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社会代理]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布日期:2026-10-09

【招标结果】[社会代理]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长春市 采购单位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长春优吉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41号-JLZCX-2026-016(CG)
二、项目名称: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总得分
1长春优吉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河东路以南长春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6楼1205号总价:***(元)98.2
2泰讯达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驾庄镇济兖路032-2号总价:1115000(元)97.8
3吉林省华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森杨路858号华业.玫瑰谷D3幢103号房总价:1759508(元)97.37
4吉林省吉泰城市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999号南湖假日1803室总价:1639740(元)97.6
5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彩云街1157号31栋102号房(租期至2027-06-19)总价:1968000(元)95.66

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1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标段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标段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2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二标段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二标段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3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三标段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三标段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4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四标段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四标段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5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五标段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五标段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盛立秋,王江,陈艳梅,王信,郭书衡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一标段23442元;二标段16725元;三标段26392元;四标段24596元;五标段29520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2067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成交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上发布,并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仅限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所有供应商均为中小企业。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地 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与临河街交汇处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办公电话)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 定稿.doc
561.3K
中小企业声明函
254.3K
中小企业声明函
437.1K
中小企业声明函
350.7K
中小企业声明函
82.8K
中小企业声明函
80.9K
附件:
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
招标文件
BIDDINGDOCUMENT
采购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采购代理公司: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资格后审)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4
第四章合同格式45
第五章服务需求60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4
第一章招标公告
本采购项目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已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下达的ccjy-[2026]-00127号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批准实行政府采购,采购人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资金来源为100%财政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
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9月2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标段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万元)
JLZCX-2026-016(CG)-01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标段157.6877
JLZCX-2026-016(CG)-02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二标段113.5601
JLZCX-2026-016(CG)-03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三标段177.9078
JLZCX-2026-016(CG)-04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四标段168.5235
JLZCX-2026-016(CG)-05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五标段198.1702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地点: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行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履行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凭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服务本项目相应的能力;
(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4)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报价均无效。
(6)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7)本项目不允许兼投兼中;投标人只能对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4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下午16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2.方式:网上免费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编制。
3.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4.未进行网上注册供应商的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标一室(福祉大路1572号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3.本项目采取网上招标、网上投标。(投标人开标当日无需到现场开标,实行远程解密)。
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五、开启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3.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
4.响应文件开启方式: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手动公布响应报价信息,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响应报价信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3.按照财政部财库财库[2022]19号、[2020]46号、[2014]68号、[2017]141号、[2019]9号等文件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与临河街交汇处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办公电话)
4.监督机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方式:0431-84532377
5.技术服务
政采云客服电话:95763,工作日9时00分-18时00分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
电话:0431-84532377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福祉大路1572号
来源: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初审:***
复审:***终审:吴楠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采购人采购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地 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联系人:***联系方式:***
1.1.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公司: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与临河街交汇处 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电话)
1.1.4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编号标段项目名称
JLZCX-2026-016(CG)-01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标段
JLZCX-2026-016(CG)-02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二标段
JLZCX-2026-016(CG)-03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三标段
JLZCX-2026-016(CG)-04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四标段
JLZCX-2026-016(CG)-05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五标段
1.1.5服务地点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采购需求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至五标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1.3.2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1.3.3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行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履行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凭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服务本项目相应的能力;(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报价均无效。(6)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7)本项目不允许兼投兼中;投标人只能对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1.9.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9.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疑问的提出: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提交地址:纸质文件提交至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 系 人:***联系电话:***
1.9.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时间: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前。澄清方式:请潜在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1.10偏离不允许
1.11分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分包。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请潜在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请潜在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3.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
3.2.3采购预算一标段:157.6877万元;二标段:113.5601万元;三标段:177.9078万元;四标段:168.5235万元;五标段:198.1702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一标段:157.6877万元;二标段:113.5601万元;三标段:177.9078万元;四标段:168.5235万元;五标段:198.1702万元。注:超出此区间的投标报价将被否决。
3.3.1投标有效期90天
3.4.1投标保证金不收取。(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的投标人,将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每标段10000元公司名称: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会展中心支行开户行账号:61220078801000000086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指2023年1月1日起至今
3.6.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1、本项目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投标人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开标,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标一室(福祉大路1572号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5.2开标程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进行。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省域范围内远程异地评审)评标委员会构成:由经济、技术专家 5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是从政采云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7.2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媒介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付款方式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10.4质保金不需要
10.5履约保证金2%
10.7合同备案管理中标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除采购人要求合同份数外还需送至采购代理公司合同副本一份。
10.8投标无效的情形(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0.9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比例由中标人支付。
10.10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按照财库〔2026〕2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10.11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注: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有不符处,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附件
投标疑问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公章)
日期:
1.2.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服务期、服务标准
1.3.1本次招标范围(采购需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的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的服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偏离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1分包
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分包。
1.3.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
(5)服务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1.4.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投标报价说明
(5)资格审查资料
(6)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服务需求”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4.3采购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5.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通过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制作的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2)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并盖公章,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1.6.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服务期及其他内;
(5)规定采购预算的,公布采购预算;
(6)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7.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委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3.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8.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2中标结果公告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规定递交履约担保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9.8.重新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1.10.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1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质疑方式:现场书面形式递交。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采购预算金额的1.5%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1.12.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13.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14.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资质证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标书内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盖章原件。
项目经理具备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标书内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信誉要求①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投标文件中附查询截图)③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项目投标。响应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其他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响应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投标内容符合“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
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投标有效期90天。
服务需求无偏离。
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详细评分表
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分值
2.2.1(1)投标报价(10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0分
2.2.1(2)商务部分 (33分)类似业绩供应商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起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6分。提供相应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并加盖公章。6分
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经理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起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6分。提供相应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并加盖公章。6分
项目团队能力配备的其他人员中(项目经理除外),每具有一个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得2分,本项最多6分。投标文件中附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6分
拟投入的设备针对供应商提供的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数量和质量完善、合理、充分满足工作需求得5分;完整、基本可以满足工作需求得3分;不完善、勉强可以满足工作需求得1分;需提供证明材料,无此项内容不得分。5分
服务承诺针对本项目亮化设施管护特点,投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提供服务承诺,评标委员会按以下采分点评审:1.应急响应承诺(1.5分):针对本项目特点写明应急响应机制、响应及到场时效、故障修复时限及保障措施。内容明确、切实可行的,得1.5分。2.服务质量承诺(1分):写明亮灯率、设施完好率等服务质量指标及相应保障措施。内容明确、有措施支撑的,得1分。3.服务保障体系及人员配置承诺(1分):写明项目管理架构、人员配备、驻场安排及值班制度。配置合理、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分。4.重大节日及应急保障承诺(0.5分):写明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得0.5分。5.安全文明作业及投诉处理承诺(0.5分):写明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范、投诉处理机制及满意度承诺。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的,得0.5分。6.其他增值服务承诺(0.5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其他合理服务承诺,具有针对性和实用价值的,得0.5分。注:以上各项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说明,未提供或内容笼统、无实质性内容的,该项不得分。5分
优惠条件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提供的优惠条件应明确具体、可兑现,评标委员会按以下采分点评审:1.服务期延长优惠(1.5分):写明免费延长管护服务的期限及延长期间的服务内容。延长期限合理、服务内容不缩减的,得1.5分。2.备品备件免费提供(1分):写明免费提供备品备件的种类、数量及占合同金额的比例。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得1分。3.免费增值服务(1分):写明免费增值服务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及对采购人的价值。项目明确、方案可行的,得1分。4.免费培训及技术支持(0.5分):写明培训安排、培训内容及技术支持方式。安排合理、支持到位的,得0.5分。5.应急设备及物资额外投入(0.5分):写明额外投入应急设备、物资的种类、数量及保障方式。投入充足、保障有力的,得0.5分。6.其他实质性优惠(0.5分):提出其他针对本项目的实质性优惠条件,具有可行性和实际价值的,得0.5分。注:以上各项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内容,未提供或笼统表述、不可兑现的,该项不得分。5分
2.2.1(3)技术部分(57分)服务总体方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服务总体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依据、服务工作目标;要求方案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12分。说明:要求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当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不加分:非专门针对本采购包,或与采购需求不一致,或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涉及的规范错误或失效,或涉及的标准错误或失效,或照搬采购文件内容且未作出进一步描述。12分
管理制度投标人需提供整体项目管理制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制度、项目风险控制等内容;要求制度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10分。说明:要求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当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不加分:非专门针对本采购包,或与采购需求不一致,或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涉及的规范错误或失效,或涉及的标准错误或失效,或照搬采购文件内容且未作出进一步描述。10分
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人需提供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质量管控体系、质量检查制度、质量责任追究、亮灯率保障措施;要求措施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10分。说明:要求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当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不加分:非专门针对本采购包,或与采购需求不一致,或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涉及的规范错误或失效,或涉及的标准错误或失效,或照搬采购文件内容且未作出进一步描述。10分
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投标人需提供整体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体系阐述、安全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要求措施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10分。说明:要求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当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不加分:非专门针对本采购包,或与采购需求不一致,或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涉及的规范错误或失效,或涉及的标准错误或失效,或照搬采购文件内容且未作出进一步描述。10分
进度保证措施投标人需提供整体项目进度保证措施,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合理分配资源、进行持续的进度监控、提前计划和安排工作进度、设定合理的工作期限等;要求措施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10分。说明:要求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当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不加分:非专门针对本采购包,或与采购需求不一致,或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涉及的规范错误或失效,或涉及的标准错误或失效,或照搬采购文件内容且未作出进一步描述。10分
服务重点、难点分析根据各投标人结合现场踏勘情况针对本项目拟定的服务重点、难点的分析,内容详细丰富、科学合理、重点难点清晰明确,解决方案切实可行;要求措施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5分。说明:要求阐述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当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不加分:非专门针对本采购包,或与采购需求不一致,或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涉及的规范错误或失效,或涉及的标准错误或失效,或照搬采购文件内容且未作出进一步描述。5分
合计100分

1.15.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条款: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条款: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条款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条款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6.3.评标程序
3.1评标程序
3.1.1评标程序:
(1)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2)熟悉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3)详细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1.2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①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拒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②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拒的影响结束具备评比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中途更换:
①应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②发现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施回避制度。
(3)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为无效。
(4)由采购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3.2初步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详细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条款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条款计算出得分C;
3.3.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得分汇总D=A+B+C。
3.3.4投标人得分=(D1+D2+D3+D4+D5)/5
3.3.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评标结果
3.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委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5.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1.17.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
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
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
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
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
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件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
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
二、修订的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
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
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
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
(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
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
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
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五)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2.第四章合同格式
3
4.(具体以签订为准)
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分包项目须填写完整的分包号及分包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合同书
甲方(采购人)通过组织的方式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中标通知书;
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它相关采购文件。
1.2服务
1.2.1服务名称:
1.2.2服务内容:
1.2.3服务质量:
1.3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格:
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
1

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1.4.2发票开具方式:
1.5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服务期限:
1.5.2服务地点:
1.5.3服务方式:
1.6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它好处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它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它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6.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方: (单位盖章)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2.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技术规范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质量保证
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履约保证金
2.17.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17.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2.17.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8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约定内容
1.2(补充条款)服务内容及要求:
1.3(补充条款)分项价格明细:
1.4(补充条款)付款方式:
1.5(补充条款)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6(补充条款)违约责任具体约定:
2.3(补充条款)知识产权归属:
2.5(补充条款)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2.11(补充条款)不可抗力通知及证明文件提交时间:
2.15(补充条款)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
2.17(补充条款)履约保证金:
2.18(补充条款)合同份数:
3(新增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新增条款)合同变更与终止:
5(新增条款)其他事项:

第5章服务需求
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标段:
1、服务期间:12个月
2、亮化设施维护内容: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期如下:
项目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
照明设施巡查周期:每周巡查2次每周巡查1次每月巡查1次;供配电设施巡查周期:每月巡查1次每2个月巡查1次每季度巡查1次
养护内容: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3、亮化设施维护范围: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夜景亮化工程(一期)01标段;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夜景亮化工程(一期)02标段;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夜景亮化工程(一期)03标段;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夜景亮化工程(一期)04标段。(通用机械厂、净月大街天桥、杏林苑、净月派出所、汉庭酒店、沃尔沃4S店、通立4S店、捷豹4S店、自然博物馆、众创大厦、民生大厦、蜜月、宫、美利名家、吉林省心脏病医院、瀚思教育、锦江之星、净月区卫生服务站、八一宾馆、农行、月潭商贸城、净月大街沿线景观灯、国税培训中心、轻轨公司、轻轨桥体、净月大街凯撒温泉酒店、月来悦好母婴会所)。
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二标段:
1、服务期间:12个月
2、亮化设施维护内容: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期如下:
项目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
照明设施巡查周期:每周巡查2次每周巡查1次每月巡查1次;供配电设施巡查周期:每月巡查1次每2个月巡查1次每季度巡查1次
养护内容: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3、亮化设施维护范围:工程名称:2019年生态大街精品街路(景观亮化)10KV以下新建工程;2019年生态大街精品07标段:长春净月开发区街路(楼体)亮化工程生态大街景观亮化工程(生态广场至卫星路段)及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街路(楼体)亮化工程农科院亮化工程与电动汽车充电站亮化工程;2019年生态大街精品街路04标段: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街路(楼体)亮化工程生态大街景观亮化工程(天合路至福祉大路段);2019年生态大街精品街路05标段: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街路(楼体)亮化工程生态大街景观亮化工程(福祉大路至天普路段);2020-2021年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化及亮化工程02标段;2021年净月区半永久彩化项目。(生态大街景观亮化(生态广场-卫星路段)、生态大街景观亮化(农科院)、生态大街景观亮化(农科技术交流中心)、生态大街景观亮化(天合路-福祉大路)、生态大街景观亮化(天普路-福祉大路)、生态大街沿街楼体亮化、生态大街亮化箱变、长春净月电动汽车充电站;南三环路半永久彩化(彩霞街-生态广场))。
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三标段:
1、服务期间:12个月
2、亮化设施维护内容: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期如下:
项目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
照明设施巡查周期:每周巡查2次每周巡查1次每月巡查1次;供配电设施巡查周期:每月巡查1次每2个月巡查1次每季度巡查1次
养护内容: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3、亮化设施维护范围:2021年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夜景亮化工程一标段;2022年净月区节日彩化工程(和美路印象画);净月区管委会大楼楼体亮化工程。(生态广场楼体亮化(环球贸易中心、吉视传媒大楼);和美路印象画景观设施(生态大街-和美路交汇);净月区管委会大楼楼体亮化工程),南环城路周边雕塑小品。
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四标段:
1、服务期间:12个月
2、亮化设施维护内容: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期如下:
项目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
照明设施巡查周期:每周巡查2次每周巡查1次每月巡查1次;供配电设施巡查周期:每月巡查1次每2个月巡查1次每季度巡查1次
养护内容: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3、亮化设施维护范围:工程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夜景亮化工程(一期)05标段;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夜景亮化工程(一期)06标段;2019年生态大街精品街路01标段: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街路(楼体)亮化工程创业服务中心亮化工程;2019年生态大街精品街路02标段: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街路(楼体)亮化工程创业服务中心亮化工程恒丰国际亮化工程与一汽金融大厦亮化工程;2019年生态大街精品街路03标段:2019年生态大街精品街路市政工程道路与街道家具工程;2019年生态大街精品街路06标段: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街路(楼体)亮化工程生态大广场亮化工程。(生态大街(创服中心)、喜来登酒店及箱变、科技馆周边、南三环桥、生态大街快速桥、新城大街高架桥、净月大街高速桥、伊通河周边楼体)。
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五标段:
1、服务期间:12个月
2、亮化设施维护内容: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期见下表。
项目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
照明设施巡查周期:每周巡查2次每周巡查1次每月巡查1次;供配电设施巡查周期:每月巡查1次每2个月巡查1次每季度巡查1次
养护内容: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3、亮化设施维护范围:工程名称:净月区域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与环境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亮化工程第一批东部快速路(卫星路-天泽大路段)桥体照明提升工程一标段-卫星路至生态大街(高速公路);净月区域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与环境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亮化工程第一批东部快速路(卫星路-天泽大路段)桥体照明提升工程二标段-生态大街(高速公路)至福祉大路下桥口段;净月区域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与环境能力提升项目-2023年亮化工程第一批东部快速路(卫星路-天泽大路段)桥体照明提升工程三标段-福祉大路下桥口段至天泽大路下桥口段。东部快速路高架桥(卫星路--天泽大路下桥口)净月大街高速桥)。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4.1.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开标一览表
四、投标报价说明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其他材料
4.2.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2.1.(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的价格投标,服务周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如有)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4.2.2.(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
1项目经理
2服务周期
3投标有效期90天
4服务标准
5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主要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服务内容及要求符合第五章“服务需求”规定。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被发现存在虚假、与事实不符的,该投标人作废标处理。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3.(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4.4.(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三、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报标段
投标报价(元)
服务期限
服务要求
备注

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日期:
四、投标报价说明
供应商自拟报价说明,报价应当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对合同价格不作任何调整。需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说明材料。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全称
投标方式独立注册资金
营业执照编号成立日期
主要业务
行政负责人1.姓名: 2.职务: 3.职称:
联系方式1.地址: 2. 邮编: 3. 电话:4. 传真: 5. E-mail 6. 联系人:
开户银行1.户名: 2.开户行: 3.账号

注: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二)投标人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
序号起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

注:1、投标人应将近3年内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金额等。
3、投标人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否则,招标人将不考虑投标人所填项目的业绩。
(三)投标人正在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
序号起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

注:1、投标人应如实将正在进行的主要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金额等。
3、投标人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否则,招标人将不考虑投标人所填项目的业绩。
(4)资格条件承诺函
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盖章:
签字:
日期:
(五)拟投入负责本项目人员基本情况表
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性别职业资格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
2、后附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其他资料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可参考评标办法,提交其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附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一、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二、电子投标文件中反应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
三、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四、若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投标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人投标。
五、本项目将查询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制作机器码是以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以及工具标识号五大特征组成),若出现不同投标人之间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予以否决其投标,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并纳入信用考核。
六、投标人通过政采云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入之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核查后,再上传至投标系统。由于转换、制作等各种原因导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造成的废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二卷技术部分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
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4.5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发展局)的(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标段)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
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
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
如下:
1.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一标段(标的名称),属于建
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长春优吉图照明工
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8人,营业收入为2555.8947万元,
资产总额为1589.2709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
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长春优吉图照明工程有限
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08日
说明: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被发现存在虚假、与事实不符的,该投标人作废标处理。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
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单位名称)的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二标段(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
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
如下:
1.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二标段(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
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泰讯达建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127人,营业收入为75461.82万元,资产总额为38236.15万元1,属于中型企
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
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
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泰讯达建工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7日
说明: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被发现存在虚假、与事实不符的,该投标人作废标处理。
附件3
肥城市中小微企业类型划分说明表
企业盖章:泰讯达建工有限公司所属镇街区:肥城市安驾庄镇
企业名称泰讯达建工有限公司所属行业建筑业
通讯地址山东省肥城市安驾庄镇济兖路032-2号营业执照代码91370983MA3C3PBFOA
法人代表梁雷联系人梁贵旭联系电话13853823986
2025年主要经济指标(万元、人)
营业收入75461.82资产总额38236.15从业人员127
主要生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务:土地整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务务派道金属加工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机械谈备销售:建筑材料销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消防线术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地质勘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工程备制造防腐材料销售: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合成材料销售:招投标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术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涂料销售含危险化学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特种设备很:特种设备销供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管道运输设备销售公品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规划设计管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固体废物治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货物进出口: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热力生产和供应: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该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1300号文件中建筑行业中型企业标准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所有财务数据均由申报企业自主提供,有效期内如企业不再符合此标准,应主动申明。肥城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盖章)2026年2月25日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单位名称)的2026-2027
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三标段(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
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三标段(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
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吉林省华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100人,营业收入为4293.104142万元,资产总额为4786.095507万元1,属于小型
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吉林省华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08日
说明: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被发现存在虚假、与事实不符的,该投标人作废标处理。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
(小微企业名录)
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
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企业详情
·企业名称:吉林省华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20102565057047J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资本:42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分局所属门类建筑业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6日行业其他建筑安装
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
暂无享受扶持政策

https://xwqy.gsxt.gov.cn/mirco/micro_detail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吉林省吉泰城市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参加长春净月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单位名称)的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四标段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
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四标段(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
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吉林省吉泰城市化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2人,营业收入为383.696163万元,资产总额为
2154.612629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
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
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吉林省吉泰城市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08日
说明: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被发现存在虚假、与事实不符的,该投标人作废标处理。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单位
名称)的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五标段(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
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2027年度净月区亮化设施管护服务五标段(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行业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
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2人,营业收入为2900.76万元,资产总额为3519.24
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
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
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说明: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被发现存在虚假、与事实不符的,该投标人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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