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办公设备购置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吉林松原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招标信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办公设备购置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松原市 采购单位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办公设备购置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1009-0064号
二、合同名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办公设备购置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2341101000030618153
四、项目名称:2341101000030618153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哈达大街398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松原市尚格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889号档案楼3楼352室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2.4 聚万承 办公桌 2.4米1(套)¥1,900.00¥1,900.00办公桌
2A款 众和佰吉 办公椅 A款4(把)¥240.00¥960.00办公椅

合同金额: 2,8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7年10月09日至2027年10月09日
履约地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10月09日
附件信息:
办公桌椅合同.pdf
Image_00091.pdf
电子商城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1009-0064号
甲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松原市尚格家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以成交结果签订
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标的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
A款众和佰吉办公椅A款无品牌无品牌4把¥240.00¥960.00
2.4聚万承办公桌2.4米无品牌无品牌1套¥1,900.00¥1,900.00
合计¥小写金额:2,860.00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元整

注:合同总价包含商品到达甲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以及保修费、税费等。
2.货款结算
(1)付款方式:全额付款
(2)结算方式:
付款期数:一期
期数款项类别支付条件计划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
1进度款验收合格后2026-10-30100%2,860.00元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
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履行
(1)履约地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口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保证金退还:
4.货物包装与交付
第1页-
(1)货物的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
腐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将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受损的责任。
(2)乙方在交付产品的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有关货物的附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3)交货期:15
(4)交货方式:送货上门
(5)收货人:***;联系方式:***
(6)收货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哈达大街398号
5.安装与验收
(1)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
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验收标准:详见项目协议书约定的验收标准或质量要求:
(3)到货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
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4)最终验收(如有):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结果以甲方签署的验收证明为准。
6.保修与售后服务
(1)货物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且经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止。
(2)乙方承诺所售商品,自甲方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7日内可以换货。更换后的货物质保期应重新计
算。
(3)质保期内,乙方应当提供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24个小时内响应,24个小时内排除故障。
对于质保期内不能修复的产品/部件,乙方应在24个小时内免费更换备品备件。
(4)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且维修时只收取所需维修部件的成本费,服务内容应与质
保期内的要求相一致。
7.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
(1)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乙方应负责消除甲方拥有并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
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8.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申请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00%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
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0.00%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供货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00%的违约金:乙方逾期7日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
合同总价0.00%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
(如有)的,参照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0.00元违约金。同
-第2页-
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货物缺陷或乙方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任何人员人
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
(4)乙方没有按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有),同时,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批准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9.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向前郭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10.合同份数
(1)合同订立时间:
(2)合同订立地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3)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松原市尚格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冷
拥有者性别女
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哈达大街398号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889号档案楼3楼352室
联系人***联系人***卤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889号
通信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哈达大街398号
邮政编码138000邮政编码138000
电子邮箱1804182021@qq.cm电子邮箱358685411@qq.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00001355351X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OY3K1B5Y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松原市尚格家具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2050167363600000162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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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
松原市尚格家具有限公司:
项目(采购计划文号:采购计划-[2026]-24128号-2,采购计划-[2026]-24128号-1)现已结
束。经多方确认,贵公司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2,860.00元。接到本通知后,请贵
公司委派授权代表,按照采购要求和贵公司采购响应的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单位:前郭尔皮斯蒙古族治县人民检察院
成交日期:2026年10月08日
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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