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配套附属设施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配套附属设施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
| 招标代理机构 | 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配套附属设施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和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68号-HLZD2026-031-JZXCS
二、项目名称: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配套附属设施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2.废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段宝昌,赵海燕,陈强(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50%,服务类采购费率1.50%;
成交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10%,服务类采购费率0.80%;
成交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80%,服务类采购费率0.45%;
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50%,服务类采购费率0.25%;
成交金额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25%,服务类采购费率0.10%;
成交金额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5%,服务类采购费率0.05%;
成交金额10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1%,服务类采购费率0.01%;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4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和龙市南坪镇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吉林省和龙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市政资质】竞争性磋商文件-HLZD2026-031-JZXCS.pdf
1.7M
中小企业声明函
274.4K
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
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
宿舍食堂)配套附属设施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LZD2026-031-JZXCS
采购人: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7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2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138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配套附
属设施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
,并于2026年10月0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编号:HLZD2026-031-JZXCS;
2.项目名称: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
配套附属设施项目;
3.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68号;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最高限价:3,040,821.85元;
6.采购需求:主要建设围网551米,大门6米宽,电气外网低压配电干线5776.95米,弱电干线
3379.721米,道路照明路灯21套,安防监控1套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7.建设地点:和龙市南坪镇;
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9.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1月30日,共计47日历天;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且
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
(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
-1-
目的项目经理;
(3)近年度(2025年)财务状况良好;
(4)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6)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
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本次磋商;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9)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09月22日至2026年09月30日,每天上午08:30:00至11:30:00,下午13:30:00至1
6: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3.方式:网上下载(凡有意参加磋商者,应当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凡已注册的供应商,
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行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
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右上角搜索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
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
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逾期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无须到达开标现场,通过线上参加开标活动。
五、开启
1.时间:2026年10月0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开标地点为和龙市海兰路690号和龙市政
务服务中心六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公告期限
-2-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2.本次采购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
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
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
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
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和龙市南坪镇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和龙市人民大街10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伟张艳
电话:***
4.监督管理部门:和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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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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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之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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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
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
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
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1.5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人的临时组
织。
1.1.6成交人: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
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1.1.7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8本采购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9本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0本采购项目结构类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1本采购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范围、合同履行期限和工程质量要求
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采购项目的工程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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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
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磋商、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
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磋商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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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
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
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采购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
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采购人不
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磋商答疑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
采购人澄清。
1.10.3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
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
由成交人承担。
1.12偏离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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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工程量清单。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
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
商。
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
已收到该澄清。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将修改的内容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
认已收到该修改。
2.4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
2.4.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但至少
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
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
2.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或者延
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
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
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
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3.响应文件编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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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响应文件分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磋商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书;
(9)其他材料。
3.2磋商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投标总
报价,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3磋商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
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
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磋商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
成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
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扫描件,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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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具
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
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
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磋商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
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
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
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
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单位签章(企业数字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电
子签章(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法人名章或电子法人签字章均可)。电子响应文件格式签章完成后,生
成正式响应文件格式并加密。经数字证书加密的响应文件格式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格式前登录政采云
平台,选择本采购项目的对应采购包,完成上传,加密和解密必须使用同一数字证书。具体操作方法
见“响应文件制作操作手册”。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
3.7.6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格式截止时间前出现下列情形的,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格式重新电子
签章和生成响应文件格式,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格式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系统,否则无法完成解密:
1.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2.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响应文件格式无法解密,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责任。
4.首次响应文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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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
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
4.1.2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供应商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后,政采云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
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政采云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磋商
5.1磋商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磋商,并要求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磋商程序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本项目开标使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1)宣布会议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政采云线上远程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4)接收响应文件后进入评标;
(5)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等待平台系统提示,进行第二轮报价。
5.3磋商其他事项
(1)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
任何费用和责任。
(2)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
-18-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首次响应文件递交顺序确定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同时递交最终报价表及磋商报
价明细表,记录由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3)供应商对第二轮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当场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
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
6.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
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
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
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
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人。
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
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
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
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
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1.5磋商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
(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人;
(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6.1.6磋商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19-
(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1.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成交信息公告
7.1确定成交人方式
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7.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
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
7.1.3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
7.1.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
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公告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
告。
7.3成交通知
在公示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
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合同授予
8.1履约担保
8.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
-20-
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8.1.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8.1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签订合同
8.2.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
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
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3响应文件无效及废标
8.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
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或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7)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
(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扫描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
(9)在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办法中规定的任
何一项评审标准;
(10)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1)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2)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3)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
(15)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7)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
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18)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19)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情形;
(2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1-
(2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8.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到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6)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
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
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质疑与投诉
9.5.1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5.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2-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9.5.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9.5.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9.5.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5.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
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9.5.2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
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9.5.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9.5.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
外。
9.5.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9.5.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5.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23-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最高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报价轮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第二轮报价明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4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采购代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采购代理业务最高投标限价为5000万元,
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l.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0.55(万元)
10.5供应商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6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0.6.1评审活动终止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
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
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
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
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0.6.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4-
(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
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
审。
10.6.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0.7违法违规情形
10.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人;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0.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第二轮报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0.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0.7.5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5-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
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0.8关于成交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0.8.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
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
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
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
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
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
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人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
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
的供应商承担。
10.8.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
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
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
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
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
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
成交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
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
10.9合同公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10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暗标):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双盲”评审有关工
作的通知”,实施技术标(暗标)评审。
10.10.1响应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
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26-
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
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
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
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
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
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
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
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七、技术标(暗标部分)不应超过300页,超过300页的技术标(暗标部分)按0分处理。
-27-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
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
交至(详细地址)。
磋商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28-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磋商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9-
附表三:成交通知书(具体以政采云系统填报为准)
成交通知书
[注]此《成交通知书》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交单位及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备案。
-30-
附表四: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
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31-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资格性及符合性:
-32-
-33-
-34-
注:上述审查内容中,供应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按无效响应处理,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35-
详细评审表:
-36-
-37-
-38-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
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
价)低的优先;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也相等的,采购人可采用商务技术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优
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性及符合性评审表: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1)商务技术: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报价评审: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评审基准价计算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3磋商报价得分的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的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商务技术评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报价评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1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
件,以便核验。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
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
差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
(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9-
3.1.4初步评审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详细评审
3.2.1最后报价结束后,竞争性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
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评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供应商得分=A+B。
3.2.4竞争性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使得其
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
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认定该供应
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审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
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竞争性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并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
3.4评审结果
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竞争性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40-
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为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因此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
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
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
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
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
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
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4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
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
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
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42-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
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
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
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
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43-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
策。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关于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开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依托吉林省政府采购网,
开通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融资专区是为中小企业打造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是
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的重要举
措。该专区具有金融机构覆盖面广、融资产品种类多、业务办理实效性强等特点。“政府采购合同
融资”以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信息为融资条件,以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资金不足为服务目标,为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融资专区中自行选择金融机构进
行融资,其他类型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凭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也可通过融资专区进行融资。
gpwoa间
+
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分网
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字推
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改策上美GPA专栏融资专栏F管处罚
网址:http://www.ccgp-jilin.gov.cn/
-44-
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格式
-45-
二次报价表(具体以政采云系统填报为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备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响应文件格式内。
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照磋商要求,在政采云系统里填报。
3、第二轮报价需提供报价清单,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并提供。
4、二次报价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2位。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4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指采购人):
承包人(指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47-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税金: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略);
-48-
(7)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单位名称)的和龙边合
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配套附属
设施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
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
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
配套附属设施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
企业为和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8人,营业收入为2192.350917万
元,资产总额为9219.30897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和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2026年10月9日
二、项目名称: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配套附属设施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1 | 和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文化路159号 | 总价:***.5(元) | 89.67 |
2.废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 1 | 合同包一 | 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配套附属设施项目 | 主要建设围网551米,大门6米宽,电气外网低压配电干线5776.95米,弱电干线3379.721米,道路照明路灯21套,安防监控1套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1月30日,共计47日历天 | 侯利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吉222131625803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段宝昌,赵海燕,陈强(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50%,服务类采购费率1.50%;
成交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10%,服务类采购费率0.80%;
成交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80%,服务类采购费率0.45%;
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50%,服务类采购费率0.25%;
成交金额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25%,服务类采购费率0.10%;
成交金额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5%,服务类采购费率0.05%;
成交金额10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1%,服务类采购费率0.01%;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4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和龙市南坪镇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吉林省和龙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市政资质】竞争性磋商文件-HLZD2026-031-JZXCS.pdf
1.7M
中小企业声明函
274.4K
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
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
宿舍食堂)配套附属设施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LZD2026-031-JZXCS
采购人: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7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2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138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配套附
属设施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
,并于2026年10月0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编号:HLZD2026-031-JZXCS;
2.项目名称: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
配套附属设施项目;
3.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68号;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最高限价:3,040,821.85元;
6.采购需求:主要建设围网551米,大门6米宽,电气外网低压配电干线5776.95米,弱电干线
3379.721米,道路照明路灯21套,安防监控1套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7.建设地点:和龙市南坪镇;
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9.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1月30日,共计47日历天;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且
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
(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
-1-
目的项目经理;
(3)近年度(2025年)财务状况良好;
(4)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6)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
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本次磋商;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9)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09月22日至2026年09月30日,每天上午08:30:00至11:30:00,下午13:30:00至1
6: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3.方式:网上下载(凡有意参加磋商者,应当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凡已注册的供应商,
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行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
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右上角搜索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
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
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逾期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无须到达开标现场,通过线上参加开标活动。
五、开启
1.时间:2026年10月0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开标地点为和龙市海兰路690号和龙市政
务服务中心六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公告期限
-2-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2.本次采购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
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
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
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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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和龙市南坪镇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和龙市人民大街10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伟张艳
电话:***
4.监督管理部门:和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9月22日
-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名称: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和龙市南坪镇联系人:***联系电话:***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和龙市人民大街101号联系人:王伟张艳联系电话:***电子邮箱:helongzdzb@163.com |
| 1.1.7 | 项目名称 | 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配套附属设施项目 |
| 1.1.8 | 建设地点 | 和龙市南坪镇 |
| 1.1.9 | 采购预算 | 3,040,821.85元 |
| 1.1.10 | 结构类型 | / |
| 1.1.11 | 标段划分 | 1个 |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采购范围 | 主要建设围网551米,大门6米宽,电气外网低压配电干线5776.95米,弱电干线3379.721米,道路照明路灯21套,安防监控1套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3.2 | 合同履行期限 | 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1月30日,共计47日历天 |
| 1.3.3 | 工程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且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 财务要求:近年度(2025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2026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 ||
| 信誉要求:(1)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 ||
|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及近六个月内开具的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附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登记证明(网上证明材料截图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5-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要求:(1)技术负责人1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职称;(2)专职安全员1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3)施工员1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4)质量员1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5)其他主要人员(如有):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或职称证;(6)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须具备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及近六个月内开具的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附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登记证明(网上证明材料截图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
| 其他要求:(1)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3)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磋商,提供企业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的备案的网络截图;(4)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项目班子到岗履职承诺书(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为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工程类版本或其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
-6-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4.3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 详见正文1.4.3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磋商答疑会 | □召开√不召开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 |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补遗文件、澄清、说明等文件。 |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形式: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应用中心-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菜单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同时发送邮件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helongzdzb@163.com,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 |
| 2.2.2 | 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相关文件1日内 |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形式:供应商在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 |
| 2.3.1 | 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 | 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发出采购文件修改,由供应商自行下载,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不定时浏览上述平台,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 形式:供应商在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 |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评标办法里的所有证明材料,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
| 3.2.3 | 报价方式 | 工程量清单报价 |
| 3.3.1 | 磋商有效期 | 自供应商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 |
| 3.4.1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经采购人授权同意由代理机构代收取 |
|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30000元(人民币) | ||
| 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从企业基本账户划拨到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或提供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提供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 ||
| 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退至供应商企业基本账户;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名称:和龙市正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税号:91222406749312751T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和龙支行账号:0808280109000087294地址:和龙市人民大街101号注:填写转款凭证时必须注明项目名称-磋商保证金 |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5年度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3年09月01日-投标截止日前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23年09月01日-投标截止日前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格式、签章及内容均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
| 3.7.4 | 响应文件份数 |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
| 3.7.5 | 响应文件的装订 | 纸质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便于保管和利用,统一使用A4规格复印纸,采用胶装装订方式。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纸质版投标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PDF为最终上传到政采云系统的签字盖章版本,WORD为响应文件可编辑版本),提交电子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应包括纸质响应文件的全部内容。注:纸质版投标响应文件必须与“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响应文件相同。 |
| 4.2.1 |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09日13时30分 |
| 4.2.2 |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是 |
| 5.1 | 开启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09日13时30分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开标地点为和龙市海兰路690号和龙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5.1.1 | 远程解密 | 远程解密:本项目实施网上远程开标,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远程响应文件解密。开标前,供应商应在准备解密的电脑端提前安装好CA驱动并且能正常登录系统。开标时由供应商选择对应的项目,进入“开标远程解密”菜单,点击远程解密并输入CA密码,成功解密后状态会显示“已解密”。响应文件解密时需插上生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且正确输入密码,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自身原因情况导致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成员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1人,外聘专家2人;磋商专家确定方式:外聘专家通过政采云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 | 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3名 |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是■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人(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人) |
| 7.2 | 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 |
| 8.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最高限(人民币) | 3,040,821.85元 |
| 10.2 | 报价轮次 | 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 |
| 10.3 | 第二轮报价 | 供应商在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时,磋商报价格式同首轮报价。(第二轮报价需提供报价清单,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并提供)※本轮二次报价供应商按电子标系统提示进行报价。 |
| 10.4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费:由成交人支付,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计取。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时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5 | 供应商联系方式 | 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确保往来函件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
| 10.6 |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 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6款 |
| 10.7 | 违法违规情形 | 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7款 |
| 10.8 | 关于成交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 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8款 |
| 10.9 | 合同公示 |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内并打电话告知,以便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公示,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成交人自负。 |
| 10.10 |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暗标) |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双盲”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10.10”和“技术标暗标文件”内容。 |
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之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11-
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
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
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
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1.5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人的临时组
织。
1.1.6成交人: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
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1.1.7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8本采购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9本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0本采购项目结构类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1本采购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范围、合同履行期限和工程质量要求
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采购项目的工程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4)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
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磋商、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
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磋商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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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
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
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采购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
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采购人不
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磋商答疑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
采购人澄清。
1.10.3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
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
由成交人承担。
1.12偏离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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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工程量清单。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
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
商。
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
已收到该澄清。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将修改的内容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
认已收到该修改。
2.4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
2.4.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但至少
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
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
2.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或者延
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
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
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
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3.响应文件编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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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响应文件分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磋商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书;
(9)其他材料。
3.2磋商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投标总
报价,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3磋商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
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
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磋商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
成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
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扫描件,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具
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
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
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磋商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
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
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
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
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单位签章(企业数字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电
子签章(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法人名章或电子法人签字章均可)。电子响应文件格式签章完成后,生
成正式响应文件格式并加密。经数字证书加密的响应文件格式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格式前登录政采云
平台,选择本采购项目的对应采购包,完成上传,加密和解密必须使用同一数字证书。具体操作方法
见“响应文件制作操作手册”。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
3.7.6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格式截止时间前出现下列情形的,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格式重新电子
签章和生成响应文件格式,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格式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系统,否则无法完成解密:
1.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2.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响应文件格式无法解密,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责任。
4.首次响应文件递交
-17-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
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
4.1.2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供应商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后,政采云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
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政采云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磋商
5.1磋商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磋商,并要求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磋商程序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本项目开标使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1)宣布会议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政采云线上远程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4)接收响应文件后进入评标;
(5)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等待平台系统提示,进行第二轮报价。
5.3磋商其他事项
(1)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
任何费用和责任。
(2)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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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首次响应文件递交顺序确定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同时递交最终报价表及磋商报
价明细表,记录由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3)供应商对第二轮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当场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
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
6.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
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
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
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
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人。
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
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
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
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
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1.5磋商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
(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人;
(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6.1.6磋商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19-
(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1.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成交信息公告
7.1确定成交人方式
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7.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
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
7.1.3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
7.1.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
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公告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
告。
7.3成交通知
在公示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
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合同授予
8.1履约担保
8.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
-20-
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8.1.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8.1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签订合同
8.2.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
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
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3响应文件无效及废标
8.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
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或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7)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
(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扫描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
(9)在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办法中规定的任
何一项评审标准;
(10)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1)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2)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3)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
(15)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7)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
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18)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19)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情形;
(2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1-
(2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8.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到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6)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
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
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质疑与投诉
9.5.1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5.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2-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9.5.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9.5.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9.5.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5.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
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9.5.2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
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9.5.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9.5.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
外。
9.5.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9.5.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5.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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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最高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报价轮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第二轮报价明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4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采购代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 中标金额(万元) | 100以下 | 100~500 | 500~1000 | 1000~5000 | 5000~10000 |
| 费率(%) | 1.0 | 0.7 | 0.55 | 0.35 | 0.2 |
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采购代理业务最高投标限价为5000万元,
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l.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0.55(万元)
10.5供应商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6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0.6.1评审活动终止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
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
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
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
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0.6.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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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
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
审。
10.6.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0.7违法违规情形
10.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人;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0.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第二轮报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0.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0.7.5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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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
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0.8关于成交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0.8.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
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
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
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
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
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
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人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
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
的供应商承担。
10.8.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
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
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
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
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
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
成交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
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
10.9合同公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10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暗标):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双盲”评审有关工
作的通知”,实施技术标(暗标)评审。
10.10.1响应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
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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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
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
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
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
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
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
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
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七、技术标(暗标部分)不应超过300页,超过300页的技术标(暗标部分)按0分处理。
-27-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
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
交至(详细地址)。
磋商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28-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磋商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9-
附表三:成交通知书(具体以政采云系统填报为准)
成交通知书
| 项目编号 | ||||
| 成交单位名称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点 | 采购人 | |||
| 磋商日期 | 采购方式 | |||
| 项目经理 | 资格等级 | |||
| 磋商报价 | ||||
| 合同履行期限 | ||||
| 工程质量要求 | ||||
| 采购范围 | ||||
| 请成交单位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 ||||
| 采购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 |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 | |||
[注]此《成交通知书》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交单位及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备案。
-30-
附表四: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
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31-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资格性及符合性:
|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性评审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响应文件内附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审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注:(1)吉林省内供应商启用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审专家通过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子系统-证书查询(http://cxpt.jlsjsxxw.com/AqscxkzDefault.aspx)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 ||
| 资质等级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响应文件内附原版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
| 财务要求 | 近年度(2025年度)财务状况良好。响应文件内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若供应商为2026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 ||
| 信誉要求 | (1)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32-
|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响应文件内(2)(3)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 | |||
| 项目经理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响应文件内附有效期内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及近六个月内开具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等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附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登记证明(网上证明材料截图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审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注:(1)吉林省内供应商启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审专家通过登录“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证书查询(http://jy.jlsjsxxw.com)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 ||
|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 1.拟派出的技术负责人1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响应文件内附有效的职称证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拟派出的安全员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须具备有效的岗位证书,响应文件内附有效的上岗证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响应文件内附上述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有效期内劳动合同、近六个月内开具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审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附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登记证明(网上证明材料截图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注:(1)吉林省内供应商启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审专家通过登录“吉林 |
-33-
|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证书查询(http://jy.jlsjsxxw.com)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 |||
| 其他要求 | (1)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4)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本次磋商,提供企业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的备案的网络截图;(5)提供项目班子到岗履职承诺书(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 ||
| 符合性评审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封面、磋商函和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须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34-
|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报价唯一 | 一个供应商每轮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磋商报价 |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3,040,821.85元。 | ||
| 磋商内容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 | ||
| 合同履行期限 | 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1月30日,共计47日历天; | ||
| 工程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 磋商有效期 | 自供应商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 | ||
| 磋商保证金 |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30000元的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或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一致,经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如造价人员不是本单位的,须提供“委托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协议书”扫描件(格式见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四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 | ||
| 其他要求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内容及要求。 |
注:上述审查内容中,供应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按无效响应处理,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35-
详细评审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分类型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商务技术:80分报价评审:20分 | 主观分/客观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进入报价评审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的所有供应商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中的最低值。 | ||
| 2.2.3 | 磋商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 磋商报价得分值=(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20%×100 | ||
| 2.2.4(1) | 商务技术(80分) | 企业业绩(6分) | 供应商近三年(2023年09月01日-投标截止日前)已完类似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6分,没有不得分。响应文件内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注:此项与项目经理业绩不兼得。 | 客观分 |
| 其他主要人员(10分) | 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人员有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满足施工(资格人员)要求外,每提供一名得2分,满分8分。响应文件内附相应人员岗位证书或职称证书、有效期内劳动合同、近六个月内开具的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审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 客观分 | ||
| 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响应文件内附相应人员职称证书、有效期内劳动合同、近六个月内开具的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等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客观分 | |||
| 项目经理业绩(2分) | 项目经理近三年(2023年09月01日-投标截止日前)已完类似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2分,没有不得分。响应文件内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注:此项与企业业绩不兼得。 | 客观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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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分类型 | |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2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进行比较:1.编制原则;2.工程概况。内容完整、针对性强、科学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得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每一项每有一处缺失的扣0.5分,扣完为止。注: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6分) | 针对本项目制定规范化的施工方案:方案细致完整、描述条理清晰,内容齐全,有较高的针对性;包括:1.施工方案;2.技术措施。内容完整、针对性强、科学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得16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8分,每一项每有一处缺失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管理体系与措施(20分) | 针对本项目制定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细致完整、描述条理清晰,内容齐全,有较高的针对性;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2.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3.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内容完整、针对性强、科学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得2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5分,每一项每有一处缺失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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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分类型 | |
| 配备计划、成品保护、紧急处理、施工计划等(20分) | 针对本项目制定规范化的配备计划、成品保护、紧急处理、施工计划等:计划细致完整、描述条理清晰,内容齐全,有较高的针对性;包括:1.资源配备计划;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3.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4.施工现场平面图;5.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内容完整、针对性强、科学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得2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4分,每一项每有一处缺失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优惠条件(2分) | 对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具有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以外的优惠承诺,有具体量化的实质性内容(如金额、时间等)且合理,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2分,无不得分。 | 主观分 | ||
| 服务承诺(2分) | 对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实质性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2分,无不得分。 | 主观分 | ||
| 2.2.4(2) | 报价评审(20分) |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法定家数。磋商报价得分值=(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20%×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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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
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
价)低的优先;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也相等的,采购人可采用商务技术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优
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性及符合性评审表: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1)商务技术: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报价评审: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评审基准价计算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3磋商报价得分的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的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商务技术评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报价评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1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
件,以便核验。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
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
差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
(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9-
3.1.4初步评审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详细评审
3.2.1最后报价结束后,竞争性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
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评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供应商得分=A+B。
3.2.4竞争性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使得其
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
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认定该供应
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审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
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竞争性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并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
3.4评审结果
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竞争性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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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为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因此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
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
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
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
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
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
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4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
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
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
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42-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
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
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
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
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43-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
策。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关于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开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依托吉林省政府采购网,
开通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融资专区是为中小企业打造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是
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的重要举
措。该专区具有金融机构覆盖面广、融资产品种类多、业务办理实效性强等特点。“政府采购合同
融资”以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信息为融资条件,以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资金不足为服务目标,为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融资专区中自行选择金融机构进
行融资,其他类型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凭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也可通过融资专区进行融资。
gpwoa间
+
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分网
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字推
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改策上美GPA专栏融资专栏F管处罚
网址:http://www.ccgp-jilin.gov.cn/
-44-
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格式
-45-
二次报价表(具体以政采云系统填报为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供应商名称 | (总价:元) |
备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响应文件格式内。
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照磋商要求,在政采云系统里填报。
3、第二轮报价需提供报价清单,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并提供。
4、二次报价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2位。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4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指采购人):
承包人(指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47-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税金: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略);
-48-
(7)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单位名称)的和龙边合
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配套附属
设施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
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
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和龙边合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孵化器建设项目(一期)-吉地科技产业园(宿舍食堂)
配套附属设施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
企业为和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8人,营业收入为2192.350917万
元,资产总额为9219.30897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和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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