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蛟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蛟财发[2024]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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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吉林 吉林市 | 采购单位 | 蛟河市供热管理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正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蛟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蛟财发[2024]146号)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蛟河市2024年清洁取暖建设项目生物质采暖炉具采购(项目编号:ZJZB202407C05)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梅河口曾布文化用品营销处(个体工商户)
地 址:梅河口市江南明珠B2#1-50/2-50(一楼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黎鹏联系电话:13578865679
被投诉人1:蛟河市供热管理中心
联系人:王超联系电话:0432-67267811
被投诉人2:吉林正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丹丹联系电话:0432-68192455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4年8月6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8月31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9月10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4年9月24日
投诉事项1:供应商京南华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河北益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供应商任丘市宏旺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本项目中出现严重串通投标行为。
投诉事项2:本项目供应商京南华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堵亚伟),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3:采购人蛟河市供热管理中心没有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吉林正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司提出的质疑回复没有法律依据。
四、调查结果
经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查,在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投诉人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且未对本项目资格条件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人不属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无权进行质疑和投诉。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以上结果有《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招标工作报告》、《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等作为佐证。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蛟河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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