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太和镇头陂坑流域支流整治工程、太和镇白山洞坑达标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结果】太和镇头陂坑流域支流整治工程、太和镇白山洞坑达标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吉林 白山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太和镇头陂坑流域支流整治工程、太和镇白山洞坑达标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勘勘测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中标候选人公示
附件:
投资项目代码 | 2306-440111-17-01-956503;2306-440111-17-01-210704 | |||||||||||||||||||||||||||
投资项目名称 | 太和镇头陂坑流域支流整治工程;太和镇白山洞坑达标综合整治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太和镇头陂坑流域支流整治工程、太和镇白山洞坑达标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 | |||||||||||||||||||||||||||
标段(包)名称 | 太和镇头陂坑流域支流整治工程、太和镇白山洞坑达标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 | |||||||||||||||||||||||||||
公示名称 | 太和镇头陂坑流域支流整治工程、太和镇白山洞坑达标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4年2月19日 9时30分 | |||||||||||||||||||||||||||
评标情况 | 本项目评标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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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勘勘测有限公司 | 91442000708056894X | 1 | 1090.773200(万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勘察工期:承包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工期必须满足初步设计工期要求。(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 资格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业绩情况:无 | 陈蔚华 | 资质资格:水工建筑正高级工程师(2200101147058) 业绩:无 | ||||||||||||||||||||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91530000431204849T | 2 | 1087.896200(万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设计工期: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勘察工期: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工期满足初步设计工期要求。 | 资格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业绩情况:无 | 杨再宏 | 资质资格: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7125) 业绩:无 | ||||||||||||||||||||
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9144010145535119XP | 3 | 1089.449800(万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业绩情况:无 | 陈汉杰 | 资质资格:水工建筑高级工程师(粤高职证字第1600101004976号) 业绩:无 | ||||||||||||||||||||
异议受理部门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南路22号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王工 | 联系电话 | 020-87424454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 | 联系电话 | 020-36501911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9号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03月01日00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03月05日00时00分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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