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敦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敦财发[2024]91号)

所属地区: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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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采购单位 敦化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敦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敦财发[2024]91号)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2-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个项目案中未一并保存录音录像及提供资质原件。具体为敦化市开发区扩区项目土地测绘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MW-2023-DHZC165;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MW-2023-DHZC049;敦化民主通用机场项目视飞行程序优化项目,项目编号:ZMW-2023-DHZC034;敦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项目,项目编号:ZMW-2023-DHZC032;敦化市区域公共卫生及急诊急救信息平台储存扩容项目,项目编号:ZMW-2023-DHZC323。现场检查确实存在上述情况。一是违反了财库﹝2019﹞38号的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交资质原件;二是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按照财政部对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有关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三、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敦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敦化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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