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扶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扶财采决〔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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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松原市 | 采购单位 | 扶余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北京泽贤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扶余市2026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四包)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扶余市2026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四包)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67号-CGXM2026220781000059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7月13日
中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8月12日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玉米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路西段北侧明洁公司院内1号房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林阿国
被投诉人1:扶余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地址:扶余市圣德街
被投诉人2:北京泽贤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保利财智中心1404室
三、基本情况
2026年8月20日,投诉人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以“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以外内容编制进技术参数偏离表”为由作废标处理,属于对招标文件条文理解及事实认定错误,废标行为无招标文件及法律依据,且评审未履行法定澄清程序,请求撤销废标结果、重新评审。
2026年8月31日,被投诉人2北京泽贤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参数偏离表,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维持原符合性审查结论。
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于2026年9月4日向扶余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评标委员会以“填报管网布置内容”为由废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管网布置属于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技术要求范畴,不属于“技术参数以外内容”;
2.本次争议属于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法定澄清情形,评标委员会未履行澄清程序直接废标,评审程序违法;
3.质疑答复未全面回应核心争议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
投诉请求:
1.核查本次评标过程及结果;
2.撤销废标结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查评审,更正评标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扶余市财政局依法调查,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答复、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评审报告等全部相关材料,查明事实如下:
(一)查明事实
1.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清单及采购要求”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清单及图纸;二、设备参数;三、管网布置。其中“设备参数”章节明确标注“投标人应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详细列明与供货产品的偏离情况”。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参数偏离表”注释第1条规定:“必须将‘第五章清单及采购要求’中全部技术参数和所投对应产品技术参数列入技术参数偏离表中,不接受负偏离,负偏离按废标处理”。
2.投标及评审情况。投诉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将“管网布置”章节的整体布局、铺设要求等内容纳入填报。评标委员会经符合性审查,认定“管网布置”属于项目整体实施布局要求,不属于针对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范畴,投诉人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以外内容编制进技术参数偏离表,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作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处理。本项目经完整评审程序,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发布中标公告。
3.质疑答复情况。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明确说明废标认定的依据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及符合性审查相关规定,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了回应。
(二)扶余市财政局认定:
1.关于技术参数偏离表填报范围的认定。招标文件第五章“清单及采购要求”中,“设备参数”部分明确对应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属于技术参数偏离表的法定填报内容;“管网布置”部分为项目整体设计布局、铺设原则的整体性要求,是对项目实施场景的通用规定,并非针对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其不属于技术参数偏离表规定的填报范畴,符合招标文件的编制逻辑与评审规则,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关于评审程序的合法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澄清程序适用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本案中,符合性审查标准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未按规定格式编制技术参数偏离表”属于明确的否决情形,不属于含义不明确需要澄清的范畴,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既定规则直接作出符合性审查结论,程序合规。
3.关于质疑答复的合规性。被投诉人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针对质疑事项明确说明了认定依据与理由,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存在未履行答复义务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人河南玉米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2.本项目原中标结果有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扶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扶余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4日
采购项目名称:扶余市2026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四包)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67号-CGXM2026220781000059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7月13日
中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8月12日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玉米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路西段北侧明洁公司院内1号房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林阿国
被投诉人1:扶余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地址:扶余市圣德街
被投诉人2:北京泽贤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保利财智中心1404室
三、基本情况
2026年8月20日,投诉人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以“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以外内容编制进技术参数偏离表”为由作废标处理,属于对招标文件条文理解及事实认定错误,废标行为无招标文件及法律依据,且评审未履行法定澄清程序,请求撤销废标结果、重新评审。
2026年8月31日,被投诉人2北京泽贤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参数偏离表,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维持原符合性审查结论。
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于2026年9月4日向扶余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评标委员会以“填报管网布置内容”为由废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管网布置属于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技术要求范畴,不属于“技术参数以外内容”;
2.本次争议属于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法定澄清情形,评标委员会未履行澄清程序直接废标,评审程序违法;
3.质疑答复未全面回应核心争议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
投诉请求:
1.核查本次评标过程及结果;
2.撤销废标结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查评审,更正评标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扶余市财政局依法调查,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答复、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评审报告等全部相关材料,查明事实如下:
(一)查明事实
1.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清单及采购要求”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清单及图纸;二、设备参数;三、管网布置。其中“设备参数”章节明确标注“投标人应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详细列明与供货产品的偏离情况”。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参数偏离表”注释第1条规定:“必须将‘第五章清单及采购要求’中全部技术参数和所投对应产品技术参数列入技术参数偏离表中,不接受负偏离,负偏离按废标处理”。
2.投标及评审情况。投诉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将“管网布置”章节的整体布局、铺设要求等内容纳入填报。评标委员会经符合性审查,认定“管网布置”属于项目整体实施布局要求,不属于针对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范畴,投诉人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以外内容编制进技术参数偏离表,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作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处理。本项目经完整评审程序,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发布中标公告。
3.质疑答复情况。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明确说明废标认定的依据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及符合性审查相关规定,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了回应。
(二)扶余市财政局认定:
1.关于技术参数偏离表填报范围的认定。招标文件第五章“清单及采购要求”中,“设备参数”部分明确对应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属于技术参数偏离表的法定填报内容;“管网布置”部分为项目整体设计布局、铺设原则的整体性要求,是对项目实施场景的通用规定,并非针对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其不属于技术参数偏离表规定的填报范畴,符合招标文件的编制逻辑与评审规则,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关于评审程序的合法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澄清程序适用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本案中,符合性审查标准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未按规定格式编制技术参数偏离表”属于明确的否决情形,不属于含义不明确需要澄清的范畴,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既定规则直接作出符合性审查结论,程序合规。
3.关于质疑答复的合规性。被投诉人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针对质疑事项明确说明了认定依据与理由,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存在未履行答复义务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人河南玉米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2.本项目原中标结果有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扶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扶余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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