租金给予减免,用于支出消防设施、下水管道等维修费用。
2、房屋租金按年支付,每年的_12 月15 日前将本年度的房屋租金以银
行汇款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为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3、乙方车辆进入停车场需按照甲方场地要求合理进行停放。
4、租赁期间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
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列明由乙方承担的费
用。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依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出租房屋及场地并收取租金;
2、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及场地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
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并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3、在租赁期间,水、电正常供应,如遇法定不可抗力的故障,甲方可以
免责,但需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困难,该协助仅限于与有关部门协调,甲方不
承诺协调的时限和结果;
4、甲方检查出租房屋及水、电消防等设施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5、租赁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土地规划等因素时甲方提前1个月
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时交回房屋,按照政府的相关政策及公告享受乙方应
该享受的权利。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房屋损坏与乙方无关。否
则甲方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6、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合法使用和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如需在不改变房屋整体结构,对房屋进行装修时,须征得甲方同
意,乙方办理有关城建、土地、市容、环保、消防、卫生、工商税费、治安
等相关手续,费用自理;
2、乙方须爱护使用房屋及水、电,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施损坏的,
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拒不修复或者赔偿的,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
所支付的修复费用,甲方可以向乙方索赔;保证在合同期满完好无损,返还
房屋;
3、乙方用电须保证消防安全,如造成火灾等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
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房屋本身的财产损失、人员的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包含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代理费、
必要的交通费等);
4、乙方按时交纳水费、电费。
5、乙方须遵守消防、治安管理规定,搞好门前卫生,保持清洁,遵纪守法,
不得影响左邻右舍居住和生活安宁。若因违法活动,导致财产损失、损坏,
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房屋本身的财产损失、
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包含诉讼费、仲裁费、
保全费、代理费、必要的交通费等);。
6、乙方所租房屋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准转租给他人,不准在所租
房屋中搞非法经营。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的事项,甲方有权终止合
同,并收回房屋,由其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乙方已支付的租金,
甲方不予返还。
7、按时交纳房租。租赁期满退还完好房屋,如有损坏必须赔偿或修复,乙
方拒不修复或者赔偿的,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支付的修复费用
由乙方承担,可拉走自有设备。其自建附属房屋等在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8、乙方自建附属房屋,如遇到相关政府部门检查等一系列问题,均由乙方
负责解决。例如:政府要求拆除、建筑垃圾外运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
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9、若甲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安排的改建或开发计划,在甲方提前三个
月告知情况下,予以无条件退出。
第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乙
方使用的;
2、甲方因为政策性原因或政府有新规划等影响乙方使用的。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承包给他人的;
2、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的;
3、乙方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要求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他人,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并征得甲
方同意;
2、合同期满,乙方继续承租,应提前2个月与甲方协商,甲方重新履行
程序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合同
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20000 元的违约金;
2、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上下水、电、空调等设施损坏的,应负
责赔偿;
3、租赁期届满,若乙方逾期退还房屋,每逾期一天须承担违约金 2000
元。
4、甲方应按期交房,若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须承担违约金2000元。
5、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须承担日租金10%的违约金。
6、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
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因乙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的,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和必要的交通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申请向房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期间的房租仍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吉林省泽威经贸有限公司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房屋的租金、房屋损害赔偿、人员损
害赔偿、以及甲方为实现自己合法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
律师代理费和必要的交通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吉林省地震局 乙方:吉林省泽威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201952955332 委托代理大;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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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 2月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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