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永安镇社会化服务村产业拓展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突泉县永安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内蒙古迎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2026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5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31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37
第一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突泉县永安镇社会化服务村产业拓展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突泉县永安镇社会化服务村产业拓展项目已由突发改字〔2026〕32号批准实施,招标人 为突泉县永安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为除申请上级资金外其余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突泉县永安镇社会化服务村产业拓展项目。
2、建设地点:突泉县永安镇永发村。
3、建设内容:本项目计划建设联栋大棚70210m²,新建移动管理房1座,建筑面积120m ²;新建库房1座,建筑面积1200m²;新建围栏1300m;配套购置智能水肥一体化滴灌设备1套、变压器1台、撒粪机1台、铲车1台、旋耕机1台、升降式电动车1台,10吨地磅1台等。4、计划投资额:1030万元。
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6、招标范围:本项目计划建设联栋大棚70210m²,新建移动管理房1座,建筑面积120m ²;新建库房1座,建筑面积1200m²;新建围栏1300m;配套购置智能水肥一体化滴灌设备1套、变压器1台、撒粪机1台、铲车1台、旋耕机1台、升降式电动车1台,10吨地磅1台等。本项 目采用EPC+O模式。
7、质量标准:
(1)设计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及发 包人要求,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施工图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符合行业规范。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3)运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现行的相关标准,满足日常及主管部门(或甲方)运营要求。
8、计划工期:
(1)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招标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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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工期:共249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时间:2026年 12月20日,具体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3)运营周期:10年,每5年签订一次合同。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 的设计、施工、运营能力且具备以下资质能力要求。
2、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 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投标文件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
(2)施工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 上施工资质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投标人已申办2020年1月30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 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须附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3)运营资质要求: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 应的运营能力(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运营的单位提供)。
3、拟派本项目人员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需承诺不存在资质、人员证书挂靠,无其 他在建项目。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2)设计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
(3)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注:人员不可相互兼任。
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单位(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 方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授权牵头方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 主办、协调工作),且承担设计、施工、运营的单位各自均不得超过1家。联合体内由同一专 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只能组建一个联合体投标,不得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 独投标。
(3)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 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为联合体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由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下载文件等招标事宜,牵头人未办理而由联合 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投标被拒绝,联合体成员必须办理CA锁。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 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6、财务要求:须提供2022年-2024年或2023年-2025年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新成立未满三年的投标企业 须提供从企业成立至今相应年份的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不足1年的投标企 业不须提供财务报告)(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7、信誉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跳转至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中国裁判 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对单位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截图查询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对单位行贿犯罪记录截图,具体步骤:裁判文书网 主页〉高级检索〉案由:刑事案件〉贪污贿赂〉对单位行贿罪,确定无对单位行贿犯罪记录;(以上材料,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对单位行贿犯罪记录截图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 工的单位提供外,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8、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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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2)涉及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中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相 应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的;
(6)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时间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9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不 予受理;
2.投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中无需报名,直接获取招标文件即可。(注:已办理CA锁的企业可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网上 投标,没有CA锁的企业需办理企业CA锁后方可投标);
3.企业信息注册及CA锁办理
(1)实体CA锁办理:中心现已引进3家CA锁办理企业,投标人可自行选择任意一家企 业办理CA锁,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办事指南,办理地 址: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办公楼)一楼 103,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电 话:0482-8315782(江苏翔晟)、0482-8370125(内蒙古一证通)、0482-8370079(内蒙CA)。
(2)移动端CA锁办理:中心已上线移动端CA办理功能,手机端下载“新点标证通”APP 即可申请。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新点标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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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5 如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质疑的,请联系招标代理或招标人。
6 该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如发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请在工作时间 拨打监督举报电话:0482-8370588/0482-8370096。
注: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 文件。(如在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0512-58188511咨询)。
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 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截止之前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业务咨询电话:0512-58188511)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6年4月2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开标地点):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 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 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gg.nmgztb.co 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监督人: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地址:突泉县
联系电话:0482-5125520
6
招标人:突泉县永安镇人民政府
地址:突泉县永安镇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迎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兰浩特市信合广场二期西门8号楼2号门市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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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突泉县永安镇人民政府 地址:突泉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迎轩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兰浩特市信合广场二期西门8号楼2号门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突泉县永安镇社会化服务村产业拓展项目 |
| 1.1.5 | 建设地点 | 突泉县永安镇永发村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除申请上级资金外其余自筹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计划建设联栋大棚70210m²,新建移动管理房1座,建筑面积 120m²;新建库房1座,建筑面积1200m²;新建围栏1300m;配套购置智能 水肥一体化滴灌设备1套、变压器1台、撒粪机1台、铲车1台、旋耕机 1台、升降式电动车1台,10吨地磅1台等。本项目采用EPC+O模式。 |
| 1.3.2 | 计划工期 | (1)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招标人交办 的其他事宜; (2)施工工期:共249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时间:2026年12月20日,具体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3)运营周期:10年,每5年签订一次合同。 |
| 1.3.3 | 质量标准 | (1)设计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 工程设计深度及发包人要求,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施工图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符合行业规范。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3)运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现行的相关标准,满足日常及主 管部门(或甲方)运营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运营能力且具备以下资质能力要 求。 2、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 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投标文件 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 责设计的单位提供)。 (2)施工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投 标人已申办2020年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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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须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以联合体形 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3)运营资质要求: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运营能力(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运营的单位 提供)。 3、拟派本项目人员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 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 需承诺不存在资质、人员证书挂靠,无其他在建项目。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 供)。 (2)设计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 称证书。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单位提 供)。 (3)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 称证书。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 供)。 注:人员不可相互兼任。 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单位(联合体 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授权牵头方代表所 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且承担 设计、施工、运营的单位各自均不得超过1家。联合体内由同一专业 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 级。 (2)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只能组建一个联合体投标,不得在本项 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3)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各 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为联合体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4)由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下载文件等招标事宜,牵头人 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投标被拒绝,联合 体成员必须办理CA锁。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6、财务要求:须提供2022年-2024年或2023年-2025年经财务审计机 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 况说明书等。(新成立未满三年的投标企业须提供从企业成立至今相 应年份的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不足1年的投标企 业不须提供财务报告)(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7、信誉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 站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未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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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 ourt.gov.cn/)查询对单位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截图查询包括企业、法 定代表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对单位行贿犯罪记录截图,具 体步骤:裁判文书网主页〉高级检索〉案由:刑事案件〉贪污贿赂〉对单位行贿罪,确定无对单位行贿犯罪记录;(以上材料,除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无对单位行贿犯罪记录截图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 施工的单位提供外,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8、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投标: (1)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的; (2)涉及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 响的;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 dex.html)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 结果截图)。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 题或其他原因被相应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的; (6)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
| 1.4.2 |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单位(联合体 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授权牵头方代表所 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且承担 设计、施工、运营的单位各自均不得超过1家。联合体内由同一专业 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 级。 (2)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只能组建一个联合体投标,不得在本项 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3)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各 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为联合体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4)由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下载文件等招标事宜,牵头人 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投标被拒绝,联合 体成员必须办理CA锁。 |
| 1.5 | 费 用 承 担 和 设 计 成果补偿 | 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
| 1.9 | 踏勘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网上提问的形式或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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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3 |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
| 1.11 | 投 标 人 拟 分 包 的 工作 | ☑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等。 |
| 2.2.1 |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4月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
| 2.2.3 |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内容时间 为准。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 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内容时间 为准。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 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3.1 |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他资料 | 详见投标文件组成 |
| 3.2 | 最高投标限价 | 大写:壹仟零壹拾万元人民币 小写:10100000.00元人民币 其中: 设计最高限价:大写:壹拾万元人民币 小写:100000.00元人民币 施工最高限价:大写:壹仟万元人民币 小写:10000000.00元人民币 |
| 3.2.1 |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求 | 详见招标文件正文。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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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以采用保函或者系统认可的其他形式。 禁止采用现金缴纳方式。(若为联合体投标,则牵头单位提供)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大写:贰拾万元人民币 小写:200000.00元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时间)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及开户行: <兴安盟分行乌兰浩特市都林支行(051516010400017470001000586)>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营业部(6232735199000651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兴安北路支行 (955883060800009595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安路支行(91500101000157890701308)> 注意事项: 1、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 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保函有效 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如银行转账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转 出,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2、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 录“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 证金缴纳确认状态,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如系统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 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3、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和国家发展改 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 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兴安盟行署办公室印发 了《关于分类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采取以下优化 措施: 3.1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 程咨询),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 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3.2属于政府投资的非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施工),且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 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参照本条执行> |
| 3.5.1 |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求 | 须提供2022年-2024年或2023年-2025年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 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新成立未满三年的投标企业须提供从企业成立至今相应年份的经 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不足1年的投标企业不须提供 财务报告)(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
| 3.5.2 |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目年份要求 | 2022年12月31日至投标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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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3 |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要求 | 2022年12月31日至投标截止日 |
| 3.6 |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1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要求签章处按要求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否则标书无效。评标细则中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加盖投标 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加盖牵头人公章) |
| 3.7.2 | 投标文件份数 | 1.本次投标无须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前,须提供贰份与电子版投标文 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
| 3.7.3 | 装订要求 | 无 |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无需密封 |
| 4.2.2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 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 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 |
| 4.2.3 |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 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 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 成远程签到、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2.登录时使用上传加密投标文件的CA锁。 3.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操作手册自行在网站下载; 4.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并签到,否则系统 将默认您的身份为游客无任何操作权限,仅支持观看,因此造成的一 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5.如投标人因未能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在规定时间(自解密开始起30 分钟)内解密的 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 6.如一个项目中的多个标段同时开标,请投标单位在电脑前耐心等待 依次开标不得离开,因投标单位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 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
| 6.1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技术方面专家5人。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 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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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技术方面的专 家对技术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 对商务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7.1 |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
| 7.2 |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介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 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内蒙古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http://zbgg.nmgztb.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同时发布,公示期为3 日。 |
| 7.4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现金、支票;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中约定。 注: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和退还形式等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若以现金 形式缴纳,返还要求需无息返还。 |
| 10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实 施 方 案 是 否 采 用“暗标”评审方 式 | ☑采用 |
| 10.2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 标人 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 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 人。 |
| 10.3 |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形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 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4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5 | 解释权 |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个 组 成 文 件 应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明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 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 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 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 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 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5 | 监督 | 本项目监督单位为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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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不见面开标模式 |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 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 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可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开标”,打开“不见面开标大厅”,自行下载帮助手册按流程进行。各投标人 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 及时联系项目负责人或后台技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招标人将在第一个解密 时限结束后仅延长10分钟解密时间,超时未解密的或解密不成 功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0.7 | 其他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收费标准参照内工建协【2022】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取。 |
| 备注: 1、参照内建市〔2024〕70号相关约定,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 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 报价低于成本,进而否决其投标。 2、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应当明确投标人中标后不 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 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在岗履职时间合同中约定。 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 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 作废。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 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 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一级建造师打 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类人员”电子证书的通知》,自2021年3月31日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纸质证书正式作废,电子证书具备法律 效力,其它省市参照当地文件执行。 4、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试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和兴安盟有关农牧民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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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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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有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近一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 目投标。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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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 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 18
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 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 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 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 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 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费用清单
(7)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运营方案)(8)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9)拟分包计划表
(10)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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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资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 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
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
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 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3.2.5本项目最高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工程结算时按照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预算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文件等规定计算工程造价。
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7计价原则:
(1)签约合同价即中标单位的中标价;
(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在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价格的基础上按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填报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的价格为补充合
同价格。
(3)竣工结算价:以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单位结算审定后出具的竣工 结算价为付款依据。
3.2.8计价依据:
3.2.8.1工程预算编制依据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现行预算定
额及相应的计算规范和配套文件、工程造价管理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等相关规定和文
件。
3.2.8.2工程设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为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全部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等收取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方案及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施工期间变更、
竣工图编制、施工现场服务等)等全部费用。20
3.2.8.3工程建安费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工程所涉及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即设计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工程费( 本项目计划建设联栋大棚70210m²,新建移动管理房1座,建筑面积120m²;新建库房1座,建 筑面积1200m²;新建围栏1300m;配套购置智能水肥一体化滴灌设备1套、变压器1台、撒粪机1 台、铲车1台、旋耕机1台、升降式电动车1台,10吨地磅1台等)。
(2)投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纳入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费 及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的费用:
A、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应采取的全部措施费用。
B、投标人施工的临时设施等用地费用。
C、材料及半成品的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二次转运至安装地点等全部费用。
D、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及半成品运输施工便道的措施费及保证公路干道的畅通的措施 所发生的费用。
E、在施工中保护施工区域及两侧的建(构)筑物,各种市政设施(电杆、广告牌、通讯设 施、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措施费用。
F、办理环卫、噪音、防尘等相关手续的费。
G、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H、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工作。
I、土石方运输和取土回填料的采购及自开挖点运至相关部门批准的弃土场地的全部费 用。
J、施工所涉及的道路及其它设施的拆除费用。
K、在整个合同期间为招标人及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及工程实施中的办公场所及设施费用,满足办公需要。
(3)投标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 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投标报价中还应包括以下风险费用:
A、劳务、材料和及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的风;
B、由于渣场位置变化引起费用变化的风险;
C、因非承包方原因(如外界阻工、重大设计变更等)造成停工的风;
D、因外界阻工或设计变更而产生局部窝工的风险费;
E、招标人提供的地勘资料及现场实际情况差异产生的风险费;
21
F、投标人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2.9如有相关要求,根据招标人确认实施(经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 程预算。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后,按审定后的施工图纸、内蒙古现行的 预算编制依据编制预算报送评审单位评审。建设单位可要求在不降低标准和改变方案的前提 下完成优化设计,在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价格的基础上按投标人 投标报价时填报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的价格做为补充合同价 格。
3.2.10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招标人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资格审查资料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为准。
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招标文件要 求提供联合体各方相关材料。
3.6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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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
3.7投标文件的编制(以电子投标要求为准)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 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 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 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以电子投标要求为准)
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以电子投标要求为准)
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以电子投标要求为准)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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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 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 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以电子标要求为准)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 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以电子标要求为准)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 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技术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对商务部分所 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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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部分投标,投标人少于 3 个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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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异议及投诉的受理程序: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 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 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投诉的,投标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 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公布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 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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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函范本 一、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信息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地址:
邮箱:
异议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2:…………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
五、盖章及签字
签字:
公章:
日期:
异议函制作要求: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应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按给定范本制作。
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委托他人进行异议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亲笔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 相关事项。
3.异议函的异议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异议函的异议请求应与异议事项相关。
5.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自然人的,异议函应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异议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异议函以招标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收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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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 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若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成员均须提 供)。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 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4.1项规定。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设计技术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计划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低 于 (含 等 于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2款 载 明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分值构成 (总 分100分) | 投标报价:50分 设计方案:12分 施工方案:20分 运营方案:10分 类似业绩:4分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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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B: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n:有效投标人个数(有效投 标报价数量); 有效报价指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其 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
| | 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A为最高投标限价,B的计 算方法如下: 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的计算方式如下: 1.当n(投标人个数,下同)<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 2.当5≤n<9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3..当 9≤n<13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 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4..当13≤n<1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 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5..当 17≤n<2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 高、4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6.当21≤n<26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4个最高、5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7.当26≤n<3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6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8.当31≤n<36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6个最高、7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9.当36≤n<4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7个最高、8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10.当41≤n<46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8个最 高、9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11.当46≤n<5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9个最 高、10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以此类推。 注: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 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而变化。 |
| 2.2.3 |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设计方案 评审标准(12分) | 设计方案(5分) | 设 计 方 案 详 细 、全 面 ,总 体 思 路 清 晰 、 明 确 和 深 入 得 0-5分 。 |
|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3分) | 设计质量保障措施高效、合理、可行得 0-3分。 |
| 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2分) | 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等得0-2分。 |
| 项目实施重点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1分) | 包括对项目的关键环节、重难点分析、对实施项目的建设影响因素、关键技术 的解决方案以及合理化建议等,分析完 整、合理可行得0-1分 |
| 设计方案完整性、合规性、符合性(1分) | 设计方案、设计原则、设计依据等充分 得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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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方案 评审标准(20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3分) | 根据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进行评价得 0-3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 | 根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理、可靠、有效性进行评价得0-5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 |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理、可靠、有 效性进行评价得0-3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 根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理、可靠、有 效性进行评价得0-2分。 |
|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 根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合理、可靠、有效性进行评价得0-2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3分) |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的 实施合理性进行评价得0-3分。 |
| 资源配备计划(2分) | 针对本项目编制资源配备计划,安排合理 的得0-2分。 |
| 运营方案 评审标准(10分) | 运 营 方 案 (4分) | 根据运 营 方 案 内 容 完 整 详 实、 有 可 操 作 性、叙述清晰进行评价0-4分 |
| 运营管理制度与措施(2分) | 根据运营期间的管 理 制 度 ,内 容 齐 全、详实、有可操作性进行评价0-2分 |
| 运营组织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2分) | 根据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的配置、层次 清晰、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岗位职 责论述合理进行评价0-2分 |
| 运营质量保证措施(2分) | 根据运营质量的措 施 , 内 容 齐 全、详 实、有可操作性进行评价0-2分 |
| 2.2.4(2) | 类似业绩(4分) | 投标人设计类似业绩(2分) | 投标人近年(2022年12月31日至投标 截止日),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或 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每提供1项独立 承担或以联合体成员方身份承担过 已完成的类似的设计业绩得2分,本 项最高得2分(需同时提供合同(关键 页,包括项目规模、工作内容、工期、合同金额、签字盖章页)或中标通 知书,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如联合 体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 设计的单位提供。 |
| 投标人施工类似业绩(2分) | 投标人近年(2022年12月31日至投标 截止日),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或 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每提供1项独立 承担或以联合体成员方身份承担过 已完成的类似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得2 分,本项最高得2分(需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项目规模、工作内容、工期、合同金额、签字盖章页)或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 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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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管理机 构及人员 (4分) | 设计团队主要人员(此项要求人员与资 格要求人员不得重复)(1.5分) | (1)每配置1名具有工程类中级职称人员 得0.5分,此项最多得0.5分; (2)每配置1名具有工程类副高级及以上 职称人员得1分,此项最多得1分;(由设 计单位提供相应人员证书及人员社保缴 纳凭证扫描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 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 |
| 施工团队主要人员(此项要求人员与资 格要求人员不得重复)(2.5分) | 针对本项目配备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提供岗位证,安全员 提供安全生产考核证(C类)即可),本项每 提供一人得0.5分,全部提供得2.5分,不 提供不得分。(由施工单位提供相应人员 证书及人员社保缴纳凭证扫描件,如联 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 施工的单位提供) 注:以上人员不重复计算 |
| 2.2.4(3) | 投标报价(50分) | 报价得分计算(50分) | 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3%以内(含3%), 每个百分点扣0.3分;高于评标基准价3% 以上,每个百分点扣0.6分。投标报价低于 评标基准价5%以内(含5%),每个百分点扣 0.2分;低于评标基准价5%-7%(含7%),每个 百分点扣0.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7%以上,每个百分点扣0.6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32
1、按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进行评标。
2、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将否决投标,不予评标。3、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书进行评价。
4、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1)投标报价(2)企业业绩(3)项目实施方案等进行评价。5、依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评标,以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初步中标人。
6、评标打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7、评标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报价得分高者为优。
8、在评标中出现不同意见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1、按评标原则进行评标。
2、由全体评委在同一场合,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 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
3、评委将每一标书的评分,填入评标记分表。
4、在评项目实施方案时,将所有评委对投标人的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分平均,即得出某投 标人的项目实施方案得分。
5、在监督单位的监督下,公开校核并统计记名的评标记分投票后填入评标计分表。评委 对每一评标计分表的评分在公开校核中,具有要求复核的权利,投票不符合评标方法的将作 为废标。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 ”详细评审标准(适用于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
(3)施工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运营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同类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施工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运营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同类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 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4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记分表、项目实施方案评分表中规定内容的分值进行打分,按 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操作方法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 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应当限制在一至三人,并按得分多少标明排列顺序。招 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 中标人。
3.4.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
3.4.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 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35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 似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等。
3.4.4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否则,不予颁 发施工许可证。
36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 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 附表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 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办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 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 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 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 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37
A2.4 暗标标号(适用于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10.1 款要求对项目实施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具体按电子招投标系统规定执行。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 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 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或被否决的全部条件,在本章第 3.1.2 中规定的 条件)在本章附录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 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 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 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 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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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和评分;
(2)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限 价时明显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
(3)商务部分评审和评分;
(4)汇总评分结果。
A4.2 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部分 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9 记录对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分结果,项目实施方案部分的得 分记录为A。
A4.2.1.1 评分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
A4.2.1.2 编制要求详见第八章第七节附表 7,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项目实施方案 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 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1)投标总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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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 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 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各个投标报 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商务部分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商务部分(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商务部分的得分记录为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3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 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 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 A-6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7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 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 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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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 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 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3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9.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1.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技术部分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10.1 款要求对项目实施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 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承包人 实施方案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项目实施方案(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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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行。技术部分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 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1 评标原则
1.按开标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进行评标。
2.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评标方法,在最高限价以内为有效投标报价。
3.将对实质性响应招标(采购)文件的投标书进行评价。
4.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1)工程报价(2)企业业绩(3)项目实施方案等进行评价。5.依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评标,以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初步中标人。
6.评标打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7.评标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报价得分高者为优。报价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 低者为优。
8.在评标中出现不同意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A7.2 操作方法
1.按评标原则进行评标。
2.由全体评委在同一场合,以记名单独打分的方式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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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委将每一标书的评分,填入评标记分表。
4.在评项目实施方案时,将所有评委对某投标人的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分平均即得出某投 标人的项目实施方案得分。
5.在政府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公开校核并统计记名的评标记分投票后填入评标记分表。评委对每一评标计分表的评分,在公开校核中,具有要求复核的权利,投票不符合评标办法 的将作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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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投标人不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B1.2 投标人不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及第 3.7.5 规定的签字和(或)盖章要求的。
B1.3 对于公开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B1.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B1.5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6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7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8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 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9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10 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单位商务标、技术标有雷同的。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否决投标 情况的,应增加“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表”,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应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 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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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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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1-0216
突泉县永安镇社会化服务村产业拓展项目 工程总承包及运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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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 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 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 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 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 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 约定。通用条款共 20 条,其中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 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 8 条第 l 条(一般规定)、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 5 条(技术与设计)、第 6 条(工程物资)、第 7 条(施工)、第 8 条(竣工试验)、第 9 条(工程接收)和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 4 条: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 付款)、第 15 条(保险)。其中,在第 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 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 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 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 3 条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承包人)和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 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 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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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盐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 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 18 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 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 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 20 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 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 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 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 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 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 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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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 立合同,井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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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突泉县永安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突泉县永安镇社会化服务村产业拓展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突泉县永安镇社会化服务村产业拓展项目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突发改字【2026】32 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计划建设联栋大棚 70210m²,新建移动管理房 1 座,建筑面积 120m²;新建库房 1 座,建筑面积 1200m²;新建围栏 1300m;配套购 置智能水肥一体化滴灌设备 1 套、变压器 1 台、撒粪机 1 台、铲车 1 台、旋耕机 1 台、升降式电动车 1 台,10 吨地磅 1 台等。
4、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突泉县永安镇永发村
5、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计划建设联栋大棚 70210m²,新建移动管理房 1 座,建筑面积 120m²;新建库房 1 座,建筑面积 1200m²;新建围栏 1300m;配套购 置智能水肥一体化滴灌设备 1 套、变压器 1 台、撒粪机 1 台、铲车 1 台、旋耕机 1 台、升降式电动车 1 台,10 吨地磅 1 台等。本项目采用 EPC+O 模式。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设计、施工、运营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日 1、设计成果完成日期:年 月
2、施工开工日期:年
月 日 3、合作经营期限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1)合作期限:自 年
(2)运营周期:10 年,每 5 年签订一次合同。
(3)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根据政策情况对继续合作事项重新 签订资产收益合作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四、质量标准
(1)设计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 深度及发包人要求,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施工图须通过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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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审查和批准,符合行业规范。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3)运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现行的相关标准,满足日常及主管部门(或
甲方)运营要求。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设计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施工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运营价格: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项目总投资,以年化率 3.5%比例,缴
纳租金。项目完成整体验收后,30 日内支付收益分红,逾期未缴按日加收 0.3‰
滞纳金,逾期超过 30 日视为违约,村集体有权终止运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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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 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 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 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 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 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 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 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 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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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 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 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 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 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 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 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 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 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 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 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 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 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 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 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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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 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 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 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 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 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 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 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 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 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 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 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 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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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 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 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 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 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 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 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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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 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 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 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 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 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 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 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 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 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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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 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 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 合同附件。
第 2 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 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 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 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施工、竣工试验和运营等实施工 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 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 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 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 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 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 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 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 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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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 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 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 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 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 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 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 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 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 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 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 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 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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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 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 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 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运营 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 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 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以及运营发 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 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 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 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 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 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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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 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 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 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 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 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 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 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 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 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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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 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 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 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 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 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 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 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 后的第 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 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 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 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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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 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 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 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 款约定 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 款约定的采 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 款第 2 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 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 4.2.4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 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 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 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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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 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 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 料、或未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 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 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 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1.2 款的约定,自 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 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 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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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 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 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 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 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 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 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 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 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 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 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 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 划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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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 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 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 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 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 守 2.1.5 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 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 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 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 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 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 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 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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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 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 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 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 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 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 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 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 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 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 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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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 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 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 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 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 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
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 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 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 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 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 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 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 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 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 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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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 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 发包人按 5.2.1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 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 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 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 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 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 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 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 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 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 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 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 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 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 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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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按 5.2.1 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 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 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 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 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 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 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 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 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 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 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 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 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 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 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 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 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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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 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 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 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 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 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 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 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 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 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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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 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 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 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 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 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 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 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 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 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 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 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 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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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 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 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 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 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 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 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 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 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 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 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 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 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 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 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 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 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 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 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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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款或 6.1.2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 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 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 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 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 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 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 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 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 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 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 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 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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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 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 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 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 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 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 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 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 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 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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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 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 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 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 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 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 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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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 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 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 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 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 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 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 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 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 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 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 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 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 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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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 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 提前 10 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 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 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 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 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 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 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 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 款的 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 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 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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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 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 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 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 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 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 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 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 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 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 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 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 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 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 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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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 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 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 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 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 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 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 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 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 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 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 包人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 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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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 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 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 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 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 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 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 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 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 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 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 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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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 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 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 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 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 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 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 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 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 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 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 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 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 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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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 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 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 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 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 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 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 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 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 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 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 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 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 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 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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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 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 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 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 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 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 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 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 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 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 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 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 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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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 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 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 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 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 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 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 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 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 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 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 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 关责任。
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 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 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 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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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包人须完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 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的竣工试验,及根据 8.1.2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 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 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 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 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 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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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 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 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 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 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 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 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 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 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 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 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 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 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 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 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 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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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 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 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 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 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 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 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 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 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 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 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 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 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 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 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 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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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 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 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 误时,承包人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 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 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 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 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 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 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 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 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 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 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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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 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 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 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 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 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 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 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 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 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 定解决。
第 9 条工程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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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 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 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 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 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 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 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 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 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 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 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 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 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 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 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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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 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 证书申请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 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 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 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 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 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 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 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 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 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 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 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 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 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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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 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 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 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 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 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 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 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 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 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 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 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 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 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 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 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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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 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 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 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 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 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 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 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 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 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 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 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 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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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 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 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 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 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 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 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 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 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 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 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 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 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 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 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 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 项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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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 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 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 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 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 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 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 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 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 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 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 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 核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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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 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 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 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 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 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 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 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 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 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 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 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 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 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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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 责任保修金。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 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 款约定的扫尾 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 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 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 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 行修改。25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 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 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 被确认后的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 至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 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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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 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 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 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 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 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 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 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 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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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 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 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 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 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 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 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 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 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 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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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 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 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 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 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 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 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 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 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 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 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 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 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 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 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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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 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 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 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 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 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 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 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 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 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 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 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 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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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 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 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 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 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 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 场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 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 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 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 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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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 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 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 保函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 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 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 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 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 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 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 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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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 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 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 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 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 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 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 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 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 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 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 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 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 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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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 约定按 14.7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 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 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 13.7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 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 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 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 按 14.6 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 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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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 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 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 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 暂停,并遵照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 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 有权根据 18.2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 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 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 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 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 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 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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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 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 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 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 包人确定后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 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 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14.2.2 款约定提交 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 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 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 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 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 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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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 利息。
(2)根据 14.12.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 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 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 的,承包人可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 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 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 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 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 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 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 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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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 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 险,根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 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 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 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 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 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 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 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 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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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 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 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 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 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 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 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 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 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 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 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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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 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 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 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 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 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 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 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 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 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 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 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 日内与承包人 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 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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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 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 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 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 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 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 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 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 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 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 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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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 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 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 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 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 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 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 18 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 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 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 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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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 8.6.2 款第(4)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 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 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 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 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方约 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 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 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 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 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 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 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 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 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 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 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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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 的工程进度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 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 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 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 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付款 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 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 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 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承 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 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 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 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 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 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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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 包人在 180 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 止 30 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 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 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 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 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 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 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 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 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 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 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 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 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 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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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 调整的款项、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 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 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 款第(4)项不可抗 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 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 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 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 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 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 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 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经协商一 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 据 18.1.5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 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 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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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 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
第 20 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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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2 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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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元。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4.3.2 采购开始日期: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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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 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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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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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 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 和参检方的约定: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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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 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 排如下: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小时(或日、周、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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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 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 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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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4.4.2 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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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 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 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 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副 本份数:。
第 20 条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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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20.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20.4 其他合同附件:
第 21 条关于运营
21.1 运营方案
(1)运营期限及责任
运营期限为 10 年,每 5 年签订一次合同。运营期内,总承包单位需承担大 棚管护、市场对接、资产维护等全部责任
(2)租金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项目总投资,以年化率 3.5%比例,缴纳租金。
(3)缴纳方式
项目完成整体验收后,30 日内支付收益分红,逾期未缴按日加收 0.3‰滞纳 金,逾期超过 30 日视为违约,村集体有权终止运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4)租金调整机制
运营期内每 3 年根据市场物价指数(CPI)及项目运营效益进行一次租金复 核,调整幅度不超过上一期租金的 10%,调整方案由总承包单位与村集体协商确 定,报永安镇人民政府备案。
(5)运营退出机制
1.正常退出:运营期届满,总承包单位完成资产移交、费用结清后,无违约 责任的,正常退出运营。
2.提前退出: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的,需提前 6 个 月书面告知村集体及镇政府,经协商一致后,完成资产清算、债务清偿及人员安 置等工作,方可退出。
3.强制退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逾期未缴租金、重大安全事故、资产严 重损坏等)的,村集体有权强制终止合同,收回运营权,追究总承包单位违约责 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21.2 招标人有权对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经营单位的经营 绩效进行风险评估,同时有权落实定期巡查、入企监管、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经营单位应无条件配合。
21.3 合作期间,如发生非经营单位原因由不可抗力自然损坏,经营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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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但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关注极端天气,并做好防护,整个合作期内应尽 到勤勉、告知的义务,否则招标人有权追究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并要求经营单 位承担相关损失。
21.4 经营单位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给付招标人合作收益分红。
21.5 经营单位有义务在委托期限内维护招标人资产安全,负责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经营单位保证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不得私自利用招标人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21.6 经营单位因正常生产需要进行改造、增添新设备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解决。经营单位如需对项目进行改造,须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21.7 整个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等各项工作均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的 规范标准,能够满足运营单位正常运营,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
21.8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 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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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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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
本项目为农业设施建筑项目,项目建设目标为打造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转变 乡村发展方式,推动绿色乡村、宜居乡村、韧性乡村建设,补齐突泉县永安镇乡村产业发展 短板,实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乡村产业基础设施条件,落实乡村产业服务体 系建设要求。本项目的实施,不仅解决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配套不足问题,改善农业经营主体 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农户生活质量,也是建设和谐乡村、增强乡村发展基础、提升乡村形象等 多个方面的重要措施,对于展示突泉县永安镇乡村振兴发展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项目从突泉县永安镇乡村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聚焦设施农业配套服务提升,针对性 解决区域产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短板,能够有效优化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带动区域农村社 会经济全面发展,实施尤为必要,势在必行。
(二)工程规模
本项目计划建设联栋大棚70210m²,新建移动管理房1座,建筑面积120m²;新建库房1座,建筑面积1200m²;新建围栏1300m;配套购置智能水肥一体化滴灌设备1套、变压器1台、撒粪 机1台、铲车1台、旋耕机1台、升降式电动车1台,10吨地磅1台等。
(三)建设目标
整个建设过程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合格,安全事故零发生,进度符合项目实际要 求,投资控制在项目申请的投资限额下内。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1.项目名称:突泉县永安镇社会化服务村产业拓展项目。
2.建设单位:突泉县永安镇人民政府。
3.建设地点:突泉县永安镇永发村。
(二)包括的工作
1.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范围
负责本项目办理合规手续、项目各阶段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项 目移交、质量保修、后续运营及管护等全部工作。
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
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营、运营等内容。
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运营等内容。
5.培训工作范围
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
131
6.保修工作范围
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等内容。
7.运营
运营期限为10年,每5年签订一次合同。
(三)工作界区
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施工条件
1.施工用电: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落实用电来源,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施工用水: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落实用水来源,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施工排水:完善排水设施,排水须符合环保要求。
(五)发包人提供的运营条件
1.运营用电:发包人负责落实用电来源,用电设施已包含在本项目招标内容中,由承包 人负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设计施工阶段费用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单位)支 付,运营阶段费用由承包人(运营单位)支付。
2.运营用水:用水设施已包含在本项目招标内容中,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设计施工阶段费用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单位)支付,运营阶段费用由承包人(运营单位)支付。
3.运营排水:排水设施已包含在本项目招标内容中,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设计施工阶段费用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单位)支付,运营阶段费用由承包人(运营单位)支付,整个排水须符合环保要求。
(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
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四、时间要求
(一)整体时间要求
(1)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招标人交办的其他事宜;(2)施工工期:共249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时间:2026 年12月20日,具体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3)运营周期:运营期限为10年,每5年签订一次合同。
(二)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经营单位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 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三)其他时间要求
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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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技术要求
1.设计要求
设计文件必须达到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须满足审查、报批要求,具 体包括专家评审会、与设计有关的审查会等。中标人应在满足国家相关设计技术规范要求的 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节约工程造价。
中标人应提供的主要设计文件(不限于此),电子版设计文件应为 word 、PDF和dwg 格 式。
2.设计人员要求
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同时设计团队配备人员满 足项目实际专业需要。
3.其他要求
(1)在整个设计服务期内,须无条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考察、调研工 作,费用自理。
(2)项目推进过程中,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指派相应的设计组成员及时配合,要 求 48 小时内到场,及时协调解决设计问题、技术问题,提出经济合理的解决方案。
(3)中标人应收集并提供主要材料和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材料或制品的样图或样品供招 标人选择,并提出选择建议。
(二)施工技术要求
1.施工要求
按照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纸施工作业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同时须符合国家和行 业标准规范要求,施工过程零投诉、安全事故零发生,达到招标人要求。
2.施工人员要求
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同时施工团队配备人员满足项 目实际专业需要。
3.其他要求
(1)工程款付款周期的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2)中标单位按最高投标限价进行限额设计,若工程费用结算价格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超出部分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竣工结算时招标人不承担此部分费用。
(3)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承包人应完成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审批、核 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并协助发包人完成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运营要求
1.运营期限及责任
运营期限为10年,每5年签订一次合同。运营期内,总承包单位需承担大棚管护、市场 对接、资产维护等全部责任
2.租金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项目总投资,以年化率3.5%比例,缴纳租金。
3.缴纳方式
133
项目完成整体验收后,30日内支付收益分红,逾期未缴按日加收0.3‰滞纳金,逾期超 过30日视为违约,村集体有权终止运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4.租金调整机制
运营期内每3年根据市场物价指数(CPI)及项目运营效益进行一次租金复核,调整幅度 不超过上一期租金的10%,调整方案由总承包单位与村集体协商确定,报突泉县永安镇人民 政府备案。
5.运营退出机制
(1)正常退出:运营期届满,总承包单位完成资产移交、费用结清后,无违约责任的,正常退出运营。
(2)提前退出: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书面告 知村集体及镇政府,经协商一致后,完成资产清算、债务清偿及人员安置等工作,方可退出。
(3)强制退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逾期未缴租金、重大安全事故、资产严重损坏 等)的,村集体有权强制终止合同,收回运营权,追究总承包单位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 失。
(四)标准和规范
1.本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及自治区、兴安盟的有关设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文件 的规定执行设计原则;
2.招标人及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等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其他相关的文件、依据等。
(五)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的规范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
(六)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及发 包人要求,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施工图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符 合行业规范。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3.运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现行的相关标准,满足日常及主管部门(或甲方)运营要求。
六、竣工试验
1.第一阶段,指单位工程验收前的试验,包括试验前准备。
2.第二阶段,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3.第三阶段,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 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1.承包人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目准备工作,包括应完成的施工项目及相应的验收 程序,处理好质量缺陷,准备好验收资料并经监理人审查通过。
2.参加项目的竣工。
134
八、文件要求
1.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质量应达到相关 审批、核准、备案的要求,并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2.沟通计划: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沟通计划,特别是会议沟通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人 审批后实施,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风险管理计划: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后 实施。
4.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承包人应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收集整理工程相关记录,达到工程验收的要求。
5.操作和维修手册:承包人应编制工程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在工程移交时一并移交发包。
6.运营:运营单位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报告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营情况。7.其他: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的规范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
九、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的规范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
十、其他要求
1.招标人有权对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经营单位的经营绩效进行风险评 估,同时有权落实定期巡查、入企监管、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经 营单位应无条件配合。
2.合作期间,如发生非经营单位原因由不可抗力自然损坏,经营单位不承担责任。但运 营单位应当及时关注极端天气,并做好防护,整个合作期内应尽到勤勉、告知的义务,否则 招标人有权追究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并要求经营单位承担相关损失。
3.经营单位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给付招标人合作收益分红。
4.经营单位有义务在委托期限内维护招标人资产安全,负责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经营单位保证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不得私自利用招标人资产 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5.经营单位因正常生产需要进行改造、增添新设备等,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经营单位 如需对项目进行改造,须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6.整个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等各项工作均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的规范标准,能够 满足运营单位正常运营,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
135
第三卷
13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37
突泉县永安镇社会化服务村产业拓展项目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138
目录(本目录仅供参考)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费用清单
七、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运营方案)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九、拟分包计划表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其他资料
…………
139
致:(招标人名称)
1、愿意按以下投标报价承包本项目(含设计和工程施工)的建设任务。投标报价明细表如
下:
| 一、投标报价 |
| 1 | 投标报价 | 小写:元 | 大写: |
| 其 中: |
| 1.1 | 工程施工费用 | 小写:元 | 大写: |
| 1.2 | 设计服务费 | 小写:元 | 大写: |
| 1.3 | 运营费用 |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项目总投资,以年化率3.5%比例,缴纳租金。项目完成整体验收后,30日内支付收益分红,逾期未缴按日加收0.3‰滞纳 金,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村集体有权终止运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
| 注:1、除有注明外,凡数额计算按四舍五入的规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金额计算 按四舍五入的规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
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始本项目,设计在合同签订后 日
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招标人交办的其他事宜;施工在 日历天内完成,运营周期:。
并确保设计质量达到 标准,施工质量达到 标准,运营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
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
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其他补充说明)
140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141
| 序号 | 条款内容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姓名: | |
| 2 | 技术负责人 | 设计技术负责人姓名: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 | |
| 3 | 计划工期 | 设计: 施工: 运营: | |
| 4 | 投标内容 | | 与招标范围一致 |
| 5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6 | 分包计划 | 不允许 |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8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9 |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142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
各方均需出具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43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
修改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事宜,不包含质疑、投诉事宜,其法律后
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44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
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单位。
其中 拟承担工作:。
其中 拟承担工作:。
其中 拟承担工作:。
2、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方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
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
的一切事务,牵头方将 按照有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
同,并在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内部分工不得对抗联合体应对外承担的连带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向招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单位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145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46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
参加你方(项目名称)的投标,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将 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递交至指定账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注:以上格式适用采用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情形,如采用投标保函形式,可 不填写此格式,附投标保函。
147
费用说明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148
(一)设计方案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及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方案。
(二)施工方案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方案: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7)资源配备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 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 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方案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 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 容);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 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 案;
(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方案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方案的编 制和装订应按附表七“施工方案(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方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 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 章节中。
149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50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 造 年 份 | 额定功 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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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1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 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 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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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2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153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合 同履行期限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154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 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55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56
(三)运营方案
根据本项目的需求和目标编制运营方案。
(1)运营方案
(2)运营管理制度与措施
(3)运营组织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4)运营质量保证措施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备注:本项目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157
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正文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第一层“一”,第二层“(一)”,第三层“1”,第四层“(1)”。
2.标书标题用2号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正文用3号仿宋_GB2312字体,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黑 体字。每页排到22行,每行28个字。
3.要求无页码,无页眉。否则按做标记,按废标处理。
4.技术标书无须编制目录。
5.施工总平面图一律采用A4图号,用微机出图。
6.施工组织设计标书不要有落款。
7.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 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 等。
158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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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9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
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
经理的承诺书。
| 姓 名 | | 年 龄 | | 学历 | |
| 职 称 | | 职 务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学 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 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0
附 2: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应附职称证、身份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 岗位名称: |
| 姓名 | | 年龄 | |
| 性别 | | 毕业学校 | |
| 学历和专业 | | 毕业时间 |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 专业职称 |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工作年限 | |
|
联合体投标时,此表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提供出具。
161
附3:项目人员简历表
应附岗位证书或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考核证(C类)即 可)、身份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 岗位名称: |
| 姓名 | | 年龄 | |
| 性别 | | 毕业学校 | |
| 学历和专业 | | 毕业时间 |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 专业职称 |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工作年限 | |
|
联合体投标时,此表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提供出具。
162
附4:项目运营人员简历表
应附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 岗位名称: |
| 姓名 | | 年龄 | |
| 性别 | | 毕业学校 | |
| 学历和专业 | | 毕业时间 | |
| 工作年限 | | | |
|
联合体投标时,此表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运营的单位提供出具。
163
附3:承诺书
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 ”)
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存在资质、人员证书挂
靠,无其他在建项目。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
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64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备注:本表格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165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
166
备注:须提供2022年-2024年或2023年-2025年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新成立未满三年 的投标企业须提供从企业成立至今相应年份的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不足1年的投标企业不须提供财务报告)(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167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 建设单位地址 | |
| 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 | |
| 合同签订时间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 | |
| 技术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68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 | |
| 技术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69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设计或
运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
决的诉讼。
注: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但是需要加盖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70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履行项目以及近年已完成合同履行情况
3.其他
备注:
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承揽项目中因违反有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 当介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项目和已完成项目是否按合同约 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完成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 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注:该表格形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但是需要加盖公章。
171
说明:“主要人员简历表”同本章附件九之(二)。未进行资格预审但本章“项
目管理机构”已有本表内容的,无需重复提交。
172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