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油耗仪项目及电耗测试系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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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油耗仪项目及电耗测试系统项目(二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货物名称:油耗仪项目及电耗测试系统项目(二次)
2.2交货地点: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3采购货物数量:
(1)电耗测试系统 2套
2.4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2.5最高投标限价:有,(含税)油耗仪:人民币516,000.00元;电耗测试系统:402,000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3.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2)投标人必须在中国有售后服务团队且能够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支持,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1.2财务要求: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2024、2025年财务状况表(投标人成立年和之前年份的财务数据免于填写)
3.1.3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2023年1月1日至开标当日已完成的同类或类似油耗仪和电耗仪设备业绩合同并提供对应合同发票(一个合同提供一个发票即可),具体要求如下:
1)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应是合同的直接供货方;
2) 合同应有各方的签字或盖章,电子合同、订单等特殊形式合同除外;
3) 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括合同各方名称、合同标的物、合同日期和签字盖章页;
4) 合同日期以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5) 电耗仪同类或类似指:电耗仪、功率分析仪、功率测试系统等。油耗仪同类或类似指:油耗仪、流量测试系统等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分公司投标。分公司投标时使用总公司资质、财务、业绩、人员等资料无效;只接受投标人作为主体的相关资料;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总公司承诺如分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由总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3.4本次招标接受非制造商参与。非制造商参与的,应提供具有投标货物销售权的公司为投标人出具的授权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授权证明材料应有授权公司的签字或盖章;
2) 授权证明材料在开标当日应处于有效期内;
3) 授权证明材料中如有区域限制,应当覆盖项目现场所在地区。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省级“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处于被招标人及其指定的母子公司列入禁入名单期限内;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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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货物名称:油耗仪项目及电耗测试系统项目(二次)
2.2交货地点: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3采购货物数量:
(1)电耗测试系统 2套
2.4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2.5最高投标限价:有,(含税)油耗仪:人民币516,000.00元;电耗测试系统:402,000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3.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2)投标人必须在中国有售后服务团队且能够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支持,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1.2财务要求: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2024、2025年财务状况表(投标人成立年和之前年份的财务数据免于填写)
3.1.3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2023年1月1日至开标当日已完成的同类或类似油耗仪和电耗仪设备业绩合同并提供对应合同发票(一个合同提供一个发票即可),具体要求如下:
1)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应是合同的直接供货方;
2) 合同应有各方的签字或盖章,电子合同、订单等特殊形式合同除外;
3) 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括合同各方名称、合同标的物、合同日期和签字盖章页;
4) 合同日期以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5) 电耗仪同类或类似指:电耗仪、功率分析仪、功率测试系统等。油耗仪同类或类似指:油耗仪、流量测试系统等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分公司投标。分公司投标时使用总公司资质、财务、业绩、人员等资料无效;只接受投标人作为主体的相关资料;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总公司承诺如分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由总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3.4本次招标接受非制造商参与。非制造商参与的,应提供具有投标货物销售权的公司为投标人出具的授权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授权证明材料应有授权公司的签字或盖章;
2) 授权证明材料在开标当日应处于有效期内;
3) 授权证明材料中如有区域限制,应当覆盖项目现场所在地区。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省级“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处于被招标人及其指定的母子公司列入禁入名单期限内;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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