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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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吉林省财政厅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6-2028学年吉林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吉财采购〔2026〕696号
一、项目名称
2026-2028学年吉林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项目(JLSZC20260069701)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中心26层、27层、B座8层
被投诉人1: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指导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川街85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相关供应商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 402 号
相关供应商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10606 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 5号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中标公示中显示中标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仅为1家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约定确定2个中标人”的中标结果。如为联合体投标,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并未查询到有联合体参与、报名并投标确认本项目;开标评审阶段,系统已显示的5家投标单位名称(简称)为:平安、安盟、人保、安华(仅报名未投标)、盛威(仅报名未投标)。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对中标联合体各方是否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报名及投标确认作出答复;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详细评分表中,承保能力评分依据及标准设置不合理。对股本(注册资本金)较少的投标人构成不公平排斥。设置过高的承保能力要求,实质上单独为人保吉林分公司设置特殊分项,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9月21日
一、项目名称
2026-2028学年吉林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项目(JLSZC20260069701)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中心26层、27层、B座8层
被投诉人1: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指导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川街85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相关供应商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 402 号
相关供应商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10606 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 5号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中标公示中显示中标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仅为1家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约定确定2个中标人”的中标结果。如为联合体投标,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并未查询到有联合体参与、报名并投标确认本项目;开标评审阶段,系统已显示的5家投标单位名称(简称)为:平安、安盟、人保、安华(仅报名未投标)、盛威(仅报名未投标)。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对中标联合体各方是否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报名及投标确认作出答复;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详细评分表中,承保能力评分依据及标准设置不合理。对股本(注册资本金)较少的投标人构成不公平排斥。设置过高的承保能力要求,实质上单独为人保吉林分公司设置特殊分项,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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