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白山市 | 采购单位 | 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吉林省吉体联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224号-2
二、项目名称: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2.废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丽丽,林波,宋韬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实行市场调节价,向成交人定额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10000.00元整。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地 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开区东方广场万豪国际B座7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pdf
519.6K
中小企业声明函
148.9K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29.3K
公告概要:
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224号-2
采购人: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
第五章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0月09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224号-2
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6]-00224号;
项目名称: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45.5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预算金额视为废标);
采购需求:采购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具体需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供货地点:按需方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签订合同后5天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
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
所属行业为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28日至2026年10月08日,每天00时至23时59分;
地点:供应商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方式:本次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并下载招标文件
(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操作路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
采购文件-本次采购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应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一律按无效处理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开启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9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在线开启(地点: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578号国
投大厦3楼开标1室,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
3.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府采购云平
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
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
系方式。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
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
进行远程解密)。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或未上传成功或解密未成功的将导致无法投标或投标无效。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2.采购公告发布媒介: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推送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政府采
购网上发布;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
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
9号)等文件。
4.电子化平台相关注意事项:
(1)供应商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注册;
(2)CA数字证书申请: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
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
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安信CA申请流程:
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翔晟CA申请流程:
http://www.share-sun.com/xsapply/admin/login.aspx?unitname=jilin)
(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
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
(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智能
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地址: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东方广场万豪国际B座7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来源: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初审:***
复审:于先水
终审:***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采购代理机构”指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采购人”指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
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采购需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2.4“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投标人”指响应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3.1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投标人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的相关规定提交。
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不召开
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竞争性谈判文件:
6.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
第五章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竞
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
人的风险。
7.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询问、质疑的投标人,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一
次性将问题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询问、质疑要求将
视所提问题具体情况与采购人沟通后,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进行答复,答复中包
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收到
的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7.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
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公告的组成部分。
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3个工作日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8.响应文件构成: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
四、首次报价一览表
五、商务条款偏离表
六、技术偏离表
七、资格评审文件
八、供货方案
九、售后服务承诺书
十、类似项目情况表
十一、其他资料
9.响应文件的编制
9.1投标语言: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9.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响应文件应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及要求,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
编写,并在文件中填写目录与页码,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
录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9.4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谈判有效期、服务标准、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
容作出响应。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预算金额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废标。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
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10.2投标人应报出此项目的单价和总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
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0.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1.谈判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递交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要求的谈判保证金。投标人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在响应
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11.2谈判保证金是为了弥补采购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
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1.3谈判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谈判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将被
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
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
交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1.5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2.谈判有效期:
12.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2.2在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谈判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
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投标
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同意)要求修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
13.响应文件的加密及提交
本项目执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评标现场,投标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制作电子版响应文件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
(请自行前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进行下载)并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
谈判文件及要求进行编制并加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逾期或未上传成功的将导致无法投标或投标无效。
1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4.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采购人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
1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对响应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和提交等。
14.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4.4从谈判时间起,至谈判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竞争性谈判
15.1电子化采购活动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化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活
动公平、公正和安全开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中止交易活动:
(一)电子化采购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化采购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化采购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电子化采购系统感染病毒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因电子化开评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电子化采购活动可以待上述情形解除后继续开展;
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
15.2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或未按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文
件的;
(3)投标文件信息提前泄漏的;
(4)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文本格式未按照电子化采购系统要求制作,出现乱码等情况不能进行评
审的;
(5)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未加盖电子签章;
(6)其他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
(7)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5.3谈判小组
15.3.1谈判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
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l)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5.4谈判原则
谈判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5.5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16.合同授予
16.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
序确定成交人,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成交通知
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的媒体上公告,不再通知未成交人。
16.3履约、支付担保
16.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
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6.3.2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
16.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
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采购人要求成交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
采购人应当同时向成交人提供支付担保。
16.4签订合同
16.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
件订立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
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6.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谈判保证金;给成
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7.重新招标
1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
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
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除外。
1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一)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二)经谈判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三)最后报价少于三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情形。
18.纪律和监督
1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
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谈判工作。
18.3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程序正常
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8.4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
离职守,影响谈判程序正常进行。
18.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谈判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投诉。
1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
(一)资格审查表
注:上述情况有一项不合格的,则资格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文件将被进行否决,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二)符合性审查表
注:上述情况有一项不合格的,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文件将被进行否决,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1.评审办法
1.1资格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本章规定的资格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
通过资格审查,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2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
通过符合性审查,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3最后报价
1.3.1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3.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谈判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6)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
1.3.4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
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
显错误的除外。
1.3.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文件规定,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
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
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
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价格扣除的依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
1.3.6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故1.3.5不适用
2.评审结果
2.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除第二章投标人须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谈判小组按照最后报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最后报价相同的并列(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谈判小组按照竞争
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人;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响应文
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2.2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
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
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
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
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
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
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
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
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
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
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
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
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
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
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
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
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
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
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
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
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
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
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
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
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
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
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
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
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
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
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
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
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
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
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
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
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
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
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
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
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
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
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
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
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
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
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
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
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
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
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年5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
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
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
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
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
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
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
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
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
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
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
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
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
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
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
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
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
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
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
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
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
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
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
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
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
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
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
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
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
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
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
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
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
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
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
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
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
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
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
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
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
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五章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
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
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
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
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
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
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
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
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
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
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
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
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
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
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
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
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
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
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
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
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
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
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
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
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
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
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
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
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
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
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
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
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
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
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
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
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
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
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
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
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
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
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
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
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
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
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
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
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
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
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
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
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
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
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
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
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
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
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
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
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
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
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
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
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
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
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
合同。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抚松县万良
镇中心小学的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采
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儿童轮滑鞋(带护具)),属于(工业);制造商为广东库旺运动用品
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3人,营业收入为1645.5790万元,资产总额为5394.4043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成人轮滑鞋),属于(工业);制造商为广东库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53人,营业收入为1645.5790万元,资产总额为5394.4043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3.(儿童速滑冰刀),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
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4.(成人速滑冰刀),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
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5.(专业护具),属于(工业);制造商为广东库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从
业人员53人,营业收入为1645.5790万元,资产总额为5394.4043万元,属于小
型企业;
6.(橡胶冰球),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
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小型
企业;
7.(冰球球杆),属于(工业);制造商为深圳斯坦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3人,营业收入为236.35万元,资产总额为142.08万元,属于微型企
业;
8.(冰球球门),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
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小型
企业;
9.(旱地冰球杆),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
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小
型企业;
10.(冰球冰刀鞋),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
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11.(器材柜/鞋架),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长春艺博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120万元,资产总额为2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12.(冰球护具),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
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小
型企业;
13.(悬浮地板),属于(工业);制造商为石家庄帝奥帝康体育设施有限
公司,从业人员49人,营业收入为2996万元,资产总额为1727万元,属于小型
企业;
14.(场地隔离栏),属于(工业);制造商为艾堡森(德州)新材料有限
公司,从业人员84人,营业收入为6890万元,资产总额为8625万元,属于小型
企业;
15.(成人轮滑护具),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
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
于小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
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吉林省吉体联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我公司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供应商名称:吉林省吉体联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6年10月9日
3、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我公司非监狱企业
(七)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
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
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儿童轮滑鞋(带护具)、MZS321),生产厂为(广东库旺运动用品有限
公司),厂址为(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41号肇庆万洋众创城C16-2#厂房)。(儿
童轮滑鞋(带护具)、MZS32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儿童轮滑鞋(带护具)、MZS321)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儿童
轮滑鞋(带护具)、MZS321)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2.(成人轮滑鞋、MZS509C),生产厂为(广东库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厂址为(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41号肇庆万洋众创城C16-2#厂房)。(成人轮滑鞋
、MZS509C)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成人轮滑鞋、
MZS509C)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成人轮滑鞋、MZS509C)的(关键
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3.(儿童速滑冰刀、XS1016-04),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
有限公司),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
00单元01层01号)。(儿童速滑冰刀、XS1016-04)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占比≥(规定比例)。(儿童速滑冰刀、XS1016-04)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
内生产。(儿童速滑冰刀、XS1016-04)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4.(成人速滑冰刀、XS1016-02-2),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
备有限公司),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
)00单元01层01号)。(成人速滑冰刀、XS1016-02-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
成本占比≥(规定比例)。(成人速滑冰刀、XS1016-02-2)的(关键组件)在
中国境内生产。(成人速滑冰刀、XS1016-02-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
成。
5.(专业护具、头盔:SK速滑头盔,护具:MH901),生产厂为(广东库旺运
动用品有限公司),厂址为(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41号肇庆万洋众创城C16-2#
厂房)。(专业护具、头盔:SK速滑头盔,护具:MH90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
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专业护具、头盔:SK速滑头盔,护具:MH901)的(
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专业护具、头盔:SK速滑头盔,护具:MH901)的
(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6.(橡胶冰球、BQ072),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
),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00单元01
层01号)。(橡胶冰球、BQ07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橡胶冰球、BQ07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橡胶冰球、BQ072
)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7.(冰球球杆、600X),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
,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00单元01层
01号)。(冰球球杆、600X)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冰球球杆、600X)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冰球球杆、600X)的(
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8.(冰球球门、QM0122),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
),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00单元01
层01号)。(冰球球门、QM012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冰球球门、QM012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冰球球门、QM0122
)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9.(旱地冰球杆、F3),生产厂为(深圳斯坦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厂址
为(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新羌社区红银路16号沈氏彤创集团H栋501)。(旱地
冰球杆、F3)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旱地冰球杆、
F3)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旱地冰球杆、F3)的(关键工序)在中
国境内完成。
10.(冰球冰刀鞋、HIHIS00001-01),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
备有限公司),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
)00单元01层01号)。(冰球冰刀鞋、HIHIS00001-0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
成本占比≥(规定比例)。(冰球冰刀鞋、HIHIS00001-01)的(关键组件)在
中国境内生产。(冰球冰刀鞋、HIHIS00001-01)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
成。
11.(器材柜/鞋架、900*400*1850mm),生产厂为(长春艺博办公家具有限
公司),厂址为(高新开发区蔚山路2499号科技园大厦A座6层611室)。(器材
柜/鞋架、900*400*1850mm)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器材柜/鞋架、900*400*1850mm)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器材柜/
鞋架、900*400*1850mm)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12.(冰球护具、BQHJ026),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
司),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00单元
01层01号)。(冰球护具、BQHJ026)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
比例)。(冰球护具、BQHJ026)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冰球护具
、BQHJ026)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13.(悬浮地板、DKSS-GB),生产厂为(石家庄帝奥帝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厂址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32号)。(悬浮地板、DKSS-GB)的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悬浮地板、DKSS-GB)的(关
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悬浮地板、DKSS-GB)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
完成。
14.(场地隔离栏、ABS-L006),生产厂为(艾堡森(德州)新材料有限公
司),厂址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陵边路东侧中段)。(场地隔离栏、
ABS-L006)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场地隔离栏、
ABS-L006)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场地隔离栏、ABS-L006)的(关
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15.(成人轮滑护具、LHHJ022),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
限公司),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00
单元01层01号)。(成人轮滑护具、LHHJ02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成人轮滑护具、LHHJ02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
。(成人轮滑护具、LHHJ02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吉林省吉体联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
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224号-2
二、项目名称: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报价 |
| 1 | 吉林省吉体联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长春市朝阳区新疆街与义和小胡同交汇吉大048栋2单元704 | 总价(元):***(元) | - |
2.废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 1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儿童轮滑鞋(带护具) | 美洲狮 | MZS321 | 45 | 405 |
| 2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成人轮滑鞋 | COUGAR | MZS509C | 10 | 454 |
| 3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儿童速滑冰刀 | 黑龙 | XS1016-04 | 45 | 324 |
| 4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成人速滑冰刀 | 黑龙 | XS1016-02-2 | 10 | 360 |
| 5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专业护具 | 头盔:I SKATER 护具:COUGAR | 头盔:SK速滑头盔 护具:MH901 | 45 | 260 |
| 6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橡胶冰球 | 黑龙 | BQ072 | 93 | 12 |
| 7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冰球球杆 | 黑龙 | 600X | 45 | 540 |
| 8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冰球球门 | 黑龙 | QM0122 | 15 | 1230 |
| 9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旱地冰球杆 | 斯坦利 | F3 | 45 | 215 |
| 10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冰球冰刀鞋 | 黑龙 | HIHIS00001-01 | 33 | 540 |
| 11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器材柜/鞋架 | 艺博 | 900*400*1850mm | 20 | 729 |
| 12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冰球护具 | 黑龙 | BQHJ026 | 25 | 2025 |
| 13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悬浮地板 | 帝康 | DKSS-GB | 1923.25 | 120 |
| 14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场地隔离栏 | 艾堡森 | ABS-L006 | 180 | 140 |
| 15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成人轮滑护具 | 黑龙 | LHHJ022 | 12 | 384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丽丽,林波,宋韬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实行市场调节价,向成交人定额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10000.00元整。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地 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开区东方广场万豪国际B座7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pdf
519.6K
中小企业声明函
148.9K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29.3K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器材采购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 ||
| 行政区域 | 吉林省 | 公告时间 | 2026年10月09日 15:47 |
| 评审专家名单 | 王丽丽,林波,宋韬 | ||
| 总中标金额 | ¥44.980000 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 采购单位 | 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长春市经开区东方广场万豪国际B座7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
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224号-2
采购人: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
第五章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0月09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224号-2
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6]-00224号;
项目名称: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45.5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预算金额视为废标);
采购需求:采购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具体需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供货地点:按需方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签订合同后5天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
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
所属行业为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28日至2026年10月08日,每天00时至23时59分;
地点:供应商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方式:本次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并下载招标文件
(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操作路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
采购文件-本次采购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应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一律按无效处理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开启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9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在线开启(地点: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578号国
投大厦3楼开标1室,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
3.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府采购云平
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
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
系方式。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
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
进行远程解密)。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或未上传成功或解密未成功的将导致无法投标或投标无效。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2.采购公告发布媒介: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推送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政府采
购网上发布;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
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
9号)等文件。
4.电子化平台相关注意事项:
(1)供应商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注册;
(2)CA数字证书申请: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
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
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安信CA申请流程:
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翔晟CA申请流程:
http://www.share-sun.com/xsapply/admin/login.aspx?unitname=jilin)
(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
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
(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智能
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地址: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东方广场万豪国际B座7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来源: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初审:***
复审:于先水
终审:***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采购人信息 | 名称: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地址: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联系方式:****** |
| 2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东方广场万豪国际B座7楼联系方式:****** |
| 3 | 项目名称及编号 | 项目名称: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224号-2 |
| 4 | 供货地点 | 按需方指定地点 |
| 5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6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7 | 采购需求 | 采购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具体详见货物需求; |
| 8 | 合同履行期限 | 签订合同后5天内 |
| 9 | 质量标准 | 符合采购内容要求及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 |
| 10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所属行业为工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无 |
| 11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2 | 踏勘现场 | 不召开 |
| 13 | 预备会 | 不召开 |
| 14 | 答疑会 | 不召开 |
| 15 | 分包 | 不允许 |
| 16 | 偏离 | 不允许负偏离 |
| 序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 17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 18 | 谈判有效期 | 90天 |
| 19 | 谈判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元递交形式:转账、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以到账为准。账户名称: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开户账号:420000100910003366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方广场支行开户银行行号:1022410004041、投标人以转账或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注:投标人应在电汇或转账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并将完整清晰的电汇或转账凭证、基本账户信息扫描件放到电子响应文件中。2、投标人以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将完整清晰的保函扫描件及基本账户信息扫描件放到电子响应文件中。保函受益人为采购人。3、未按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 20 | 近年财务状况年份要求 | 2025年 |
| 21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3年至今 |
| 22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23年至今 |
| 23 | 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24 | 签字盖章要求 | 符合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
| 25 |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标、网上投标。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具体详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供应商自行去政采云系统上进行下载):(1)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递交至 |
| 序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 25 |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 | “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组织机构开启解密标书后,方可解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2)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在“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一进行中”标签页下,显示状态为“已上传”。可在此处下载打印回执;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撤回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修改内容。2、“备份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应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已按规定时间解密。无法按时解密的,以操作指南执行。3、解密CA必须是上传并制作电子响应文件CA锁。 |
| 26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9日13时00分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
| 27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不退还 |
| 28 | 响应文件开启、谈判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6年10月09日13时00分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开标方式:本项目执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采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投标人应提前准备设备及CA锁,按主持人要求按时完成远程解密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需全程在线观看开标过程,如无故离开,后果自负;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未完全参加开标会议全过程的,视为认同开标会议结果。远程解密: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按照开标会议主持人的通知,选择对应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最后报价递交方式:收到平台短信后5分钟内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并于30分钟内提交最后报价,逾期未提交,其响应无效。 |
| 29 | 谈判程序 | 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程序进行 |
| 30 | 谈判小组的组建 | 谈判小组构成:3人组成;专家确定方式:经济及技术方面专家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31 | 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人 | 推荐前三名成交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
| 32 | 履约保证金 | 无 |
| 33 | 付款方式(付款条件) |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具体按合同执行) |
| 序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 34 | 预算金额 | 人民币45.5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预算金额按无效标处理) |
| 35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 |
| 36 | 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补充的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 |
| 37 | 报价轮次 | 共两轮(含首次报价) |
| 38 | 报价要求 |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公布的采购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2、未退出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单独依次线上进行二次报价,其二次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3、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人民币45.5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预算金额视为废标);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响应文件作相应无效处理。 |
| 39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成交单位收取;2.采购代理机构按下述方式、标准、规定收取: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实行市场调节价,向成交人定额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10000.00元整。3.《成交通知书》采用电子版发放形式:通过“政采云”平台向中标单位发放电子版《成交通知书》,中标单位通过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自行打印中标通知书。4.中标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通过公对公转账形式足额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及开票信息(须注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送至jlszjzbb@126.com(以便核查)账户名称: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开户账号:420000100910003366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方广场支行开户银行行号:102241000404 |
| 40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 |
| 序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 40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 品的为无效投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 41 |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 1.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执行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否则投标无效。2.《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 |
| 42 | 合同备案 |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日内,将扫描件交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 43 | 异常低价 | 1.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 序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 43 | 异常低价 | 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
| 44 | 其他要求 |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
| 谈判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 竞争性谈判公告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不一致处,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为准。 | ||
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采购代理机构”指吉林省凯利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采购人”指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
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采购需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2.4“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投标人”指响应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3.1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投标人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的相关规定提交。
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不召开
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竞争性谈判文件:
6.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
第五章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竞
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
人的风险。
7.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询问、质疑的投标人,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一
次性将问题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询问、质疑要求将
视所提问题具体情况与采购人沟通后,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进行答复,答复中包
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收到
的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7.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
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公告的组成部分。
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3个工作日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8.响应文件构成: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
四、首次报价一览表
五、商务条款偏离表
六、技术偏离表
七、资格评审文件
八、供货方案
九、售后服务承诺书
十、类似项目情况表
十一、其他资料
9.响应文件的编制
9.1投标语言: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9.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响应文件应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及要求,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
编写,并在文件中填写目录与页码,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
录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9.4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谈判有效期、服务标准、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
容作出响应。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预算金额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废标。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
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10.2投标人应报出此项目的单价和总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
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0.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1.谈判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递交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要求的谈判保证金。投标人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在响应
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11.2谈判保证金是为了弥补采购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
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1.3谈判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谈判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将被
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
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
交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1.5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2.谈判有效期:
12.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2.2在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谈判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
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投标
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同意)要求修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
13.响应文件的加密及提交
本项目执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评标现场,投标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制作电子版响应文件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
(请自行前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进行下载)并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
谈判文件及要求进行编制并加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逾期或未上传成功的将导致无法投标或投标无效。
1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4.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采购人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
1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对响应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和提交等。
14.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4.4从谈判时间起,至谈判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竞争性谈判
15.1电子化采购活动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化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活
动公平、公正和安全开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中止交易活动:
(一)电子化采购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化采购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化采购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电子化采购系统感染病毒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因电子化开评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电子化采购活动可以待上述情形解除后继续开展;
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
15.2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或未按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文
件的;
(3)投标文件信息提前泄漏的;
(4)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文本格式未按照电子化采购系统要求制作,出现乱码等情况不能进行评
审的;
(5)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未加盖电子签章;
(6)其他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
(7)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5.3谈判小组
15.3.1谈判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
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l)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5.4谈判原则
谈判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5.5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16.合同授予
16.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
序确定成交人,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成交通知
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的媒体上公告,不再通知未成交人。
16.3履约、支付担保
16.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
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6.3.2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
16.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
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采购人要求成交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
采购人应当同时向成交人提供支付担保。
16.4签订合同
16.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
件订立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
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6.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谈判保证金;给成
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7.重新招标
1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
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
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除外。
1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一)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二)经谈判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三)最后报价少于三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情形。
18.纪律和监督
1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
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谈判工作。
18.3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程序正常
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8.4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
离职守,影响谈判程序正常进行。
18.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谈判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投诉。
1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采购需求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位 |
| 1 | 儿童轮滑鞋(带护具) | 鞋壳:0869鞋头:PP料面料:网布巴扣:微调芭扣组系统支架:一体式支架中间二孔改偏心螺丝孔,对锁公母钉轮子:中弹高耐磨亮面S#:64*24mm,M#:70*24mm,L#:72*24mm轴承:碳钢防尘盖,内长:S(195-215mm)M(220-240mm)L(245-265mm)彩盒:红色彩盒头盔:运动头盔(XS码含调节器)蓝色/粉色。护具:蓝色/粉色 | 45 | 双 |
| 2 | 成人轮滑鞋 | 鞋壳:NO.0865鞋头(硬壳)面料:220G三明治网布+1.2mm珊瑚绒巴扣:45度金属微调巴扣支架:CNC一体式支架(厚度4mm)/阳极工艺轮子:全肉轮36-39:74-76-76-74*24mm/40-45:78-80-80-78*24mm/硬度85A轴承:ABEC-7半碳半铬防尘盖,带COUGAR内长:36-39#(231mm)/40-43#(243mm)/44-45#(255mm)箱规:4双/件 | 10 | 双 |
| 3 | 儿童速滑冰刀 | 鞋面:PU革/红镜面PVC边黑腰,耐寒-25度鞋里:复合布护踝:高发泡弹力棉加强:树脂片冰刀:碳钢制做,刀刃硬度HRC57-60,表面电泳金(32-39码) | 45 | 双 |
| 4 | 成人速滑冰刀 | 鞋面:黑色PU革/黑边蓝腰,耐寒-25度鞋里:灰色复合布护踝:高发泡弹力棉加强:树脂片冰刀:碳钢制做,刀刃硬度HRC57-60,表面电镀(39-45码) | 10 | 双 |
| 5 | 专业护具 | 外壳:高强度ABS一体成型防撞外壳;缓冲层:高密度EPS吸震泡沫,防冲击;通风:12组对流透气孔,夏季不闷汗;调节:旋转卡扣头围调节,适配48-56cm儿童头围;内衬:可拆洗亲肤速干布料;适用:轮滑、冰上项目通用防护头盔护掌:eva20p度+3mm黑色冲孔PE板黑色护肘:小洞洞布黑色+B238度白色冲孔护膝:HDPE板,小洞洞布黑色+B238度+小PK布网袋:涤纶布 | 45 | 套 |
| 6 | 橡胶冰球 | 橡胶冰球厚2.54厘米,直径7.62厘米,重170克. | 93 | 套 |
| 7 | 冰球球杆 | 级别:中级碳纤维重量:375-385g长度:58英寸硬度:45拍头弧度:P92 | 45 | 副 |
| 8 | 冰球球门 | 标准球门尺寸:高1.22m、宽1.83m运输可拆卸 | 15 | 个 |
| 9 | 旱地冰球杆 | 90-120cm/120-160cm,玻璃纤维球杆 | 45 | 副 |
| 10 | 冰球冰刀鞋 | 聚丙烯一体射出工艺鞋壳,轻量化,抗撞击。一次成型出脚踝骨的造型。内里采用仿天鹅绒材质。黑龙独立设计研发的鞋头保护措施,造型来自跑车流线外型和老式复古音箱灵感提取,增强了保护防撞的性能同时更增加了复古经典的感觉。刀体材质采用了厚度3.0mm的优质不锈钢材质。鞋面:PU皮印车金色/紅色/黑色圖形鞋頭:黑射出,有Heilong金色商標鞋眼:黑色+鈦色鞋带:黑底/雙紅條棉纱鞋带内里:黑色天鵝絨鞋舌:黑PVC皮+印刷鞋舌内里:白色不織布鞋垫:黑色活动鞋垫鞋底:黑色射出冰刀:3.0mm不锈钢材质 | 33 | 双 |
| 11 | 器材柜/鞋架 | 九门柜柜。1.尺寸:宽:900±10mm,深:400±10mm,高:1850±10mm;2.结构:单开九门柜,内空,单开开金属门,;3.材质:不小于0.8mm加厚冷轧钢板,柜内柜板可拆卸、调节,具备防撞胶垫,钢制锁具;4.表面要求:所有钢材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挂流、起料、皱皮、露底剥落、伤痕等影响表面质量的缺陷,光滑度、平整度均达到GB/T13668-2015中5.3规定的指标。其喷涂层的理化性能符合GB/T13668-2015中5.5要求,硬度>2H;冲击强度:冲击高度40cm,应无剥落、裂纹、皱纹;附着力:不低于2级;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 20 | 个 |
| 12 | 冰球护具 | 青少冰球头盔-18:头围53-57cm(JR-S)、54-58cm(JR-M)、57-61cm(JR-L、SR-M)青少冰球护颈-18JR青少冰球护裆-18(硬塑壳)127-142CM(JR-S)140-153CM(JR-M)150-163CM(JR-L)青少冰球护胸-18:身高130-142CM(JR-S)、140-153CM(JR-M)、150-162CM(JR-L)青少年冰球护肘-18130-140CM(JR-S)、140-150CM(JR-M)、150-160CM(JR-L)青少冰球手套-18110-120CM(JR-S11”)115-125CM(JR-M11”)120-130CM(JR-L12”)青少冰球防摔裤-18(含背带)127-142CM(JR-S)140-153CM(JR-M)150-163CM(JR-L)青少冰球护膝-18130-142CM(JR-S10”)140-153(JR-M11”)150-162CM(JR-L12”)青少冰球拉杆包-18JR(L84cm*W46cm*H38cm) | 25 | 套 |
| 13 | 悬浮地板 | 1、产品名称及材质: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2、材质为改性聚丙烯(改性PP)环保原料,无回料填充,加入抗氧化、抗寒剂等原料。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原料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无机填料含量≤65%的要求。3、产品规格:长×宽500mm(±5mm)×500mm(±5mm),厚度15.8mm(±0.2mm)。4、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原材料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检测合格标准,气味等级≤3级。★5、符合GB/T14833-2020《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面层性能要求,球反弹率≥90%、冲击吸收20-50(%),垂直变形≤3mm、摩擦系数0.4-0.7(μ)、拉伸强度≥0.7Mpa、拉断伸长率≥90%、撕裂强度≥5kN/m。依据GB/T14833-2020《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面层耐久性能测试(老化时长≥1000小时),拉伸强度≥0.7Mpa、拉断伸长率≥90%、冲击吸收20-50(%)、垂直变形≤3mm。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测试日期≥1000小时)复印件。(检测报告必须体现与所投产品一致的型号、尺寸、图片信息。)★6、依据GB/T3681.2-2021标准自然暴露试验(测试周期≥12个月),外观无明显变色、无粉化、无开裂、无起泡;灰卡等级≥4级。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送样日期到签发日期≥12个月)复印件。(检测报告必须体现与所投产品一致的型号、尺寸、图片信息。)注:以上技术参数要求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的,供应商还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对应检测内容的检测能力佐证,包含但不限于检测资质证书及其资质附录或检测能力官网截图等。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 1923.25 | 平方米 |
| 14 | 场地隔离栏 | 高度是500mm,扶手是50mm,底座是250mm用6mm的PP板焊接而成 | 180 | 米 |
| 15 | 成人轮滑护具 | 头盔材质:黑色ABS;外壳+EPS黑色泡沫内衬;特点:11个透气孔,快速散热;可调节大小。护掌:eva20p度+3mm黑色冲孔PE板黑色护肘:小洞洞布黑色+B238度白色冲孔护膝:HDPE板,小洞洞布黑色+B238度+小PK布网袋:涤纶布 | 12 | 套 |
第四章评审方法
(一)资格审查表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营业执照 |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落实政策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按照(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所投货物的制造商规模须符合中小企业要求。供应商须按谈判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 信誉要求1 | 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请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谈判小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互联网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 信誉要求2 | 信誉要求2: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文件内提供①投标人未被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承诺函加盖公章(格式自拟)②信誉良好承诺书加盖公章(格式自拟)③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
| 财务报告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近一年(2025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完整有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年份以后的财务状况报告或财务状况承诺书,承诺书可自行拟定);(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
| 依法缴纳税收材料 | 投标人具有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税凭证或完税凭证(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材料 | 投标人具有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凭证或参保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
| 其他要求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响应文件中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
注:上述情况有一项不合格的,则资格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文件将被进行否决,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二)符合性审查表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响应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响应内容 | 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
|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 | 签订合同后5天内。 |
| 供货地点 | 按需方指定地点。 |
| 质量标准 | 符合采购内容要求及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
| 商务要求 | 符合商务条款要求。 |
| 技术要求 | 符合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不得有负偏离。 |
| 报价 | 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且不得超过单价预算,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最后报价要求承诺 | 投标人承诺“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货物的单价根据最后报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报价总价应与最后报价相符”(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
注:上述情况有一项不合格的,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文件将被进行否决,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1.评审办法
1.1资格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本章规定的资格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
通过资格审查,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2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
通过符合性审查,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3最后报价
1.3.1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3.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谈判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6)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
1.3.4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
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
显错误的除外。
1.3.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文件规定,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
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
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
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价格扣除的依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
1.3.6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故1.3.5不适用
2.评审结果
2.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除第二章投标人须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谈判小组按照最后报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最后报价相同的并列(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谈判小组按照竞争
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人;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响应文
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2.2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
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
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
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
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
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
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
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
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
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
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
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
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
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
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
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
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
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
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
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
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
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
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
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
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
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
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
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
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
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
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
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
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
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
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
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
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
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
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
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
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
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
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
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
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
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
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
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
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
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
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年5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
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
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
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
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
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
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
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
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
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
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40000 | 300≤X<10002000≤Y<40000 | 20≤X<300300≤Y<2000 | X<20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80000Z≥80000 | 6000≤Y<800005000≤Z<80000 | 300≤Y<6000300≤Z<5000 | Y<300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40000 | 20≤X<2005000≤Y<40000 | 5≤X<201000≤Y<5000 | X<5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20000 | 50≤X<300500≤Y<20000 | 10≤X<50100≤Y<500 | X<10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10003000≤Y<30000 | 20≤X<300200≤Y<3000 | X<20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30000 | 100≤X<2001000≤Y<30000 | 20≤X<100100≤Y<1000 | X<20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10002000≤Y<30000 | 20≤X<300100≤Y<2000 | X<20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3002000≤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3002000≤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0Y≥100000 | 100≤X<20001000≤Y<100000 | 10≤X<100100≤Y<1000 | X<10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3001000≤Y<10000 | 10≤X<10050≤Y<1000 | X<10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200000Z≥10000 | 1000≤Y<2000005000≤Z<10000 | 100≤Y<10002000≤Z<5000 | Y<100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5000 | 300≤X<10001000≤Y<5000 | 100≤X<300500≤Y<1000 | X<100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 | 人万元 | X≥300Z≥120000 | 100≤X<3008000≤Z<120000 | 10≤X<100100≤Z<8000 | X<10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
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
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
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
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
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
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
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
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
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
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
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
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
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
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
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
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
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
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
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
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
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
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
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
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
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
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
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
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
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
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
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五章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
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
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
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
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
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
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
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
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
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
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 |||
|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 |||
| 履约担保期限: | |||
| (4)分期履行要求: | |||
|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 4.合同验收 |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
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
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所 | 住所 |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开户名称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
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
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
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
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
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
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
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
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
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
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
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
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
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
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
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
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
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
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
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
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
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
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
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
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
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
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
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
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
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
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
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
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
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
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
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
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
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
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
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
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
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
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
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
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
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
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
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
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
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
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
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
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
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
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
合同。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抚松县万良
镇中心小学的抚松县万良镇中心小学冰雪训练场设备及器材采购采
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儿童轮滑鞋(带护具)),属于(工业);制造商为广东库旺运动用品
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3人,营业收入为1645.5790万元,资产总额为5394.4043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成人轮滑鞋),属于(工业);制造商为广东库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53人,营业收入为1645.5790万元,资产总额为5394.4043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3.(儿童速滑冰刀),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
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4.(成人速滑冰刀),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
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5.(专业护具),属于(工业);制造商为广东库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从
业人员53人,营业收入为1645.5790万元,资产总额为5394.4043万元,属于小
型企业;
6.(橡胶冰球),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
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小型
企业;
7.(冰球球杆),属于(工业);制造商为深圳斯坦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3人,营业收入为236.35万元,资产总额为142.08万元,属于微型企
业;
8.(冰球球门),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
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小型
企业;
9.(旱地冰球杆),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
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小
型企业;
10.(冰球冰刀鞋),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
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11.(器材柜/鞋架),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长春艺博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120万元,资产总额为2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12.(冰球护具),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
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于小
型企业;
13.(悬浮地板),属于(工业);制造商为石家庄帝奥帝康体育设施有限
公司,从业人员49人,营业收入为2996万元,资产总额为1727万元,属于小型
企业;
14.(场地隔离栏),属于(工业);制造商为艾堡森(德州)新材料有限
公司,从业人员84人,营业收入为6890万元,资产总额为8625万元,属于小型
企业;
15.(成人轮滑护具),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
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2002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万元,属
于小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
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吉林省吉体联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我公司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供应商名称:吉林省吉体联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6年10月9日
3、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我公司非监狱企业
(七)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
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
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儿童轮滑鞋(带护具)、MZS321),生产厂为(广东库旺运动用品有限
公司),厂址为(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41号肇庆万洋众创城C16-2#厂房)。(儿
童轮滑鞋(带护具)、MZS32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儿童轮滑鞋(带护具)、MZS321)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儿童
轮滑鞋(带护具)、MZS321)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2.(成人轮滑鞋、MZS509C),生产厂为(广东库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厂址为(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41号肇庆万洋众创城C16-2#厂房)。(成人轮滑鞋
、MZS509C)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成人轮滑鞋、
MZS509C)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成人轮滑鞋、MZS509C)的(关键
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3.(儿童速滑冰刀、XS1016-04),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
有限公司),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
00单元01层01号)。(儿童速滑冰刀、XS1016-04)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占比≥(规定比例)。(儿童速滑冰刀、XS1016-04)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
内生产。(儿童速滑冰刀、XS1016-04)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4.(成人速滑冰刀、XS1016-02-2),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
备有限公司),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
)00单元01层01号)。(成人速滑冰刀、XS1016-02-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
成本占比≥(规定比例)。(成人速滑冰刀、XS1016-02-2)的(关键组件)在
中国境内生产。(成人速滑冰刀、XS1016-02-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
成。
5.(专业护具、头盔:SK速滑头盔,护具:MH901),生产厂为(广东库旺运
动用品有限公司),厂址为(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41号肇庆万洋众创城C16-2#
厂房)。(专业护具、头盔:SK速滑头盔,护具:MH90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
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专业护具、头盔:SK速滑头盔,护具:MH901)的(
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专业护具、头盔:SK速滑头盔,护具:MH901)的
(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6.(橡胶冰球、BQ072),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
),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00单元01
层01号)。(橡胶冰球、BQ07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橡胶冰球、BQ07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橡胶冰球、BQ072
)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7.(冰球球杆、600X),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
,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00单元01层
01号)。(冰球球杆、600X)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冰球球杆、600X)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冰球球杆、600X)的(
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8.(冰球球门、QM0122),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
),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00单元01
层01号)。(冰球球门、QM012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冰球球门、QM012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冰球球门、QM0122
)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9.(旱地冰球杆、F3),生产厂为(深圳斯坦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厂址
为(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新羌社区红银路16号沈氏彤创集团H栋501)。(旱地
冰球杆、F3)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旱地冰球杆、
F3)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旱地冰球杆、F3)的(关键工序)在中
国境内完成。
10.(冰球冰刀鞋、HIHIS00001-01),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
备有限公司),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
)00单元01层01号)。(冰球冰刀鞋、HIHIS00001-0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
成本占比≥(规定比例)。(冰球冰刀鞋、HIHIS00001-01)的(关键组件)在
中国境内生产。(冰球冰刀鞋、HIHIS00001-01)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
成。
11.(器材柜/鞋架、900*400*1850mm),生产厂为(长春艺博办公家具有限
公司),厂址为(高新开发区蔚山路2499号科技园大厦A座6层611室)。(器材
柜/鞋架、900*400*1850mm)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器材柜/鞋架、900*400*1850mm)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器材柜/
鞋架、900*400*1850mm)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12.(冰球护具、BQHJ026),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
司),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00单元
01层01号)。(冰球护具、BQHJ026)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
比例)。(冰球护具、BQHJ026)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冰球护具
、BQHJ026)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13.(悬浮地板、DKSS-GB),生产厂为(石家庄帝奥帝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厂址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32号)。(悬浮地板、DKSS-GB)的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悬浮地板、DKSS-GB)的(关
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悬浮地板、DKSS-GB)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
完成。
14.(场地隔离栏、ABS-L006),生产厂为(艾堡森(德州)新材料有限公
司),厂址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陵边路东侧中段)。(场地隔离栏、
ABS-L006)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场地隔离栏、
ABS-L006)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场地隔离栏、ABS-L006)的(关
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15.(成人轮滑护具、LHHJ022),生产厂为(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
限公司),厂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00
单元01层01号)。(成人轮滑护具、LHHJ02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成人轮滑护具、LHHJ02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
。(成人轮滑护具、LHHJ02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吉林省吉体联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
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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