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50号)
【招标结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50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吉林省财政厅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高质量发展-学科建设-新农科智库文献资源建设二期-纸质图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吉财采购〔2025〕386号
一、项目名称
高质量发展-学科建设-新农科智库文献资源建设二期-纸质图书(项目编号:BHZB-HW-202508015)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培路2号
被投诉人1:吉林农业大学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城大街2888号
被投诉人2: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3300号东皇大厦4楼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学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2699号吉大教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一楼1A06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5年5月28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6月4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6月13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6月24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不符合响应性评审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请求:投诉人请求本项目重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要求”的评审标准为“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及采购人要求”。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内容为“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及贵馆要求”。评审委员会仅以投诉人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为“贵馆”,不是“采购人”为由,认定投诉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将投诉人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情况,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6日
一、项目名称
高质量发展-学科建设-新农科智库文献资源建设二期-纸质图书(项目编号:BHZB-HW-202508015)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培路2号
被投诉人1:吉林农业大学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城大街2888号
被投诉人2: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3300号东皇大厦4楼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学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2699号吉大教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一楼1A06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5年5月28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6月4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6月13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6月24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不符合响应性评审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请求:投诉人请求本项目重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要求”的评审标准为“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及采购人要求”。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内容为“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及贵馆要求”。评审委员会仅以投诉人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为“贵馆”,不是“采购人”为由,认定投诉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将投诉人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情况,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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