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地区 |
吉林 白城市 |
采购单位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第十批施工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招标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第十批
施工、设备项目集中重新招标
招标公告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下述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招标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
立项情况:已立项
项目资金来源:20%资本金、80%银行贷款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项目地点: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两家子镇化工园区
建设规模: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其中新能源建设规模 80 万千瓦,新建制氢、储氢及一套 18 万吨级合成氨装置。
新能源部分装机 80 万千瓦,其中风电 70 万千瓦、光伏 10 万千瓦:40 万千瓦(风 电 30 万千瓦,光伏 10 万千瓦)为自发自用,另外 40 万千瓦风电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配套建设 40MW/80MWh 储能装置,新建一座 220kV 汇集升压站;风电:安装单机容量 5.0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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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轮毂高度 110 米及以上,叶轮直径 190 米及以上;光伏:安装 N 型 560Wp 双玻双面组件,采用平斜单轴支架和组串式逆变器。
制氢合成氨部分:项目建设 50 套 200Nm3/h 的 PEM 制氢设备,36 套 1000Nm3/h 碱液 制氢设备,建设 20000Nm3/h 的空分装置、建设一套年产 18 万吨合成氨装置、储氢、储 能装置及相关公辅设施,设计年制氢量 3.2 万吨、合成氨 18 万吨。
项目整体进度:服务计划开始时间 2024 年 8 月,计划结束时间 2025 年 12 月(具 体以工程施工进度为准)。
2.2 招标范围
序 号 | 招标编 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或技术规格及数量 | 服务期限/工期要求/交 货地点及交货期 | 招标文 件价格(元) |
1. | DNYZC-2 024-09-01-173-01 | 标段 06:大安 风光制绿氢合 成氨一体化示 范项目配套北 区 300MW 风电、100MW 光伏项 目工程质量标 准化建设管理 咨询服务 |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要求做好大安风光制绿氢 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配套 北区 300MW 风电、100MW 光伏 项目电力工程各单元节点质 量管理咨询服务。各阶段质量 管理咨询现场服务包括但不 限于:首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 咨询、地基部分质量监督检查 管理咨询、光伏支架安装质量 监督检查管理咨询、光伏发电 单元启动前部分质量监督检 查管理咨询、塔架吊装部分质 量监督检查管理咨询、风力发 电机组启动前质量监督检查 管理咨询、总降变工程地基处 理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咨询、总 降变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前质 量监督检查管理咨询、总降变 受电前监督检查质量管理咨 询。 | 地点:大安市两家子镇吉 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 化工产业园和北区 300MW 风电、100MW 光伏 项目现场。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 日起至全部机组投入运 行。 | 1000 |
2. | DNYZC-2 024-09-01-173-02 | 标段 07:大安 规模化风光直 流离网制氢创 新示范项目土 建工程及材料 试验检测 | 大安规模化风光直流离网制 氢创新示范项目土建工程及 材料试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 道路工程:回填材料标准试验 及现场压实度检测;桩基础工 程(含箱变、电缆桥架):桩 基抗压、抗拔、水平静载检测,高应变承载力检测,低应变完 整性检测;地网检测,防雷装 置检测;钢结构检测;混凝土 | 2024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5 年 06 月 30 日前完 成(具体以工程建设进度 为准)。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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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招标编 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或技术规格及数量 | 服务期限/工期要求/交 货地点及交货期 | 招标文 件价格(元) |
| | | 标养、同养、抗渗、抗冻检测,型钢、埋件、钢筋检测、螺栓 连接副检测;集电线路:塔基 灌注桩检测,接地电阻检测,回填压实度检测,混凝土标养、同养抗渗检测;钢筋、焊接、地脚螺栓、螺栓连接副检测;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建筑 节能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质量检测;主体结构检测等本 项目涉及的全部土建检测内 容。 | | |
3. | DNYZC-2 024-09-01-173-03 | 标段 08:大安 风光制绿氢合 成氨一体化示 范项目分析化 验中心实验台 柜及配套系统 采购 | 1.实验室台柜:实验台、天平 台、试剂架、洗眼器、通风柜 等实验家具的供货、安装及调 试。 2.送排风系统:化验室送排风 系统为全新风组合式变风量 新风机组、排风机、废气处理 装置、通风柜、变风量蝶阀、防火阀等设备的供货、安装及 调试。 3.排风控制系统:包括系统的 控制仪表,调节阀门,就地控 制柜,变频器,控制电缆,远 程控制器,风管及附件、风管 保温、电气管线等设备的供货、安装及系统调试等。 4.气路管路系统:提供相应的 技术文件、图纸资料及相关规 范和规定,并提供满足于技术 规格书和详细设计(施工)图 纸要求的汇流排、管道减压器 及其相应附件的供货、安装调 试等。工程安装完成后,进行 性能验收。 | 2024 年 10 月 30 日前具 备发货条件,具体到货时 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 1000 |
4. | DNYZC-2 024-09-01-173-04 | 标段 12:大安 风光制绿氢合 成氨一体化示 范项目试车临 时用电项目 EPC 工程总承 包 | 投标人负责提供设备的设计、施工、调试、配合验收等。 | 地点:吉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化工产业园大 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 体化示范项目现场。 时间:合同签订后 1 个月 内,具体施工时间以甲方 通知为准。 | 1000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基本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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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为准,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没有处于会 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3)投标人近 36 个月内(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 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5)投标人没有处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 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6)投标人没有处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 罚期内。
序号 | 标段名称 | 资格要求 |
1. | 标段 06:大安风光 制绿氢合成氨一体 化示范项目配套北 区 300MW 风电、 100MW 光伏项目工 程质量标准化建设 管理咨询服务 | 2.专项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 颁发的 ISO9001 认证证书或等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人近 5 年至少具有 2 项电力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咨询服务合同 完工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证明等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内需 包含服务范围、签字页复印件和投运证明文件)。 (3)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 | 标段 07:大安规模 化风光直流离网制 氢创新示范项目土 建工程及材料试验 检测 | 2.专项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包含:建 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地 基基础工程检测);且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2)投标人近 5 年内具有至少 2 份风电或光伏项目土建工程及材料试 验检测类服务业绩(业绩内容至少包括桩基检测、建筑材料检测、防雷 接地检测;业绩证明包括首页、内容页、盖章页、项目负责人页)。(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 | 标段 08:大安风光 制绿氢合成氨一体 化示范项目分析化 验中心实验台柜及 配套系统采购 | 2.专项资格要求: (1)投标人近 5 年内应至少具有 2 个实验台柜及配套系统供货业绩,合 同供货范围包括送排风系统、实验台柜、仪器气路管路,需提供合同复 印件(包括合同首页、供货范围(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签字页)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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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序号 | 标段名称 | 资格要求 |
4. | 标段 12:大安风光 制绿氢合成氨一体 化示范项目试车临 时用电项目 EPC 工 程总承包 | 1.基本资格要求: (7)投标人近 18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较大及 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近 12 个月在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系统未发生人身 死亡事故。 2. 专项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均处于有效 期内。 (2)投标人项目经理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 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投标人需提供近 5 年内配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或 EPC 总承包的 合同或设计业绩至少 2 份(投标人须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包含封面、合同范围、签字盖章页);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签订盖章版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联合体牵头人可为施工企业或 者为设计单位,各联合体成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联合体成 员不允许超过两家。 (5)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 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 人需提供近 5 年内配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或 EPC 的合同业绩至少 2 份(投标人须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包含封面、合同范围、签 字盖章页)。 (6)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 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需提供近 5 年内 配电工程项目设计业绩至少 2 份(投标人须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供合同复 印件,包含封面、合同范围、签字盖章页)。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内进入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官方网站(https://ebid.espic.com.cn),注册账号并下载【电 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在投标管家客户端报名参与购买招标文件,不接受现场购买。
4.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 年 09 月 05 日 12 时 00 分至 2024 年 09 月 11 日 00 时 00 分(北京时间)。热线服务: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4.3 招标文件价格
购买招标文件需支付招标文件工本费,招标文件价格详见《招标范围》。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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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购买,一经售出,费用不退。
4.4 招标文件购买和获取
(1)购买招标文件
登录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发票 信息等待审核通过)→在下载中心下载【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客户端→扫码登录/用户 名登录→查看招标公告→支付标书费(微信在线支付)→下载查看招标文件。
中招互连 app 办理: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使用中招互连 APP 办理数字证书,完成 扫码登录、电子签章及加解密等工作,投标人需通过苹果 App Store 或安卓应用商店下 载"中招互连"APP。按照要求进行个人用户注册及实名认证、企业注册及企业关系建立、按照要求购买证书、单位签章制作等操作。
在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上操作时遇到包括系统使用和投标管家客户端使用等技术 问题,请拨打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支持电话:010-56995650 转 1 或 400-810-7799 转 1。供应商注册审核问题支持电话:4008107799/010-56995650(一个工作日内一般均 会完成审核)。
(2)支付方式:线上支付。
(3)获取招标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款项在线支付成功后,登录投标管家工具,进入招标项目在“招标→招标文件”处即可查看和导出招标文件,或进入“投标→投标响应”会自动下载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澄清
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问题,请登录投标管家并进入招标项目,在“澄清疑问→我的问题”页面进行提问和查看。
6.投标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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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 年 09 月 26 日 07 时 00 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递 交电子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各投标人参加在线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 中招互连"手机 APP,在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客户端中参与开标或查看开标结果(注:参 加开标时请使用投标时所使用的同一代表的"中招互连"手机 APP 及账号参与开标解密工 作)。
6.2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不接收逾期传输的投标文件。
6.3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电力设 备信息网(www.cpeinet.com.cn)和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https://ebid.espic.com.cn)上公开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本招标工作,如有问题,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招标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9699 号
邮 编:130022
联 系 人:
***
电子邮件(主要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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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项目负责人: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32 号
邮 编:100080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主要联系方式):.cn
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支持
电 话:010-56995650 转 1 或 400-810-7799 转 1
(签名) (盖章)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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