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布日期: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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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长春市 采购单位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华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综合服务中心回迁小区电梯维保服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综合服务中心回迁小区电梯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0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盛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876号3楼D门 被投诉人:吉林省华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吉大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4楼404室 相关供应商: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经济开发区哈尔滨大街1177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2025年11月7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11月13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1月19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1月24日  投诉事项1: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综合服务中心回迁小区电梯维保服务项目中标单位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投标资质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所提供维保人员社保材料证明为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3:我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华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递交了质疑函,收到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我公司对代理机构的答复函不满意。 投诉请求:恳请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第94号令的规定重新审核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综合服务中心回迁小区电梯维保服务项目中标单位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其投标文件合理性。同时建议对该公司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实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真实有效性及其维保人员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记录的一致性。如发现存在虚假材料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应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书面审查投诉事项有关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经审查相关书面材料,结合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核查其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改造、维修B级及以上资质原件及近三年(2022年至今)类似业绩合同原件未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符合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评标方法和标准-一、资格审查表-6.资质及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评标方法和标准-三、详细评审内容及标准-商务评分-1.投标人业绩部分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经审查相关书面材料,并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核查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维保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未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符合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评标方法和标准-三、详细评审内容及标准-商务评分-2.技术人员配置部分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经审查相关书面材料,未发现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存在违法情形,其质疑答复本身不能作为投诉对象。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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