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松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松财采购决〔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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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松原市 | 采购单位 | 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00150号-2
二、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祥泰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双流区航鹰东路与北郊路交叉东南240米锦镇香墅
被投诉人1:松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2999号
被投诉人2: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3518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质疑提出时间: 2026年1月9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1月13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1月28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用废止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投诉书、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招标文件、被投诉人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中,明确将《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中IP20要求列为实质性指标,而该标准确已被《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替代,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未严格核查标准时效性,存在工作疏漏,投诉事项成立。通过比对《GB 4208-2008》与《GB/T 4208-2017》相关内容,后者在修订说明中明确“仅增加第二位特征数字9的防护等级,对原规定防护等级未做修改,按上一版标注IP代码的外壳适合本版规定的同样等级”。招标文件要求的IP20防护等级,在两版标准中对应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标准完全一致,不存在差异化或排他性技术门槛。另外,所有投标人均依据同一招标文件要求响应,评审委员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评审,未因标准引用问题导致投标人竞争条件失衡,未影响采购公正和竞争秩序,也未对本项目采购结果产生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上述问题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松原市财政局
2026年3月5日
二、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祥泰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双流区航鹰东路与北郊路交叉东南240米锦镇香墅
被投诉人1:松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2999号
被投诉人2: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3518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质疑提出时间: 2026年1月9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1月13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1月28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用废止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投诉书、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招标文件、被投诉人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中,明确将《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中IP20要求列为实质性指标,而该标准确已被《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替代,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未严格核查标准时效性,存在工作疏漏,投诉事项成立。通过比对《GB 4208-2008》与《GB/T 4208-2017》相关内容,后者在修订说明中明确“仅增加第二位特征数字9的防护等级,对原规定防护等级未做修改,按上一版标注IP代码的外壳适合本版规定的同样等级”。招标文件要求的IP20防护等级,在两版标准中对应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标准完全一致,不存在差异化或排他性技术门槛。另外,所有投标人均依据同一招标文件要求响应,评审委员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评审,未因标准引用问题导致投标人竞争条件失衡,未影响采购公正和竞争秩序,也未对本项目采购结果产生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上述问题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松原市财政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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