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农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农财字〔2025〕00153号)
【招标结果】农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农财字〔2025〕00153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农安县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省驰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5年靠山镇史家屯村村屯道路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名称
2025年靠山镇史家屯村村屯道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86号-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集商国际项目A1、A2、A3、A4、A5号楼1130-89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驰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天合路与生态大街交汇明宇公寓B1栋2514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5年6月30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7月2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7月4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7月8日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
投诉请求:请监管部门核查本项目评标过程,还我公司公平参与本项目竞争的资格。我公司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重新评审,保证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本项目投诉人分别在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依法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一致的投标报价,且未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投诉人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1689页提供的“其他材料”是将磋商文件“响应性评审标准”复制粘贴而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本项目磋商文件第26页明确要求“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即使磋商小组认为投诉人响应文件1689页提供的“其他材料”是投诉人的投标报价,根据上述要求也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诉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综上所述,磋商小组以投诉人报价不唯一为由将其做废标处理的行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安县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
2025年靠山镇史家屯村村屯道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86号-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恒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集商国际项目A1、A2、A3、A4、A5号楼1130-89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驰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天合路与生态大街交汇明宇公寓B1栋2514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5年6月30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7月2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7月4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7月8日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
投诉请求:请监管部门核查本项目评标过程,还我公司公平参与本项目竞争的资格。我公司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重新评审,保证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本项目投诉人分别在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依法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一致的投标报价,且未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投诉人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1689页提供的“其他材料”是将磋商文件“响应性评审标准”复制粘贴而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本项目磋商文件第26页明确要求“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即使磋商小组认为投诉人响应文件1689页提供的“其他材料”是投诉人的投标报价,根据上述要求也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诉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综上所述,磋商小组以投诉人报价不唯一为由将其做废标处理的行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安县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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