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集中][单一来源]吉林省一汽总医院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单一来源)合同备案

所属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布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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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长春市 采购单位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吉林省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SJL-JZ2025051600001DYXMHT1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签订日期:2025年5月26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采购计划-<2025>-04271号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需方)需求的吉林省一汽总医院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经需方与需方指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供方)进行协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项目名称服务主要内容及标准 详细配置和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单价(元)合计(元)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保修期内提供无限次现场人工维修服务及备件更换。提供免费保养服务 1.放射科SENOGRAPH DS、骨科FLUOROSTAR 2整机全包(不包含球管,探测器,影像增强器,摄像管,CCD,电池与其他非GE外周配套设备)、IGS330血管机整机全保(不包含球管)、XR646 2 DETECTORS、XR646 WALLSTAND整机全保(包含球管,探测器) 2.CT科VCT 64整机全保(包含主机、8M球管、探测器、AW工作站) 3.核磁科1.5T SIGNA MR/I、1.5T SIGNA CREATOR、3.0T pioneer三台设备整机全保(包含主机、制冷系统(包括液氦及时供应,冷头,氦压机、水冷机、吸附器、氦管等制冷系统部件的原厂维修和原厂部件更换)、磁体、线圈、AW工作站) 4.核医学科INFIIVH4设备整机全保(包含主机、AW工作站) 5.放疗科CT DISCOVERY CT590 RT16整机全保(包含主机、探测器、AW工作站) 6.保证年开机率≥95%(以每年365天计算) 7.响应时间2小时,到达现场时间48小时 执行的强制标准、规范: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34,135,000.0012,405,000.00
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肆拾万伍仟元整,(小写)12,405,000.00元。 3.提供时间、地点、方式: 3.1服务期限:合同订立后三年。 3.2服务地点: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3.3服务方式:供方负责按需方要求提供全部服务并保证验收合格。 4.付款条件和方式: 4.1供方提供全部服务后应提交下列文件: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采购人要求的其他付款文件等。 4.2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全部由需方自行支付。 需方承诺在 第一期: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2067500.00元; 第二期: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2067500.00元; 第三期:2026年11月30日前支付2067500.00元; 第四期:2027年5月31日前支付2067500.00元; 第五期:2027年11月30日前支付2067500.00元; 第六期:2028年5月31日前支付2067500.00元; 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采购中心无关。如果需方不能按承诺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价款,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5.质量保证:见供方《服务承诺书》。 6.履约保证金:无 7.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 7.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8.税费:(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9.争议解决方式: 9.1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9.2 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0.违约终止合同: 10.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0.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 合同补充条款:无 12.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3.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本合同书;(2)需方的“服务需求及要求”;(3)供方的报价一览表和服务承诺书;(4)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上述合同文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4.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15.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16.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此页无正文)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需方: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供方: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加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风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统大厦C-905 号 大街2643号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13005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1203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金杨支行 帐户名称: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帐号:310015779140500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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