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伊财函[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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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四平市 | 采购单位 | 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局2025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智慧黑板)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
***2025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智慧黑板)(采购计划-〔2025〕00181号-1)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天成智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33号超达创业园22号楼海创汇长春创新中心310室
被投诉人1:***
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大路2008号
被投诉人2: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宾馆迎宾楼4楼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时间:2025年11月10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11月1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1月25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2月1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中,智慧黑板的“三、学科工具”关键技术参数存在重大缺陷,采购需求存在的非功能性特殊参数(采购货物非必备的额外功能要求,或技术指标行业无统一规范,及不影响用户基本功能使用的增值性要求)直接指向希沃品牌的“希沃白板5(版本号 5.2.3.5046)”,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资源上传可以上传“胶囊”,批量上传中也提出“胶囊”以文件夹的形式批量上传。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中,智慧黑板的参数标准及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制定存在自相矛盾,逻辑关系混乱,功能要求阐述不清晰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单位正常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合法权益,存在利用模糊表述变相限定特定技术路线,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1)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智慧黑板,然而产品参数中提出“视频展台需与交互智能平板为同一品牌厂家”、音响麦克风“需要交互智能平板及有源音箱为同一品牌”。(2)招标文件中提出“③其他为标注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者负偏离,如果不满足将导致废标”,“为”字是否是错别字,是否应该是“未”。(3)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存在重大缺陷,将“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技术评分项纳入商务部分,整个评分办法缺少商务评分,全是技术评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智慧黑板的参数需求为希沃品牌量身定制,六千三百余字几十项功能要求中,除少数功能性参数(采购货物所必备的功能框架描述,如尺寸、分辨率、触控方式)采用迷惑性常规表述外,以标△、#为代表的几十项非功能性特殊参数为代表,均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希沃品牌的BG86系列产品量身定制,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公平竞争该项目的合法权益,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况。(1):招标文件原文“16.为保障师生的听感体验,智慧黑板应具备标准、听力、观影和AI空间感知音效模式,AI空间感知音效模式可通过内置麦克风采集教室物理环境声音,自动生成符合当前教室物理环境的频段、音量、音效”,学校授课用的智慧黑板,竟然需要观影模式。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原文“△23.智慧黑板应具备双WiFi6无线网卡(不接受外接),在Android和Windows系统下,可实现Wi-Fi无线上网连接、AP无线热点发射;在Android下支持无线设备同时连接数量≥32个,在Windows系统下支持无线设备同时连接≥8个”,智慧黑板作为授课终端,为什么要具备双wifi 网卡,一套 wifi 即可支持课堂网络连接和师生终端互动,同时招标文件要求在安卓系统需同时连接不少于32个设备,Windows系统需同时连接不少于8个设备,请问学校安卓系统的使用场景是什么,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任何在安卓系统使用的功能,并且为什么两个系统连接设备数量不同,且给出明确限制。事实依据(3):招标文件原文“△27.为满足多场景的文件传输需求,智慧黑板Windows通道应具备文件传输应用功能,可以通过扫码、wifi直联、超声三种方式与手机进行连接”, 超声是什么传输方式,什么样的教育文件需要通过超声等如此高科技技术与手机进行文件传输。事实依据(4):招标文件原文“△22.为了方便教师在无局域网环境下保障传屏功能的使用,教师的智能手机通过麦克风接收后,无需在同一局域网内便可以与智慧黑板实现配对,一键投屏,无需手动输入投屏码或扫码获取投屏码,智慧黑板发出频率应达到18kHz-22kHz超声波信号”,未发现国家及行业标准中“18kHz-22kHz超声波信号”的出处。
投诉请求:暂停本项目,组织专家认真论证,并公开论证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中,“胶囊”词汇尚不具备行业普适性,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1)产品参数中出现的“交互智能平板”不属于本项目采购范围,产品“同一品牌”要求是避免不同品牌设备间出现连接故障、性能不匹配等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但不是唯一措施,技术参数应针对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设置包容其他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该投诉事项成立;(2)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中“招标文件废标条件存在表述不严谨的事实”,该投诉事项成立;(3)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1):本项目采购产品供师生使用,被投诉人提供了“观影模式”教学场景功能必要性说明,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中相关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2):本项目采购产品供师生使用,被投诉人提供了“双Wifi6无线网卡”教学场景功能必要性说明,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中相关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回复函关于“32个点位和8个点位的数量要求”的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点位数量与不同操作系统环境的直接关联性,缺乏实际教学场景的必要性支持,该投诉事项成立;(3):本项目采购产品供师生使用,被投诉人提供了采用超声波技术实现文件传输及投屏教学场景功能必要性说明,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中相关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4):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说明资料不能证明18kHz-22kHz超声波信号技术参数与实际需求相适应,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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