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西门子核磁共振维保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吉林四平市 发布日期:2026-09-30

【招标结果】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西门子核磁共振维保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四平市 采购单位 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西门子核磁共振维保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23544号-1
二、项目名称: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西门子核磁共振维保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报价
1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五层516室投标总价:650000.00(元)-

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1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西门子核磁共振维保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西门子核磁共振维保专项维保服务、预防性定期保养服务、故障响应及技术支持、维保报告及质量分析,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本项目经评审确定的成交内容、合同项下所签订内容中包含的服务。备件质量保障、工程师资质保障、设备开机率保障、图像质量保障、安全合规保障,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满足国家、省级、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相关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服务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但续签需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符合国家、省级、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相关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博,梁睿,张兰香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的计算公式及收取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中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取依据,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成交单位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224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公示媒介:《吉林省政府采购网》,若经第三方转载后无论内容是否一致,均与本公司无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
地 址:吉林省四平市中央西路9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绿地蓝海B座608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0
初审:***
复审:于晓琳
终审:毕巍
附件信息:
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西门子核磁共振维保-单一来源采购文件.pdf
366.0K
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西门子核磁共振维保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23544号-1
采购人: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致: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西门子核磁共振维保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
划-[2026]-23544号-1,采购人为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吉林省
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及财政部门审批程
序,欢迎贵单位参加本项目采购协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23544号-1
2.项目名称: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西门子核磁共振维保
3.采购内容:专项维保、预防性定期保养、故障响应及技术支持、维保报告及质量
分析,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4.预算金额:人民币68.00万元(报价超过预算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6.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7.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服务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但续签需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8.服务质量要求:满足采购人临床部门的使用要求,且符合国家、省市、行业现行
相关标准要求。
9.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09】月【23】日至2026年【09】月【24】日,每天上午08:00
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3.方式: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并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
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
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启时一律按无效响应处理。
4.售价:免费获取。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26年【09】月【28】日【13】时
【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开标
3.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响应,供应
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
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已按规定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事前公示,公示期内无异
议,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CA数字证书办理: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
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CA数字证书
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
4.供应商请注意:请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采购文件的澄清、修
改、变更、延期等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所有已获取文件的供应商,因供应商
自身原因没有及时查看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5.本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4127037222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中央西路98号
联系方式:毕巍、***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CE4HKJ2B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绿地蓝海B座608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4.行政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来源:吉林省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初审:***
复审:于晓琳
终审:毕巍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名称内容
1采购人名称: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地址:吉林省四平市中央西路98号联系方式:毕巍、***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绿地蓝海B座608室联系方式:******
3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西门子核磁共振维保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23544号-1
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6采购预算人民币68.00万元;响应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7采购内容及范围专项维保、预防性定期保养、故障响应及技术支持、维保报告及质量分析,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8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服务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但续签需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9质量要求满足采购人临床部门的使用要求,且符合国家、省市、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10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无。
11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12踏勘现场不组织
13答疑会不召开
14响应文件份数电子响应文件1份(政采云平台上传)
15响应有效期自开启之日起90天(日历天)
16响应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0.68万元整,递交形式:转账、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保函(保险),以到账为准。账户名称:吉林省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账号:2205013100430000053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海支行
16响应保证金开户银行行号:1052410006702.投标人以转账或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3.投标人以保函(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将保函(保险)体现在投标文件中,并将扫描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jlsqsxmglyxgs@163.com(以便核查)。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注:投标人应在电汇或转账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标段名称,并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汇或转账凭证、基本账户信息(完整清晰)以电子档扫描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jlsqsxmglyxgs@163.com(以便核查)5.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6.保证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采用以下两种中的任何一种非现金形式提交:一是电汇、转账或者网银等,以资金到账为准;二是采用保函(保险)形式。1)采用非保函(保险)方式的,投标人在提交保证金时,须在存款单或回执底联备注中注明本项目编号、名称(可简写)和投标保证金便于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相关信息。2)采用保函(保险)形式的,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保函(保险)清晰可见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号码:jlsqsxmglyxgs@163.com,逾期递交的,投标无效。7.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8.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合同书面文件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9.采用电汇、转账或者网银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直接退还至投标人提交时的账户,不以现金方式退还。10.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投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投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26年09月28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
18开启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开标
19协商小组组成协商小组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不超过1/3,即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小组成员的,不超过1人,其余为经济及技术方面的专家;或所有评审专家均由随机抽取的经济及技术方面的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的具体构成以实际为准。经济及技术方面专家确定方式:在“政采云”平台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结果产生。
20评审办法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价格协商
21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22签订合同及付款方式中标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完成后,以公对公银行转账的形式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23代理服务费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成交单位收取;2.采购代理机构按下述方式、标准、规定收取:参考原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的计算公式及收取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中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取依据,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成交单位支付,具体金额为:人民币1.2240万元。3.《成交通知书》采用电子版发放形式:通过“政采云”平台向成交单位发放电子版《成交通知书》,成交单位通过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自行打印成交通知书。4.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通过公对公转账形式足额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及开票信息(须注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送至jlsqsxmglyxgs@163.com(以便核查)
23代理服务费账户名称:吉林省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账号:2205013100430000053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海支行开户银行行号:105241000670
24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单一来源采购公告中所述的服务采购项目,是供应商
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也是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
2.法律适用
本采购文件及由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定义
(1)"采购人"系指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
(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吉林省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唯一供应商;
(4)"服务"系指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内容及义务;
(5)"合同"系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协商结果签订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采购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不论采购结果
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采购文件说明
5.采购文件的构成
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及所有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组成:
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采购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问,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
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7.采购文件的修改
(1)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
题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2)采购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布在"政采云"平台上,并对所有供应商
具有约束力;
(3)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
可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的所有往
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2)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主要包括:
(1)响应函;
(2)资格证明文件;
(3)服务方案;
(4)报价一览表;
(5)采购需求(服务需求)条款响应一览表;
(6)政府采购政策相关声明函;
(7)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10.响应报价
(1)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成
本、物料成本、管理费、税费、利润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
用;
(2)响应报价为一次性最终报价,采购过程中不得更改;
(3)响应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
(4.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
评审。
(4.2)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4.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
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4)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4.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4.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
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11.响应有效期
(1)响应文件在规定的开启之日起90天内保持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
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
12.响应保证金
(1)供应商应按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
(2)未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3)未中标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中标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3.响应文件的递交
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应通过"政采云"平台编制并上传电子响
应文件,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逾期上传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
拒收。
1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2)响应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五)开启与评审
15.开启
(1)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启;
(2)开启时,供应商应按规定时间进行远程解密;
(3)解密完成后,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等内容。
16.协商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特点组建协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与供应
商进行协商。协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如有)及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结
合“政采云”平台的操作规程及要求,协商小组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与供应商进行协
商(A视频会议、B发送协商问题函、C备注和附件),完成最终轮协商后须提交
协商结果。本项目在评审环节第5项“协商评审”中,将采用第二种即“B发送磋
商问题函”的方式与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进行协商,如遇实质性变
动的情况,协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参加协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
按照变动情况和协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
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如没有变动,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
回复“已知晓,同意”,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视为同意。(如有)
17.评审原则
(1)协商小组将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2)协商小组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六)合同授予
18.成交标准
(1)响应文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2)经协商确认的成交价格合理,不超过项目预算;
(3)供应商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19.成交通知
(1)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采云"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中标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自行打印成交通知书;
(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0.签订合同
(1)中标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协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文件
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章评审办法
一、评审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分为三个阶段:资格审查阶段、符合性审查阶段和价格协商
阶段。
(一)第一阶段:资格审查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承诺函(标书内附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格式后附)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标书内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证明材料有效期应包含投标截止日)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5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资信证明文件(标书内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凭据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近一年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标书内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标书内附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格式自拟)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标书内附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格式自拟)
7信用良好不接受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不接受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信用良好承诺书(标书内附承诺书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格式自拟)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8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足额转入指定账户或按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标书内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
9授权委托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委托被授权人办理,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办理,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标书内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
10其他要求投标文件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

资格审查全部通过的,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有一项不通过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二)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协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响应文件是否满足采
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投标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2投标形式符合“政采云”全流程电子化的投标要求且不属于联合体投标
3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90天
4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未超过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金额或者项目最高限价2.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投标内容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6采购需求(服务需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服务需求不允许负偏离。评审情况以投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服务需求)条款响应一览表》的“偏离情况说明”为准(格式后附),其真实性、合法性、符合性由供应商自行负责,若发现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材料的,将上报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采购需求(服务需求)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已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字、盖章
8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服务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但续签需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9权利义务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对于应属于采购人的权利不构成损害,对于应属于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义务不进行回避、减轻
10其他要求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实质性规定
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

符合性审查全部通过的,进入价格协商阶段;有一项不通过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三)第三阶段:价格协商
1.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相关专利专有技术
情况进行沟通核实;
2.协商小组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3.协商内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协商小组全体人员和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4.最终成交价格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三、无效响应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3.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5.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四、协商情况记录
协商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2.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
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4.公示情况说明。
协商情况记录由协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格式为参考范本,最终以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采购人(甲方):【采购人全称】
供应商(乙方):【供应商全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一、合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务名称】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合同附件《采
购需求》。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此价格为固定总价,包含
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四、服务地点
服务地点:【】。
五、质量标准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确保服务质量达到合格标
准。
六、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支付;
2.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
款项;
3.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七、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且无违约情况后【】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八、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和条件。
九、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2.乙方应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专业人员,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4.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十、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扣减相应服务费用;情节严
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十一、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
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延期履行、部分
履行或解除合同。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采购人)乙方(供应商)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我院影像科西门子3.0T磁共振成像系统为科室核心大型诊疗设备,设备型号
为西门子MAGNETOM系列3.0T超导磁共振成像系统,自投入使用以来,主要承担全
院神经、骨关节、腹部、脊柱、心血管等多部位高精度影像检查工作,是支撑临床
诊疗、学科建设与科研教学的关键设备。该设备投入使用年限较长,磁体、制冷系
统、梯度线圈、射频线圈、医用显示器、主控系统、操作软件等核心部件存在自然
老化损耗,近年来设备故障率呈上升趋势,易出现梯度放大器报警、射频功率输出
不稳定、图像伪影、制冷系统压力异常等突发停机风险。一旦设备发生故障,将直
接造成临床检查中断、患者预约积压、诊疗计划延误,同时大幅增加后期大修成本
和备件采购周期。为保障设备全天候稳定运行、持续保障诊断质量、降低突发故障
风险,现申请采购原厂整机维保服务1项及医用显示器1台,建立常态化、标准化
设备保障机制,满足临床诊疗及科研工作持续开展需求。
二、服务需求
(一)服务内容
1.专项维保范围:维保不含磁体维修、液氦安全水平、再安装及所需备品备件、其
他厂家之产品及服务;服务覆盖无限工时、常规备件(旧件退回)、保证开机率
95%、安全检查、质量保证、安全升级、24*365小时热线响应、远程服务、预防性
保养及耗材、冷头维修、等高成本项目均包含在内,无额外收费,并且在服务期间
提供一台医用显示器。
2.预防性定期保养服务:服务商实行整机全年2次保养检查,提前排查设备潜在故
障隐患。保养内容包含:1.电气安全检查(测试紧急关机按钮功能;检查梯度监控
系统;保护接地电阻测试);2.机械安全监测(检查模型有无损坏;检查/更换病
人通风风扇的空气过滤网;检查图标和开关按键标示;检查病人床警告标示等机械
安全监测);3.产品特有安全监测(目测检查失超管及出口环境;检查失超阀门是
否有水,排水口是否通畅;磁体部分:检查维修塔外部是否有冰;磁体:检查磁体
系统是否有泄漏;ERDU测试紧急失超开关功能等产品特有安全监测)。
3.故障响应及技术支持:服务商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接到故障报修后,
原厂工程师在2小时内电话响应,48小时内到达现场(特殊情况另行约定),服
务商会尽最大努力在短时间内恢复系统。维保期内设备开机率不低于95%。
4.维保报告及质量分析:每次保养和维修后,服务商提交详细的维保报告,包括设
备运行状态、故障处理情况、备件更换记录、保养项目清单、设备性能检测数据
等。每季度提交设备运行状态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维保总结报告。
(二)质量与服务保障
1.备件质量保障:服务商须提供西门子服务设备制造商认证合格或由专业第三方机
构检测合同的全新包装备件,确保备件质量和设备兼容性,禁止使用拆机件、翻新
件或仿制品。更换的旧备件由服务商回收处理。
2.工程师资质保障:原厂工程师须持有西门子医疗认证的3.0T磁共振设备维修资
质证书,具备3年以上同型号设备维修经验。
3.设备开机率保障:维保期内设备开机率不低于95%(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停机不
计入)。因服务商原因导致设备停机超过约定时间的,按合同约定顺延服务期限或
减免相应费用。
4.图像质量保障:维保后设备的图像质量(均匀度、分辨率、信噪比等)须符合西
门子出厂标准和国家相关质控要求,采购人可定期进行图像质量检测。
5.安全合规保障:服务商的维保服务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
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维保记录完整可追溯,满足医院等级评审和
质控检查要求。
6.违约责任:服务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保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服务商限期整
改;供应商未能限期整改的,采购人有权依照合同规定扣减维保费用或者解除合同
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服务范围:本项目经评审确定的成交内容、合同项下所签订内容中包含的
服务。
(四)服务要求:满足国家、省级、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相关要求。
(五)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服务期满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但续签需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六)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省级、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相关标准。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以下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
一、响应函
二、报价一览表
三、资格证明文件
四、服务方案
五、采购需求(服务需求)条款响应一览表
六、政府采购政策相关声明函
七、其他材料
附件1响应函
吉林省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吉林省体育局乒乓球曲棍球篮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省级足球青训中
心)专业运动队训练及比赛相关保障服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15759
号-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我方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名称】,按照贵方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
文件是真实、有效和准确的。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服务的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
2.如果我方成交,我们保证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服务期限
为【】。
3.我们已详细阅读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及附件,我们接受采购
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4.我们同意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开启时间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响应
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5.我们保证向贵方提供可能要求的与本响应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6.本响应自开启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违法违
规情形,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2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内容(按项目名称填写)投标总价(人民币:万元)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时间)
小写:大写:

注:
1.中文大写金额用汉字,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
万、亿、元、角、分、零、整等。
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内不得含有任何对本报价进行价格折扣的说明
或资料,否则为无效投标。
3.投标单位提报的投标报价是为完成该包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4.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的投标,超过作废标处理
5.投标报价的小数点后保留4位有效数字。
6.以“政采云”平台生成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7.开启签字时段。通过“政采云”平台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进入开标记录(开
标一览表)的“签字时段”确认环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在该环节通过“政
采云”平台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异议内容。投标人已成功解密但
在“开启签字时段”后10分钟内未进行报价确认的,视为未参加开标,视同认可
开标结果。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3资格证明文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承诺函(标书内附
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格式后附)
承诺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参加(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公司保证承诺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自愿接受投标被拒绝,并接
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的”进行的处罚,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方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电子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标书内附证明材料
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证明材料有效期应包含投标截止日)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5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
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资信证明文件(标书内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
应商电子公章,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税
收凭据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近一年任意月份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
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标书内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标书内附承诺函并
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格式自拟)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标书内附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格式自拟)
7、信用良好:不接受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信息记录”名单;不接受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信用良好
承诺书(标书内附承诺书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格式自拟)
8、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足额转入
指定账户或按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标书内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
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
致,(采购人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以下称“投标单位”)于年月日提交
了[项目名称、编号]的投标文件。并附有人民币万元作为投标保
证金。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附: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自愿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
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提交磋商保证金,请贵公司在
符合退还条件下退还至我单位提交时的银行账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保证金额:
提交保证金基本开户银行全称:
提交保证金基本开户银行账号:
提交保证金基本开户银行联行行号:

投标单位名称:(全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如供应商信息错误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退还的,责任自负。
9、授权委托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委托被授权人办理,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授权代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在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其法律后
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有效期与我方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有效期相同,自盖章之日起生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办理,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______________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本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有效期相
同。
附:
营业执照(注册号):
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日期:年月日
10、其他要求:投标文件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附件4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理解及服务总体思路
2.服务内容及实施方案
3.项目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
4.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5.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6.应急预案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附件5采购需求(服务需求)条款响应一览表
采购需求(服务需求)条款响应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招标文件服务需求描述投标单位响应描述偏离情况说明
1
2
3
4
5
……

说明:
1.供应商必须对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服务需求条款逐条应
答并按要求填写此表。
2.供应商响应描述:供应商按服务需求响应实际数据填写。
3.供应商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的服务需求填写,如有任何一项不响应或不满足
的视为负偏离,作否决处理。
4.偏离情况说明: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正偏离”“完全响应”或“负偏离”。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6政府采购政策相关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如果是,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
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1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
业可不填报。
附件1: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
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
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
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
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
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
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
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
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
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
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
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
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
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
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
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
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
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
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
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
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
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
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
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
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
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
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
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
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
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
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
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
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
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
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
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
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
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
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
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
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
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
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
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
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
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
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
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
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
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
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
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
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
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
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
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
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
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
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
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
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
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
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
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
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
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
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
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
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
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
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年5月30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是,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
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
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如果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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