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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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1包)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吉财采购〔2026〕18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1包)(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7221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奥罗塞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10楼1004、1005室
被投诉人1: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1643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
相关供应商:***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440号远创国际2、3号楼1104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5年11月7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11月10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1月18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1月24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24万元报价畸低,明显低于成本,损害投诉人利益。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全自动尿液分析工作站”(优利特US-1680S)不符合采购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01包:全自动尿液分析工作站”中第1项和第14项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评审结果不公正。
投诉请求:请求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事实认定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存在“畸低”“明显低于成本”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全自动尿液分析工作站”(优利特US-1680S)不符合采购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01包:全自动尿液分析工作站”中第1项和第14项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经调查,投诉事项未依法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其他补充事项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详细评审(01包)”中“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采用负偏离扣分的模式,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上述评分模式与政府采购分值设置及评价原理不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鉴于本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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