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南财采购决[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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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省中惠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南关区垃圾转运处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车辆及设备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
南关区垃圾转运处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00100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和美路3666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中惠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里中央公馆B区1723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5年12月5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12月17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2月22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2月30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七个标段的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公平竞争;评审标准存在双重标准问题,对同一评审因素进行重复评审。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报价分不得分不合理,变相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投诉请求1:请贵局在收到我公司投诉书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立即暂停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直至投诉事项妥善处理完毕。
投诉请求2: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经得起审查,严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投诉请求3:请贵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投诉请求4:请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展开严格审查。
投诉请求5:针对投诉事项,请贵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不合理内容逐项修改,对招标文件开展非歧视性、竞争性及采购政策审查,具体包括:重新审视并修订评分标准,保证其依法量化、细化,由明确判断标准,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删除低于成本价竞标报价不得分规定。同时,希望贵局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与监督,切实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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