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南财采购决[2026]1号)

所属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布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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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长春市 采购单位 吉林省中惠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南关区垃圾转运处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车辆及设备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名称 南关区垃圾转运处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00100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被投诉人1:吉林省中惠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里中央公馆B区1723室 被投诉人2: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和美路3666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5年12月5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12月16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2月22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2月30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本项目二标段、六标段要求提供实物照片的内容额外增加投标人成本。 投诉请求1:对我司所投诉事项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造作、不合理设置条件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属实,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 投诉请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司所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我司的合法权益,请贵部门书面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直至相关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并得出明确结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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