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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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无人机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吉财采购〔2026〕39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无人机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18904号-504-2)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赋空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2层X区269室
被投诉人1: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518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3848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5号楼A区309、310、311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5年12月4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5年12月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2月10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2月11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不适应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投诉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该项目改为询价方式采购。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资金额度自行确定。本项目依法既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经核查,本项目的采购方式由询价变更为公开招标,采购人已就变更事项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程序完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询价方式并未设定强制适用范围,更未禁止变更为公开招标。因此,采购人的变更行为未违反任何禁止性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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