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江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源财发﹝2026﹞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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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白山市 | 采购单位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白山中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专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专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00089号-BZC2025ZZ019(W02))。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塑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与同兴街交叉口向北100米工商银行后院四层4023室
被投诉人1: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
被投诉人2:白山中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幸福园27号楼5单元102门市
相关供应商: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方里镇中械医疗器械商城A257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2026年1月26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1月2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2月5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3月2日
投诉事项:白山中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投诉事实依据: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专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项目中中标存在虚假应标,事实依据根据目前公示信息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236万元,最终得分:71.81分可能存在参数虚假应标,我司投标价52万元,可得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价格部分得分为(52/236)*30=6.61分,已扣除23.39分,技术参数中要求一、图像处理器技术要求:1. 支持高清视频信号输出;输出信接口至少包括DVI和VGA和SDI等;2. ▲图像处理器与医用光源采用分体式设计;14. ▲采用独立光源,照明灯高亮度LED灯,平均使用寿命≥20000小时;15. ▲主机可兼容同品牌超声微探头。以上四条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上海澳华AQ-120PRO产品均不满足,应扣除分数14分,最终得分不应超过62.61分,实际最终得分71.81,故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必然存在参数作假行为。
投诉请求:1. 对【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中质疑参数部分进行答疑,并公开解答应标参数,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依法认定其投标行为无效;
2. 依法取消【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项目的投标/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本项目的评标工作/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3. 将对【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行为的核查结果、处理决定,向本次项目所有参与投标人进行公示。
4.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就本质疑事项向我司作出书面答复,并附相关核查依据及处理过程说明。
四、事实认定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论证,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法律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经调查,代理机构于2026年1月28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于2026年2月5日14点26分通过邮件方式对质疑函进行回复,回复时间、内容未违反上述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人在投诉前应当依法质疑,投诉人在《质疑函范本》中并未对投诉事实依据中“1.支持高清视频信号输出:输出信号接口至少包含DVI和VGA和SDI等”“14.▲采用独立光源,照明灯高度亮度LED灯,平均使用寿命≥20000 小时”两项参数进行质疑,该事项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2.▲图像处理器与医用光源采用分体式设计”“15.▲主机可兼容同品牌超声微探头”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实赋30分,应赋22分,该部分事项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项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二、评标办法”-“(三)详细评审”-“商务部分(35分)”中“技术参数指标(30分)”的评分标准采用负偏离扣分的模式,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上述评分模式与政府采购分值设置及评价原理不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源区财政局
2026年4月10日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专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00089号-BZC2025ZZ019(W02))。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塑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与同兴街交叉口向北100米工商银行后院四层4023室
被投诉人1: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
被投诉人2:白山中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幸福园27号楼5单元102门市
相关供应商: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方里镇中械医疗器械商城A257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2026年1月26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1月2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2月5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3月2日
投诉事项:白山中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投诉事实依据: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专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项目中中标存在虚假应标,事实依据根据目前公示信息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236万元,最终得分:71.81分可能存在参数虚假应标,我司投标价52万元,可得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价格部分得分为(52/236)*30=6.61分,已扣除23.39分,技术参数中要求一、图像处理器技术要求:1. 支持高清视频信号输出;输出信接口至少包括DVI和VGA和SDI等;2. ▲图像处理器与医用光源采用分体式设计;14. ▲采用独立光源,照明灯高亮度LED灯,平均使用寿命≥20000小时;15. ▲主机可兼容同品牌超声微探头。以上四条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上海澳华AQ-120PRO产品均不满足,应扣除分数14分,最终得分不应超过62.61分,实际最终得分71.81,故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必然存在参数作假行为。
投诉请求:1. 对【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中质疑参数部分进行答疑,并公开解答应标参数,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依法认定其投标行为无效;
2. 依法取消【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项目的投标/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本项目的评标工作/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3. 将对【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行为的核查结果、处理决定,向本次项目所有参与投标人进行公示。
4.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就本质疑事项向我司作出书面答复,并附相关核查依据及处理过程说明。
四、事实认定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论证,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法律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经调查,代理机构于2026年1月28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于2026年2月5日14点26分通过邮件方式对质疑函进行回复,回复时间、内容未违反上述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人在投诉前应当依法质疑,投诉人在《质疑函范本》中并未对投诉事实依据中“1.支持高清视频信号输出:输出信号接口至少包含DVI和VGA和SDI等”“14.▲采用独立光源,照明灯高度亮度LED灯,平均使用寿命≥20000 小时”两项参数进行质疑,该事项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河南泰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2.▲图像处理器与医用光源采用分体式设计”“15.▲主机可兼容同品牌超声微探头”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实赋30分,应赋22分,该部分事项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项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二、评标办法”-“(三)详细评审”-“商务部分(35分)”中“技术参数指标(30分)”的评分标准采用负偏离扣分的模式,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上述评分模式与政府采购分值设置及评价原理不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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