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吉林化工大学车辆保险服务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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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吉林市 | 采购单位 | 吉林化工大学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121101000030415195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923-0182号
二、合同名称:车辆保险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2121101000030415195
四、项目名称:2121101000030415195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吉林化工大学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5号楼三楼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合同金额: 3,085.87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捌拾伍元捌角柒分
履约期限:2027年10月16日至2027年10月16日
履约地点:吉林化工大学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吉林化工大学
2026年10月08日
附件信息:
bc6c28e4ef57ac59335288a694f1d495.pdf
书-保险.pdf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923-0182号
签订时间:2026年10月08日
甲方:吉林化工大学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吉林化工大学(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组织的电子卖场方式采购活动,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合同标的
2.服务项目及要求
采购吉B23MT3车辆保险
3.合同期限地点
(1)服务期限:2026年10月17日至2027年10月16日。
(2)服务地点:吉林化工大学。
4.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全额付款;
(2)结算方式:
付款期数:一期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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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保证金退还:
6.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0天内提供有关
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
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0%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0.0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
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
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
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
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
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
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
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
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
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7.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
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起诉
8.合同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5份,乙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地点:吉林化工大学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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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项目(采购计划文号:采购计划-[2026]-23699号)现已结束。经多方确认,贵公司被确认为
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3,085.87元。接到本通知后,请贵公司委派授权代表,按照采购要求
和贵公司采购响应的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吉林化工大学
成交日期:2026年09月22田
二、合同名称:车辆保险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2121101000030415195
四、项目名称:2121101000030415195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吉林化工大学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5号楼三楼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机动车辆保险 | 1(件) | ¥3,085.87 | ¥3,085.87 | 采购车辆保险服务 |
合同金额: 3,085.87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捌拾伍元捌角柒分
履约期限:2027年10月16日至2027年10月16日
履约地点:吉林化工大学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吉林化工大学
2026年10月08日
附件信息:
bc6c28e4ef57ac59335288a694f1d495.pdf
书-保险.pdf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923-0182号
签订时间:2026年10月08日
甲方:吉林化工大学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吉林化工大学(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组织的电子卖场方式采购活动,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合同标的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 机动车辆保险 | 机动车辆保险 | 1 | 件 | 3,085.87 | 3,085.87 |
| 合计 | ¥小写金额:3,085.87大写(人民币):叁仟零捌拾伍元捌角柒分 | ||||
2.服务项目及要求
采购吉B23MT3车辆保险
3.合同期限地点
(1)服务期限:2026年10月17日至2027年10月16日。
(2)服务地点:吉林化工大学。
4.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全额付款;
(2)结算方式:
付款期数:一期
| 期数 | 款项类别 | 支付条件 | 计划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元) |
| 1 | 预付款 |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服务提供并经过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方可开具发票,未接到甲方通知提前开具发票的,付款期限不起算。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应及时付款,遇合理事由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付款的,应在该期限内通知乙方,合理事由消失后10个工作日的付款期限重新起算,未及时通知乙方的,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 | 2026-10-17 | 100% | 3,085.87元 |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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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保证金退还:
6.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0天内提供有关
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
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0%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0.0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
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
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
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
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
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
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
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
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
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7.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
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起诉
8.合同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5份,乙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地点:吉林化工大学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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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吉林化工大学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王英华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张宁 |
| 拥有者性别 | 男 | ||
| 住所 | 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 | 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5号楼三楼 |
| 联系人 | *** | 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电话 | *** |
| 通信地址 | 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 | 通信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5号楼三楼 |
| 邮政编码 | 132022 | 邮政编码 | 130000 |
| 电子邮箱 | 964197439@qq.com | 电子邮箱 | 956753670@qq.com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220000605297468L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000673318443U |
| 开户名称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 ||
| 银行账号 | 22001450100059330311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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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项目(采购计划文号:采购计划-[2026]-23699号)现已结束。经多方确认,贵公司被确认为
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3,085.87元。接到本通知后,请贵公司委派授权代表,按照采购要求
和贵公司采购响应的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吉林化工大学
成交日期:2026年09月22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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