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前郭县公安局雪亮工程维护及部分村屯新建监控工程合同公示

所属地区:吉林松原市 发布日期: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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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松原市 采购单位 前郭县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前郭县公安局雪亮工程维护及部分村屯新建监控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前郭县公安局雪亮工程维护
及部分村屯新建监控工程                            合  同  书
     采购编号:ZYGL202309-DF001
协议方(以下简称甲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协议方(以下简称乙方):松原市中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按照甲方需求的 前郭县公安局雪亮工程维护及部分村屯新建监控工程 ,经中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采购编号为ZYGL202309-DF001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松原市中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前郭县公安局雪亮工程维护及部分村屯新建监控工程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合同实施内容
新建监控摄像机1399路,补光灯1399套,摄像机安装实际点位数量根据全县布点规划做适当调整,采用云存储设备进行存储,新建枪机立杆570根,监控设备箱861套;敷设UTP-5e长度6995米,直埋电缆YJLV-3*10mm²长度69950米, 架空六芯单模光缆长度419700米, RVV-2*1mm²长度6995米;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及传输网络建设,详见投标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价格
人民币(大写)壹仟零壹拾陆万陆仟玖佰零壹元整。
人民币(小写)¥:10,166,901.00元。
三、 工期、地点、质量要求
1、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3个月。
2、地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合格工程。
四、 维护、维修期限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保修2年。
2、甲方不应当支付除委托报酬以外的任何其它费用,乙方也不得要求改变报酬总额。
五、工程结算
1、阶段支付(设备及安装集成) :
(1)新建点位杆件及设备到货付工程总额的30%即¥3,050,070.30元;
(2)新建点位杆件及设备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支付30%即¥3,050,070.30元;
(3)维修改造点位设备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支付37%即¥3,761,753.37元;,
(4)合同履行期满后支付剩余尾款(质保金)3%即¥305,007.03元。
2、如果甲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收款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和分包本工程。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同时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长短制定计划并报甲方审核。
3、乙方应具有相应的工程安全技术防范资质,并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持续保持该资质的合法有效性。
4、乙方应当于本工程开始施工前落实施工整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施工用工器具和人员的配备)。
5、乙方应确保本工程施工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家相关制造、安装、安全管理规定。
6、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噪音等管理规定。乙方还应在施工期间负责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等的安全保护工作。
7、乙方应强化本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教育,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乙方同时应严格遵守甲方以及第三方关于施工现场出入管理、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管理秩序,服从甲方以及第三方关于施工时间的安排,在合同期内乙方承建及维护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等问题,一切民事赔偿责任及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8、乙方应确保工程管理团队稳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工程经理。如确需更换管理团队,乙方应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9、为了保证乙方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结算的约定内容按工程的阶段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在乙方提交本合同项下《附件2工程付款进度节点完成确认单》,甲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甲方协商签订工程工期进度延期及本工程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10、本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工程事项的全部期限、时限或工作时间进度安排,在没有甲方正式通知变更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乙方须严格按照该时间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不得擅自延后或推迟,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甲方未按期付工程进度款(因延期付工程进度款甲方通知工期变更时间)的,按照变更后的时间点相应调整服务工作时间安排,乙方未按合同期限提供服务,乙方每超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每月核对并签字确认一次当月维护情况,不及时维护的违约金在合同总额中扣除)。
11、乙方应当高效地提供设施维护服务;在保修期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更换设备及产生的施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项目交付使用后,如发生设备丢失,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报警,配合调查取证及对丢失的设备及备件定价,所得赔偿由乙方收取,并提供同等质量的服务,由于自然灾害、城市规划及不可抗力因素外,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2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到故障现场,24小时解决故障,维护、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12、在合同期内,乙方需确保必备的备品备件,确保系统及硬件的稳定运行。对于服务设备,至少确保2年稳定的备件供应,并在此后的新一代产品中兼容现有设备;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必备的条件。
2、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按时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在乙方设备进场后,应提供场地供乙方放置工程设备、材料和工具,设备、器材及工具等由乙方自己负责保管。
4、甲方在确认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后,甲方若另有要求,双方再签定补充协议,由乙方提交相应的设计方案,双方签字确认。
5、由于施工点位的特殊性,甲方应尽可能协调涉及到本工程的其它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促使本工程顺利进行。
6、甲方组织专家或者通过评估,对乙方提交的委托项目工作成果的质量进行评审和验收;
八、验收事宜
1、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合格工程。
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本合同中关于工程验收标准及验收时间的约定进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当在验收前做好验收的必要准备并向甲方发出可以进行验收的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验收通知、资料、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工程存在缺陷或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简称“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当立即采取修改、完善或甲方要求的其他补救措施,并与甲方协商约定新的验收时间进行验收(简称“重新提交验收”)。
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的变更
(1)在实施过程中,若需要对工程方案进行变更,提出变更方应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由对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变更。
(2)甲方有权对乙方设计的方案进行部分修改,对设计所变更进行增减,因变更产生的相关费用以投标报价为依据双方协商解决。
2、合同的终止
(1)违约终止合同
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B、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C、如果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D、如果甲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十、违约责任条款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工程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当立即采取修改、完善或甲方要求的其他补救措施,并与甲方约定新的验收时间进行验收;若因乙方重新提交验收而导致原定的工期或验收期限逾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十二、乙方免责事项
1、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三、争议的解决条款
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四、合同份数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六、合同补充条款
1、除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甲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技术要求和服务需求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甲、乙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查干淖尔大街459号            地址:前郭县松江大街82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松原市分行
        帐号:1620 0611 2845     
                                电话:***  联系人:***
  
二0二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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