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朝财采购决〔2025〕5号))

所属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布日期: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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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长春市 采购单位 长春市朝阳区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中荣国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长春市一实验朝阳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考点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名称:长春市一实验朝阳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考点工程(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0号-ZRGT-JL-20250410)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大盛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城大街68号大众花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09室
 
被投诉人1:长春市朝阳区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天宝街3号
 
被投诉人2:中荣国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富强街465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5年6月4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6月3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6月3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6月5日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1(工程量清单序号1"网上巡查 SIP 注册转发平台"、序号3"网上巡查采集终端 I 型"、序号5"音频采集终端"、序号6"网上巡查采集终端 II 型"、序号8"网上巡查采集终端 III 型"、序号20"网上巡查采集终端 I 型"、序号22"音频采集终端"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正面回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正常进行投标、开标活动,损害我公司权益。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2(磋商文件详细评审表其他评审因素的服务承诺和优惠条件部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该评分项目与项目需求无关,且未细化量化,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正面回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正常进行投标、开标活动,损害我公司权益。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3(工程量清单序号3、序号6、序号8及序号20"网上巡查采集终端 I 型""网上巡查采集终端 II 型""网上巡查采集终端 III 型"采购需求确定的不完整、不科学。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正面回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正常进行投标、开标活动,损害我公司权益。
投诉请求: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2条严格审查投诉事项,撤销中标结果,修改不合规技术参数及评审因素,重新组织采购。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此工程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参数及标准设置严格遵循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范围》要求,且招标文件中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 磋商文件详细评审表其他评审因素的服务承诺和优惠条件部分且未细化量化,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3: 没有证据证明采购需求确定不完整、不科学,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有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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