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本级)法律服务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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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71101000030529124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929-0115号
二、合同名称:法律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2071101000030529124
四、项目名称:2071101000030529124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本级)
地址:自由大路和苏州北街交汇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明宇金融广场A4座5层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合同金额: 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7年10月09日至2027年10月09日
履约地点: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10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本级)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信息:
c815c20836beecde7a8f9e74637b0768.pdf
成交通知书 (2).pdf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929-0115号
签订时间:2026年10月10日
甲方: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本级)
乙方: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本级)(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的电子卖场方式采购活动,确定北京大成(长春)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合同标的
2.服务项目及要求
1.参与甲方重大决策会议,对甲方的重大决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2.协助甲方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3.对甲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4.为甲方处置涉法
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咨询;5.协助审查甲方拟签订的业务方面的合同,应邀参与甲方重要合同的草拟、论证等工
作;6.协助甲方开展立法普法宣传;7.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8.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
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并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和调节;9.合同期内乙方免费代理甲方不涉及标的额的3起行
政诉讼案件、其余诉讼或者非诉讼案件甲方可优先选择乙方代理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具体金额协商确定;10.协助甲方办理其
他有关法律事务。
3.合同期限地点
(1)服务期限:2026年10月9日至2027年10月09日。
(2)服务地点: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4.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全额付款;
(2)结算方式:
付款期数:一期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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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保证金退还:
6.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30天内提供有关
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
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50%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0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
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
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
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
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
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
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
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
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
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7.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
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8.合同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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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地点: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本合同自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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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项目(采购计划文号:采购计划-[2026]-23914号)现已结束。经多方确认,贵公司被确认为
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00,000.00元。接到本通知后,请贵公司委派授权代表,按照采购要
求和贵公司采购响应的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单位: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成交日期:202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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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名称:法律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2071101000030529124
四、项目名称:2071101000030529124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本级)
地址:自由大路和苏州北街交汇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明宇金融广场A4座5层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其他法律服务 | 1(件) | ¥100,000.00 | ¥100,000.00 | 满足我厅及所属事业单位合同期内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的审查审核及工作相关法律咨询。 |
合同金额: 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7年10月09日至2027年10月09日
履约地点: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10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本级)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信息:
c815c20836beecde7a8f9e74637b0768.pdf
成交通知书 (2).pdf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ZFCGHT-220001-20260929-0115号
签订时间:2026年10月10日
甲方: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本级)
乙方: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本级)(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的电子卖场方式采购活动,确定北京大成(长春)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合同标的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 其他法律服务 | 其他法律服务 | 1 | 件 | 100,000.00 | 100,000.00 |
| 合计 | ¥小写金额:100,000.00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
2.服务项目及要求
1.参与甲方重大决策会议,对甲方的重大决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2.协助甲方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3.对甲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4.为甲方处置涉法
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咨询;5.协助审查甲方拟签订的业务方面的合同,应邀参与甲方重要合同的草拟、论证等工
作;6.协助甲方开展立法普法宣传;7.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8.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
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并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和调节;9.合同期内乙方免费代理甲方不涉及标的额的3起行
政诉讼案件、其余诉讼或者非诉讼案件甲方可优先选择乙方代理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具体金额协商确定;10.协助甲方办理其
他有关法律事务。
3.合同期限地点
(1)服务期限:2026年10月9日至2027年10月09日。
(2)服务地点: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4.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全额付款;
(2)结算方式:
付款期数:一期
| 期数 | 款项类别 | 支付条件 | 计划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元) |
| 1 | 进度款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 2026-10-15 | 100% | 100,000.00元 |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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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保证金退还:
6.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30天内提供有关
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
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50%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0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
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
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
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
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
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
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
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
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
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7.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
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8.合同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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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地点: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本合同自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本级)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张庆东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王哲 |
| 拥有者性别 | 男 | ||
| 住所 | 自由大路和苏州北街交汇 | 住所 | 长春市生态大街明宇金融广场A4座5层 |
| 联系人 | *** | 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电话 | *** |
| 通信地址 | 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和苏州北街交汇省农业农村厅 | 通信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明宇金融广场A4座5层 |
| 邮政编码 | 129998 | 邮政编码 | 129999 |
| 电子邮箱 | snynctfgcgk@163.com | 电子邮箱 | shucheng.gao@dentons.cn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20000MB1642697T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1220000774249854A |
| 开户名称 |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 ||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关支行 | ||
| 银行账号 | 158807413033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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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项目(采购计划文号:采购计划-[2026]-23914号)现已结束。经多方确认,贵公司被确认为
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00,000.00元。接到本通知后,请贵公司委派授权代表,按照采购要
求和贵公司采购响应的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单位: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成交日期:202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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