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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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吉林市 | 采购单位 | 吉林市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吉林市传染病医院购置医疗设备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吉市财发〔2026〕24号
当事人:杭州馨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J10QE3T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洋洲南路199号桐庐科技孵化园A座3楼3006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吉林市传染病医院购置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220526Z0188)”、“吉林市传染病医院购置办公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SZFCG——J2022ZX169)”、“吉林市结核病医院医用超声设备采购(项目编号:20221111Z0847)”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单位围标串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参与“吉林市传染病医院购置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220526Z0188)”、“吉林市传染病医院购置办公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SZFCG——J2022ZX169)”、“吉林市结核病医院医用超声设备采购(项目编号:20221111Z0847)”存在借用他人公司进行围标、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送函、公安部门讯问笔录、你公司提交的答复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2026年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处以未中标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零捌元整3850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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