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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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长净财采决〔2024〕10号
当事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和园林局
地址:长春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号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在组织“2024年一期园林绿化工程一标段,项目编号:ZCHL-2024-045-1;2024年一期园林绿化工程二标段,项目编号:ZCHL-2024-045-2”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组织“2024年一期园林绿化工程一标段(项目编号ZCHL-2024-045-1),2024年一期园林绿化工程二标段(项目编号ZCHL-2024-045-2)”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公告前部分工程已经进行施工,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文件、本项目投诉案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你单位提交的答复材料等证据。
2024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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