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四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四财采购〔202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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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四平市 | 采购单位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省嘉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吉林省四平市森林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四平市森林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49号-0002)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市华仁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5幢、6幢
被投诉人1: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573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嘉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116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5年12月4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5年12月11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2月19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1月4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对“中型森林消防水罐车”的核心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排他性。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对“运兵车”的技术参数要求苛刻,超出实际需要,构成变相指定。
投诉请求:
1、请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型森林消防水罐车”和“运兵车”的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2、请求认定采购人作出的《质疑回复函》事实依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结论错误。
3、请求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存在排他性、不合理的技术参数进行修改,确保采购需求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匹配,且不具有倾向性或歧视性。
4、在相关问题未得到合理解决前,请求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结合专家组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技术参数,经过专家组论证,该项目技术参数设置符合行业实践、无指向性、无排他性,没有证据证明该参数存在排他性及变相指定等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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