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榆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合并处理决定书(榆财采决字〔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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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榆树市政府采购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榆树市第三实验幼儿园用品采购项目(3标段)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黑龙江天承伟业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名称
榆树市第三实验幼儿园用品采购项目(3标段)(YSZC202510-009)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社区颖河路与铜北路交口家天下花园商业街10栋102号商铺
投诉人2:吉林华洋普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长春店第4层CCA4D03、CCA4C04
投诉人3:哈尔滨屹辰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永盛太古厨具城
被投诉人1:榆树市第三实验幼儿园(采购人)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向阳路319号
被投诉人2:榆树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榆树市府前路1号行政中心主楼213室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天承伟业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标人)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号和平大厦5层18室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5年11月21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1日。
质疑答复时间:未答复、2025年12月5日、12月18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2月24日、12月18日、12月31日。
合并投诉事项1: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
合并投诉事项2: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回复不规范。
合并投诉请求1:取消中标人成交资格,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项目重新评审。
合并投诉请求2:对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投诉请求3:将本次投诉处理结果,抄送纪委、国库司。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取并查阅了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三标段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所投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中标人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4.12T监控级硬盘制造商为希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5.LCD显示单元、视频线缆制造商为浙江丰视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希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9日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不具备法律资格;浙江丰视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人于2025年11月26日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未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投诉成立。采购代理机构2025年12月18日质疑答复函中未明确告知其投诉权利,投诉成立。
投诉请求3:未发现违纪违法线索,驳回投诉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成立,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树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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