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汽开财字〔2026〕12号)
【招标信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汽开财字〔2026〕12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汽开区东风幼儿园分园保育教育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
汽开区东风幼儿园分园保育教育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00365号-1-1~4,4包)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四街115-1号1层108-45室
被投诉人1: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7766号
被投诉人2: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市四联大街131号
相关供应商:长春禾润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大经路兴兰小区4栋5层
三、基本情况
采购公告时间:2026年02月04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02月0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02月12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02月12日
投诉事项1:头盔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制造商不具备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必要资质。
投诉请求1:取消长春禾润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中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该产品与投诉人主张的许可管理产品分属不同法定品类,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中“第四标段具体参数”序号14头盔(应急消防柜物品)一项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该产品执行GA44-2015《消防头盔》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该标准为公安部发布的现行有效行业标准,该产品属于法定消防产品范畴;而投诉人所引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仅为执行 GB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标准的安全帽,二者产品定义、适用场景、执行标准、技术参数存在本质区别,分属独立监管体系,投诉供应商所提交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单元及说明》表格中,仅列明“安全帽”为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单元,未提及任何“消防头盔”相关产品,其自身提交的证据直接否定了其核心投诉主张。
该产品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投诉人主张的“强制生产许可要求”无任何法律依据,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明确法定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现行有效)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品类仅包含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 15 类产品,消防头盔未被纳入该目录,生产企业无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可合法生产。
我国对消防产品的监管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制度,而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 年第 36 号,现行有效),消防头盔已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目前无任何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消防头盔生产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6年3月13日
汽开区东风幼儿园分园保育教育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00365号-1-1~4,4包)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四街115-1号1层108-45室
被投诉人1: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7766号
被投诉人2: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市四联大街131号
相关供应商:长春禾润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大经路兴兰小区4栋5层
三、基本情况
采购公告时间:2026年02月04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02月0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02月12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02月12日
投诉事项1:头盔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制造商不具备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必要资质。
投诉请求1:取消长春禾润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中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该产品与投诉人主张的许可管理产品分属不同法定品类,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中“第四标段具体参数”序号14头盔(应急消防柜物品)一项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该产品执行GA44-2015《消防头盔》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该标准为公安部发布的现行有效行业标准,该产品属于法定消防产品范畴;而投诉人所引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仅为执行 GB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标准的安全帽,二者产品定义、适用场景、执行标准、技术参数存在本质区别,分属独立监管体系,投诉供应商所提交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单元及说明》表格中,仅列明“安全帽”为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单元,未提及任何“消防头盔”相关产品,其自身提交的证据直接否定了其核心投诉主张。
该产品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投诉人主张的“强制生产许可要求”无任何法律依据,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明确法定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现行有效)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品类仅包含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 15 类产品,消防头盔未被纳入该目录,生产企业无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可合法生产。
我国对消防产品的监管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制度,而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 年第 36 号,现行有效),消防头盔已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目前无任何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消防头盔生产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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