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春市朝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朝财采购决〔2025〕3号)

所属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布日期:202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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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长春市 采购单位 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朝阳区2025年春节期间节日亮化工程(第三标段:重庆路、同志街、工农大路、新民广场及其三角地、东中华路建政路锦水路东朝阳路与同志街交汇)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
ZRGT-JL-20241102
二、项目名称
朝阳区2025年春节期间节日亮化工程(第三标段:重庆路、同志街、工农大路、新民广场及其三角地、东中华路建政路锦水路东朝阳路与同志街交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1:中荣国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996号力旺广场
被投诉人2: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长春市旷达路与云顶街交汇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项目评审过程存在违规行为。
投诉请求:公布参与投标供应商得分细节、判定本次采购活动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调阅了招投标文件、开评标录像、项目评审报告及评审过程有关资料。现查明事实如下:
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意思表达清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公司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你公司在符合性审查阶段未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未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未进入最后磋商报价,且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确定评审结果的唯一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对于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得分细节,并无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向社会公开。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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