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通化市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合同公示
【招标信用】通化市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合同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吉林 通化市 | 采购单位 | 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通化市产教融合发展规划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单位全称):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499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孙小婷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499号
电话: *** 电子信箱:
受托方(单位全称):白城市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白城市文化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4629号佳泰云大厦1102室
电话:*** 电子信箱:982360231@qq.com
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委托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合同类型
(一)委托项目名称:通化市产教融合发展规划项目。主要围绕通化市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重点与医药、人参、文旅三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及最具通化特色的葡萄酒产业,同时兼顾冶金、食品加工、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新电商等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同步联动规划,聚焦完善产教融合发展资源布局、深化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探索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创新、培育产教融合型行业和企业、打造产教融合平台载体项目,推进校企合作等开展研究,明确发展路径,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编制规划方案文本,形成通化市产教融合发展总体规划及通化市产教融合人才培育、通化市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产教融合发展、通化市医药产业产教融合发展、通化市文旅产业产教融合发展、通化市人参产业产教融合发展、通化市葡萄酒产业产教融合发展6项子规划, 共计7项规划。
(二)建设地点: /
(三)合同类型:规划
第二条 委托咨询服务进度要求
(一)进度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齐全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一)提供技术资料:编制本规划所需要的数据及资料(包括电子文档)。
(二)提供工作条件:无。
(三)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委托合同签订后二日内提供。
(四)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受托单位留存一套技术文件所需附件后,其余一并返还委托单位。
(五)其它:无。
第四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调研等,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应及时将修改调整意见反馈给受托方。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成果,使本成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直至验收通过为止。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成果3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成果份数,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第六条 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950,000.00元);
(二)付款方式:采用第 2 种方式。
1.一次总付
在委托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全额付款。
2.分期支付
2.1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50 %,即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元整(¥475,000.00元);
2.2规划编制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0 %,即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元整(¥285,000.00元);
2.3规划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壹拾玖万 元整(¥190,000.00元)。
3.其他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名:白城市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铁路支行
账 号:2200 1667 0380 5304 1648
第七条 交付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内容:向委托单位提交规划文本。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
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为:
书面咨询报告(一式 叁 份),电子资料 壹份 。
(三)成果验收
咨询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方相关要求,通过专家评审及市有关部门同意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双方确定,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2.受托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另行商定(具体内容)。
3.受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贰份、受托方贰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委托方(单位全称):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499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孙小婷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499号
电话: *** 电子信箱:
受托方(单位全称):白城市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白城市文化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4629号佳泰云大厦1102室
电话:*** 电子信箱:982360231@qq.com
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委托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合同类型
(一)委托项目名称:通化市产教融合发展规划项目。主要围绕通化市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重点与医药、人参、文旅三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及最具通化特色的葡萄酒产业,同时兼顾冶金、食品加工、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新电商等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同步联动规划,聚焦完善产教融合发展资源布局、深化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探索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创新、培育产教融合型行业和企业、打造产教融合平台载体项目,推进校企合作等开展研究,明确发展路径,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编制规划方案文本,形成通化市产教融合发展总体规划及通化市产教融合人才培育、通化市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产教融合发展、通化市医药产业产教融合发展、通化市文旅产业产教融合发展、通化市人参产业产教融合发展、通化市葡萄酒产业产教融合发展6项子规划, 共计7项规划。
(二)建设地点: /
(三)合同类型:规划
第二条 委托咨询服务进度要求
(一)进度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齐全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一)提供技术资料:编制本规划所需要的数据及资料(包括电子文档)。
(二)提供工作条件:无。
(三)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委托合同签订后二日内提供。
(四)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受托单位留存一套技术文件所需附件后,其余一并返还委托单位。
(五)其它:无。
第四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调研等,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应及时将修改调整意见反馈给受托方。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成果,使本成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直至验收通过为止。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成果3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成果份数,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第六条 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950,000.00元);
(二)付款方式:采用第 2 种方式。
1.一次总付
在委托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全额付款。
2.分期支付
2.1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50 %,即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元整(¥475,000.00元);
2.2规划编制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0 %,即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元整(¥285,000.00元);
2.3规划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壹拾玖万 元整(¥190,000.00元)。
3.其他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名:白城市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铁路支行
账 号:2200 1667 0380 5304 1648
第七条 交付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内容:向委托单位提交规划文本。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
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为:
书面咨询报告(一式 叁 份),电子资料 壹份 。
(三)成果验收
咨询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方相关要求,通过专家评审及市有关部门同意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双方确定,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2.受托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另行商定(具体内容)。
3.受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贰份、受托方贰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