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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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街道办事处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街道办事处采购供热煤炭项目二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街道办事处采购供热煤炭项目二次”编号:[2025]-00228号﹣DZZCHW20251230
二、相关当事人
采购单位: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街道办事处
成交供应商:山东兴球贸易有限公司
三、基本情况
山东兴球贸易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本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处理决定如下:“山东兴球贸易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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