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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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医疗设备购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吉财采购〔2026〕26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医疗设备购置)(项目编号:JLSZC20250068908)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省永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豆公镇工业园区22号
被投诉人1: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昌街道建政路1051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冬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府前路128号1号楼二楼201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5年11月11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1月28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2月4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江苏冬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经颅电治疗仪(经颅电刺激仪)(品牌型号:朴拙PZ-TES-TD4)不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1.经颅电治疗仪”中“一、适应症”的技术指标要求。相关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经颅电治疗仪(经颅电刺激仪)(品牌型号:朴拙PZ-TES-TD4)不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1.经颅电治疗仪”-“二、硬件技术参数”中“7.2刺激时间设置”的技术指标要求。相关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经颅电治疗仪(经颅电刺激仪)(品牌型号:朴拙PZ-TES-TD4)不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1.经颅电治疗仪”-“二、硬件技术参数”中“8.4预刺激模式”的技术指标要求。相关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经颅电治疗仪(经颅电刺激仪)(品牌型号:朴拙PZ-TES-TD4)不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1.经颅电治疗仪”-“二、硬件技术参数”中“6.1频率范围”的技术指标要求。相关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请求:取消相关供应商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4,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经颅电治疗仪(经颅电刺激仪)(品牌型号:朴拙PZ-TES-TD4)不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的行为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4不成立,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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