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扶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扶财采决〔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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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松原市 | 采购单位 | 扶余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扶余市2026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一包至五包)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扶余市2026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一包至五包)
项目编号:
一包:采购计划-[2026]-0064号-ZXZB-2026-005
二包:采购计划-[2026]-0065号-JYGJ2026-07
三包:采购计划-[2026]-0066号-CGXM2026220781000060
四包:采购计划-[2026]-0067号-CGM2026220781000059
五包:采购计划-[2026]-0068号-JLZX-2026-0614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7月13日
中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8月4日、8月6日、8月7日、8月10日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星联智飞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远展街82号
法定代表人:顾森红
被投诉人1:扶余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地址:扶余市农业农村局六楼(圣德街与惠民路交汇锦江富苑二期)
被投诉人2: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大街4569号
被投诉人3:精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逸美郡18号
被投诉人4:中亿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保利金香槟C2栋1703室
被投诉人5:北京泽贤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保利财中心
被投诉人6: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临河街5062号A座61室
三、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1日至24日,投诉人就本项目五个采购包分别向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只允许参与五个包中的一个包投标,多投则所投包均无效”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请求删除该条款。
各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于2026年7月30日、7月31日作出质疑答复,认为该约定属于采购包管理的合理限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予调整。
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于2026年8月11日向扶余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限投”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投诉请求:1.认定本项目(一包至五包)限投条款违法无效;2.认定全部五个包中标结果无效;3.责令修改条款为“兼投不兼中”后重新采购。四、调查处理依据及情况及认定结果
经扶余市财政局依法调查,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答复、投标文件、评标资料、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等全部相关材料,查明事实如下:
(一)查明事实
1.本项目共划分5个独立采购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中明确约定“投标人只允许参与本项目五个包中的一个包投标,同时参与2个及以上包投标的,所投包均作无效投标处理”,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应承诺书。该条款已在招标文件中全文公开,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即可知晓,规则对所有投标人平等适用。
2.本项目五个采购包开标后,经资格性审查,每个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均不少于3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评标条件,各包竞争充分。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完成评标并发布中标公告。
3.采购人就该条款设置组织专家论证,专家意见认为:条款设置系出于防控供应商过度集中履约风险、提升项目实施效率的目的,与项目分区域、分标段实施的实际特点相适应,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配套法律意见书亦认为,该条款属于采购包划分与竞争范围确定的合理管理范畴,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层面: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合理划分采购包并确定各包的竞争范围。
2.监管层面:财政部针对同类问题的答复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开展采购活动。只要每个采购包合格投标人满足法定数量要求、规则事先公开且平等适用,即不属于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3.合理性层面:本项目五个采购包分布于不同乡镇区域,施工点位分散,同时对供货时效、施工进度要求较高。限制供应商仅投一个包,能够避免供应商分散产能、集中资源保障单包履约质量,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且未针对特定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
综上,投诉的“限投”条款属于采购人结合项目实施需要作出的合理采购包管理安排,已事先公开且平等适用,各采购包合格投标人均满足法定数量,未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杭州星联智飞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2.本项目一包至五包原中标结果有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扶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扶余市财政局
2026年9月9日
采购项目名称:扶余市2026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一包至五包)
项目编号:
一包:采购计划-[2026]-0064号-ZXZB-2026-005
二包:采购计划-[2026]-0065号-JYGJ2026-07
三包:采购计划-[2026]-0066号-CGXM2026220781000060
四包:采购计划-[2026]-0067号-CGM2026220781000059
五包:采购计划-[2026]-0068号-JLZX-2026-0614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7月13日
中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8月4日、8月6日、8月7日、8月10日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星联智飞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远展街82号
法定代表人:顾森红
被投诉人1:扶余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地址:扶余市农业农村局六楼(圣德街与惠民路交汇锦江富苑二期)
被投诉人2: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大街4569号
被投诉人3:精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逸美郡18号
被投诉人4:中亿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保利金香槟C2栋1703室
被投诉人5:北京泽贤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保利财中心
被投诉人6: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临河街5062号A座61室
三、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1日至24日,投诉人就本项目五个采购包分别向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只允许参与五个包中的一个包投标,多投则所投包均无效”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请求删除该条款。
各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于2026年7月30日、7月31日作出质疑答复,认为该约定属于采购包管理的合理限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予调整。
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于2026年8月11日向扶余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限投”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投诉请求:1.认定本项目(一包至五包)限投条款违法无效;2.认定全部五个包中标结果无效;3.责令修改条款为“兼投不兼中”后重新采购。四、调查处理依据及情况及认定结果
经扶余市财政局依法调查,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答复、投标文件、评标资料、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等全部相关材料,查明事实如下:
(一)查明事实
1.本项目共划分5个独立采购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中明确约定“投标人只允许参与本项目五个包中的一个包投标,同时参与2个及以上包投标的,所投包均作无效投标处理”,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应承诺书。该条款已在招标文件中全文公开,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即可知晓,规则对所有投标人平等适用。
2.本项目五个采购包开标后,经资格性审查,每个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均不少于3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评标条件,各包竞争充分。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完成评标并发布中标公告。
3.采购人就该条款设置组织专家论证,专家意见认为:条款设置系出于防控供应商过度集中履约风险、提升项目实施效率的目的,与项目分区域、分标段实施的实际特点相适应,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配套法律意见书亦认为,该条款属于采购包划分与竞争范围确定的合理管理范畴,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层面: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合理划分采购包并确定各包的竞争范围。
2.监管层面:财政部针对同类问题的答复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开展采购活动。只要每个采购包合格投标人满足法定数量要求、规则事先公开且平等适用,即不属于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3.合理性层面:本项目五个采购包分布于不同乡镇区域,施工点位分散,同时对供货时效、施工进度要求较高。限制供应商仅投一个包,能够避免供应商分散产能、集中资源保障单包履约质量,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且未针对特定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
综上,投诉的“限投”条款属于采购人结合项目实施需要作出的合理采购包管理安排,已事先公开且平等适用,各采购包合格投标人均满足法定数量,未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杭州星联智飞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2.本项目一包至五包原中标结果有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扶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扶余市财政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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