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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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吉林市 | 采购单位 | 吉林市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吉林市人民医院购置2025年消毒供应服务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人民医院购置2025年消毒供应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33号-J2025ZCY05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天迈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289号
被投诉人1:吉林市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36号
相关供应商:鞍山洁鑫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千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公共卫生中心院内车库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5年5月23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5月26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5月30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6月27日
投诉事项1:投标主体鞍山洁鑫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千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不具备“吉林市人民医院购置2025年消毒供应服务”招标项目/采购计划-[2025]-00133号-J2025ZCY054的投标主体资格。
投诉请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法律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人跨省经营设置特殊限制,且根据公平竞争相关规定,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采购活动。投标主体鞍山洁鑫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千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作为外地企业参与投标,无任何法规限制其异地投标资格,也无证据证明该企业存在非法经营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8日
吉林市人民医院购置2025年消毒供应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33号-J2025ZCY05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天迈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289号
被投诉人1:吉林市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36号
相关供应商:鞍山洁鑫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千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公共卫生中心院内车库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5年5月23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5月26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5月30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6月27日
投诉事项1:投标主体鞍山洁鑫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千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不具备“吉林市人民医院购置2025年消毒供应服务”招标项目/采购计划-[2025]-00133号-J2025ZCY054的投标主体资格。
投诉请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法律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人跨省经营设置特殊限制,且根据公平竞争相关规定,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采购活动。投标主体鞍山洁鑫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千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作为外地企业参与投标,无任何法规限制其异地投标资格,也无证据证明该企业存在非法经营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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