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四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四财采购〔20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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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四平市 | 采购单位 | 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省嘉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吉林省四平市森林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四平市森林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49号-0002)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元数智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9层907-39
被投诉人1: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573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嘉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116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5年12月4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5年12月1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12月22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12月29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对“手持对讲机”及“车载台”的技术组合参数设置脱离实际需求,具有严重排他性与倾向性,带*参数组合构成为“维德”品牌的“量身定制”,排斥行业通用方案。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对“中型森林消防水罐车”的技术参数设置存在致命逻辑错误与安全隐患,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对“运兵车”的技术参数设置与采购目的严重背离,无法实现基本使用功能。
投诉事项4: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程序存在实质性错误、回复内容对质疑内容做出明确回答,答非所问,存在明显的偏视、推诿、包庇等违法行为。
投诉请求:
1、确认违法:请求财政部门依法审查,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形。
2、确认违法:裁定被投诉人出具落款日期早于质疑送达日期的《质疑答复函》的行为程序违法,该答复函为无效文件。
3、认定事实:据此认定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自质疑答复期满日起即处于依法应暂停的状态。
4、修改文件:责令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立即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删除或更正所有具有排他性、倾向性、自相矛盾及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条款。
5、暂停采购:在招标文件依法修改并重新发布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6、纠正与处置:责令采购活动立即暂停,并追溯至法定应暂停之日。在贵机关对本次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前,不得进行后续采购活动。
7、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修改后,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的公平参与权。
8、声明:如本投诉事项未能获得公正、妥善地解决,我方/本人保留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投诉举报,以及通过仲裁、诉讼等一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结合专家组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3: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技术参数,经过专家组论证,该项目技术参数设置符合行业实践、无指向性、无排他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于法定期限内就质疑事项依法依规作出了答复,没有证据证明质疑答复内容存在偏视、推诿、包庇等违法行为。经核查,质疑答复函中存在落款日期错误问题。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3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函中存在落款日期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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