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77号)

所属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布日期: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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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长春市 采购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全省中小学教室灯光照明改造项目(三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吉财采购〔2025〕511号
一、项目名称
全省中小学教室灯光照明改造项目(三包)(项目编号:JLSZC20250023109)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百金通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天庭大厦1107室
 
被投诉人1:吉林省教育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金川街151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相关供应商:中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微山湖街79号9门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5年7月1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5年7月4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7月15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7月29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中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甲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为上海力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力音),上海力音不具备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售后服务体系证书,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嫌疑。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牌“光浦睿”不具备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嫌疑。
投诉事项3:投诉人经自检投标文件,对打分不认可,认为打分有误。
投诉请求:取消该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要求重新评审核实打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原评审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2:中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产品为光浦睿GPR-JSD36、GPR-HBD36,制造商为沈阳行知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依法取得“光浦睿”商标使用许可。经查询,沈阳行知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体系证书、GPR-JSD36节能产品认证证书、GPR-HBD36节能产品认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完整的施工方案、供货组织方案、产品安装和调试、售后服务体系,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技术分(60.00)分”中“施工方案”“供货组织方案、产品安装和调试”“售后服务体系”的评分标准,实赋16分,应赋20分;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商务分(10.00)分”-“体系证书”中关于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的评分标准,实赋0分,应赋3分;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完整的优惠条件承诺函,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商务分(10.00)分”-“优惠条件”的评分标准,实赋1分,应赋3分。综上,投诉人实赋85.13分,应赋94.13分,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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