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车辆定点维修检测服务项目需求复核公示

所属地区:吉林吉林市 发布日期:2024-02-22

【招标公告】车辆定点维修检测服务项目需求复核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采购单位 吉林市某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车辆定点维修检测服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车辆定点维修检测服务项目需求复核公示
为确保采购项目公平公正,现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进行车辆定点维修检测服务项目需求复核工作,将采购需求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车辆定点维修检测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Q48-F1001
 三、项目概况
1.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1家具有国家一类或二类维修资质的车辆维修检测企业,承担本单位车辆维修、保养、检测等,主要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保养、专项维修、应急维修和零配件更换、车辆安全环保检测等。
2.项目预算情况
本项目预算总金额30万元(为3年预算总金额,每年预算金额10万元,合同每1年签订1次,根据供应商履约服务情况续签,续签不超过2次),仅作为供应商报价参考依据。
四、技术要求
(一)适用标准及技术指标
供应商维修采购单位的车辆,参照的相关技术标准须符合国家标准、军队标准、汽车制造行业标准等。
(二)服务要求
1.如联合体投标,参与联合投标的车辆安全环保检测机构需具有相应资质证明,联合体供应商之间需签订合作协议。
2.供应商应对采购单位车辆实行应急救援服务、上门维修服务和24小时服务。在吉林省吉林市行政区域,采购单位的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供应商应及时派员于1至2小时内抵达现场,免费实施抢修或拖运,免费提供拖车救援服务。
3.供应商承修采购单位车辆以《车辆送修通知单》为准,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单位开具的送修单内容进行维修,车辆修理过程中发现送修单内容以外的故障且确需修理的,应当提前与采购单位沟通,经采购单位业务部门同意并协商维修材料和工时费收费标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视为供应商单方行为,超出送修单维修内容部分的费用不予结算。
4.未经采购单位许可,供应商不得将车辆维修转包。
5.供应商维修采购单位车辆应当使用正品配件、材料,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保证质量。
6.车辆维修价格按照单车核算。在车辆修竣后,供应商按照约定的工时价格、配件价格,核算折扣率后,分项列明工时费用和配件费用明细,出具单车维修结算单,计算维修总费用,由采购单位的接车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验收标准方法
供应商执行的车辆维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国家认可的汽车制造行业标准等。车辆修竣后,采购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对修竣车辆进行自检、验收,供应商配合实施。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1.供应商承修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安全保密有关规定,集中管理、统一处置车辆维修信息等资料。供应商应当对参与车辆维修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政治合格,对涉军、涉密信息不询问、不议论、不散布,不得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安装能够获取信息的任何装置。
2.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以及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经济要求
(一)标的数量
该项目计量单位为1项。即采购1家具有国家一类或二类维修资质的车辆维修检测企业,承担合同周期内采购单位的车辆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
(二)交付实施要求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时长1年,根据供应商履约服务情况可以续签,续签不超过2次。
供应商服务履行期间,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单位的实际维修需求,对采购单位的车辆优先安排维修。对于采购单位临时、应急的需要,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供应商须优先安排维修。如需疑难配件的特殊车辆维修或遇有疑难故障车辆维修,应视筹措配件难易程度或车辆损伤程度,双方共同商定维修工期。一般来说,车辆在修时间整车修理不超过10天,总成修理不超过6天,小修保养不超过4天。
(三)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期
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按年预算金额的5% (即5000元)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在合约期满且无违约问题时,采购单位全额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2.售后服务
①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从车辆维修竣工、验收出厂之日起算,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②供应商对维修质保期内,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予以无条件返修,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应当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返修项目的质保期重新计算。若返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当对该车辆的维修负责到底,直至故障问题解决,且相关费用不予结算。因此导致的损失采购单位有权向供应商追偿。超出质保期后,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
③车辆在修期间供应商负有保管责任,车辆及其随车物品如有丢失、损坏,供应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④供应商服务履行期间,供应商应妥善保存车辆维修档案资料,对车辆送修通知单、维修结算单、费用清单等资料至少保存5年,并无条件接受、配合军队行业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付款条件
本项目不预付货款。
①付款及结算方式:按季度结算付款。车辆修竣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应当出具维修结算单(打印的费用清单,包括工时费用和配件费用,分项列出明细)和正规发票,待采购单位组织对修理项目和价格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经费结算手续。供应商出具的上述单据如有不齐全、不准确、伪造、变造等现象,采购单位有权拒付款项。
②如发生供应商违规将维修任务转包给非车辆承修单位、不按标准维修、弄虚作假、虚列虚报维修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违规抬高价格、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或发生失泄密情况,采购单位有权拒付相应维修费用且扣罚履约保证金,并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采购单位相应损失。
(五)维修价格要求及特殊说明
1.履约过程中,维修价格首先以投标文件中维修价格明细及合同约定的配件价格和工时费用为准,采购单位每季度进行核对结算。
2.供应商需具有公开透明的价格体系(例如发改委价格备案,或其他单位同种维修保养结算费用记录)。
3.对于未包含在投标文件、报价表或合同内的配件(如有关变速箱、离合器、刹车泵、方向机、转向机、散热器、耦合器、分离轴承、水箱、油底壳、车玻璃、车门、车灯、前后保险杠等部位;各类泵、活塞、拉杆、球头、气门、点火线圈、火花塞、喷油嘴、气口垫、刹车油、箱板等)的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询价的平均价格协商执行。由供应商提供车辆原厂配件(需提供原厂官网指导价格作为依据),或者提供某一品牌配件(需提供品牌官网指导价格作为依据),并按投标文件固定折扣率进行折扣优惠。
4.对于投标文件、报价表或合同内明确品牌的配件,由于供应等原因导致供应商需要使用不同品牌的配件,该品牌配件的价格(提供该品牌官网指导价作为依据)不得高于该类配件的基准价格,并且按投标文件固定折扣率进行折扣优惠。
5.对于投标文件、报价表或合同内未明确品牌的配件,优先使用车辆原厂配件,在采购单位第一次使用该配件进行维修时,供应商首先提供拟使用品牌的官网指导价作为依据,价格不得高于该类配件的基准价格,然后按投标文件固定折扣率进行折扣优惠。
6.对于未包含在投标文件、报价表或合同内维修项目的工时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询价的平均价格,充分协商、沟通一致后,确定工时费用。
7.对于投标文件、报价表或合同内已约定的工时价格,还需以实际所花费的工时量进行合理定价,双方充分协商、沟通一致后,确定工时费用。
8.履约过程中采购单位有权选择吉林市内其他较大规模的车辆维修公司,定期对投标文件、报价表或合同外的维修项目内容进行市场询价,将询价得到的最低价格与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价格比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不得高于询价最低价格的15%,若超出,则供应商需退还超出部分。
(六)保密和专利要求
供应商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如违反以下条款,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接受采购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的供应商所属员工发生失密泄密的,由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制度要求,严格约束所属员工行为,接受和配合采购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展的保密指导、监督检查。
2.未经采购单位许可,不以摘抄、复制、告知、公布、出版、传递、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让任何第三方组织和人员知悉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
3.采购单位提供的或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中获悉的所有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采购单位明确表示无需保密的信息除外),包括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图片、音视频或其他可读取方式记载的数据信息和文档资料,所有信息须由供应商实行专人管理、妥善存放。
4.不将本采购项目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作为企业业绩进行公开宣传。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继续承担与合同履行期间相同的保密义务。
5.供应商应保证采购单位在使用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侵权控告。同时,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采购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六、实施意见
(一)建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不分包,属服务类项目(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5.本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投标企业需提供相应资质证明),联合体供应商之间需签订合作协议。
6.在吉林市区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且设有修理点位,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状态。
7.本项目特定资质:
① 供应商应具备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资质;
② 供应商应当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评审方法选择:建议采取综合评分法。
(四)合同履约要求
1.验收交付
供应商执行的车辆维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国家认可的汽车制造行业标准等。车辆修竣后,采购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对修竣车辆进行自检、验收,供应商配合实施。
供应商出具维修结算单和正规发票,待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经费结算手续。供应商出具的上述单据如有不齐全、不准确、伪造、变造等现象,采购单位有权拒付款项。
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限完成维修任务,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天,按单车维修标准费用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逾期交付车辆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损失。如果达到违约金最高限额时仍不能交货,或交货时间影响甲方任务实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或产品技术性能指标不达标而给甲方或产品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要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3.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①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甲方或乙方向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情况,申请调解处理;第一次调解不成功的,向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或同等权限的采购管理部门请求第二次调解处理。
②调解不成功的,甲方或者乙方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费、诉讼费由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仲裁、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4.该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五)安全保密要求
1.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相关保密措施,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签订保密协议。
2.供应商承修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安全保密有关规定,集中管理、统一处置车辆维修信息等资料。供应商应当对参与车辆维修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政治合格,对涉军、涉密信息不询问、不议论、不散布,不得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安装能够获取信息的任何装置。
  七、公示时间:2024年02月22日—2024年02月28日
八、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吉林市某医院
联 系 人:马先生   孙先生  
电    话:***
                                         2024年02月21日

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吉林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