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本级)车辆加油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吉林白山市 发布日期: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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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白山市 采购单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2531101000030321893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930-0035号
二、合同名称:车辆加油合同
三、项目编号:2531101000030321893
四、项目名称:2531101000030321893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北安大街2896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中国石油92#/95#/98#/柴油1(次)¥20,000.00¥20,000.00车辆加油验收合格

合同金额: 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9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2026年09月30日
附件信息:
2bc7cabc9bec3c6180cd773f5a1359c2.pdf
中标通知书.pdf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930-0035号
签订时间:2026年09月30日
甲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电子卖场方式采购活动,确定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
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
中国石油92#/95#/98柴油#/中国石油92#/95#/98#/柴油1次20,000.0020,000.00
合计¥小写金额:20,000.00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2.服务项目及要求
车辆加油
3.合同期限地点
(1)服务期限:2026年09月30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服务地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4.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全额付款;
(2)结算方式:
付款期数:一期
期数款项类别支付条件计划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
1进度款验收合格2026-10-31100%20,000.00元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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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保证金退还:
6.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7天内提供有关不
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
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1.00%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
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
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
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
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
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
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
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
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
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7.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
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8.合同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地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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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本级)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刘刚
拥有者性别男
住所吉林省白山市北安大街2896号住所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2896号通信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266号
邮政编码134300邮政编码134300
电子邮箱1792992420@qq.com电子邮箱531896166@qq.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013566038Q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2262J
开户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八道江支行
银行账号0807210309000015552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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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
项目(采购计划文号:采购计划-[2026]-16701号)现已结束。经多方确认,贵公司被确认为
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20,000.00元。接到本通知后,请贵公司委派授权代表,按照采购要求
和贵公司采购响应的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单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交日期:202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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