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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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服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4年政务信息化统一建设项目(非涉密部分2)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吉财采购〔2026〕19号
一、项目名称
2024年政务信息化统一建设项目(非涉密部分2)(项目编号:JLSZC20250063703)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华数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远达大街交汇处蓝色港湾二期G区第23幢1单元810号房
被投诉人1: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680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38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5年9月15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5年9月23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9月29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0月23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本项目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相关信息化服务项目业绩”不符合要求。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评审总得分89.41分不合理,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和尺度不公平。
投诉请求:1.对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89.41分作出合理解释;2.取消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投诉人主张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和尺度不公平”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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