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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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西部院区数字化手术室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JM-2025-03-00224
二、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西部院区数字化手术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兴隆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同志胡同6号201
被投诉人: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里中央公馆B8A栋716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资格审查结果为不符合,评审委员会理由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质要求中医疗器械相关证书。”
投诉事项2:数字化手术室、手术室行为管理系统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废标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数字化手术室是医疗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技术与现代化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需要支持腔镜、DSA、达芬奇等高专业技术医疗设备影像显示等术前检查、检验影像等各类病历报告有关。我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涉及支持腔镜、DSA、达芬奇等高专业技术医疗设备影像显示等术前检查、检验影像等各类病历报告有关器械。
投诉请求:认可本次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取消我司废标处理结果,正常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并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此项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后,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询数字化手术室、手术室行为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医疗设备并出具《政府采购协助调查通知书》,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采购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复函载明:“数字化手术、手术室行为管理系统发挥功能均为数据显示或数据总结,未见发挥作用涉及疾病或损伤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等方面。”向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函询数字化手术室、手术室行为管理系统的实际用途并出具《政府采购协助调查通知书》,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关于《政府采购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复函情况载明:“数字化手术室、手术室行为管理系统不直接或间接用于临床诊疗、原设计图像进行处理、诊断及数据分析功能”。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此项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3日
二、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西部院区数字化手术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兴隆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同志胡同6号201
被投诉人: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里中央公馆B8A栋716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资格审查结果为不符合,评审委员会理由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质要求中医疗器械相关证书。”
投诉事项2:数字化手术室、手术室行为管理系统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废标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数字化手术室是医疗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技术与现代化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需要支持腔镜、DSA、达芬奇等高专业技术医疗设备影像显示等术前检查、检验影像等各类病历报告有关。我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涉及支持腔镜、DSA、达芬奇等高专业技术医疗设备影像显示等术前检查、检验影像等各类病历报告有关器械。
投诉请求:认可本次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取消我司废标处理结果,正常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并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此项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后,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询数字化手术室、手术室行为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医疗设备并出具《政府采购协助调查通知书》,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采购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复函载明:“数字化手术、手术室行为管理系统发挥功能均为数据显示或数据总结,未见发挥作用涉及疾病或损伤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等方面。”向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函询数字化手术室、手术室行为管理系统的实际用途并出具《政府采购协助调查通知书》,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关于《政府采购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复函情况载明:“数字化手术室、手术室行为管理系统不直接或间接用于临床诊疗、原设计图像进行处理、诊断及数据分析功能”。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此项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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