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3号)

所属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布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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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长春市 采购单位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6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吉财采购〔2026〕17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6包(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7221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锦承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126号长春银都大厦C座1516室   被投诉人1: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1643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仁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兴隆综合保税区科技孵化园4号楼南侧3层301号302室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5年11月7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11月11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1月18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1月25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未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吉林省仁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3D电子镜(浙江华诺康科技有限公司ECH-D201C)不满足采购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06包:内窥镜系统”-“四、3D电子镜”中“▲2.采用双路4K CMOS,支持3840*2160和4096*2160像素超高清图像显示”的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3D电子镜(浙江华诺康科技有限公司ECH-D201C)不满足采购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06包:内窥镜系统”-“四、3D电子镜”中“5.电子镜整体支持高温高压、低温等离子、环氧乙烷等消毒灭菌方式”的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河南省三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SQ-NPS136S)不满足采购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06包:内窥镜系统”-“十一、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中“6.灭菌程序:检测模式≤40分、标准模式≤60分,具有程序倒计时功能”的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河南省三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SQ-NPS136S)不满足采购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06包:内窥镜系统”-“十一、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中“7.显示:前后双屏,≥8英寸TFT真彩色触摸屏”的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河南省三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SQ-NPS136S)不满足采购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06包:内窥镜系统”-“十一、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中“3.灭菌有效容积≥195L”的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请求:取消相关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四、事实认定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质疑答复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4、5: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6:相关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中如实作出“负偏离”响应,投诉事项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项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二、评标办法和标准”-“详细评审(06包)”中“技术参数”的相关参数要求采用负偏离扣分的评分模式,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上述评分模式与政府采购分值设置及评价原理不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2、4、5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3、6成立。鉴于本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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