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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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白城市 | 采购单位 |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编号:白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5号
李冰:
你于2025年4月,擅自在洮北区东胜乡红日村原永胜中心校西北耕地中以旱田改水田名义开采砂石,经白城市国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测,你开采砂石储量为844.34立方米,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矿种鉴定为砂砾石(俗称混砂),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你开采砂砾石总价值为844.34立方米×48.33元/立方米=***.00元(保留至个位),该行为违反了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认定为非法开采。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勘测报告
3、现场照片 价格认证报告
我局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现公告期已满你(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44.34立方米×48.33元/立方米=***.00元(保留至个位);
3、罚款:处违法所得10%罚款4081.00元(保留至个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白城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心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单。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文健 梁闯
电 话:0436-3353826
地 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28号
公告期三十日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5日
初审:郭文健 梁闯
复审:王大力
终审:鲁延臣
李冰:
你于2025年4月,擅自在洮北区东胜乡红日村原永胜中心校西北耕地中以旱田改水田名义开采砂石,经白城市国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测,你开采砂石储量为844.34立方米,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矿种鉴定为砂砾石(俗称混砂),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你开采砂砾石总价值为844.34立方米×48.33元/立方米=***.00元(保留至个位),该行为违反了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认定为非法开采。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勘测报告
3、现场照片 价格认证报告
我局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现公告期已满你(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44.34立方米×48.33元/立方米=***.00元(保留至个位);
3、罚款:处违法所得10%罚款4081.00元(保留至个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白城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心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单。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文健 梁闯
电 话:0436-3353826
地 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28号
公告期三十日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5日
初审:郭文健 梁闯
复审:王大力
终审:鲁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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