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通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通市财采监〔2026〕3号)

所属地区:吉林通化市 发布日期: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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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通化市 采购单位 通化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弘懿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通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通市财采监〔2026〕3号)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吉林省弘懿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按照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采购〔2026〕516号)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5年度代理的5个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4个,其他问题2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一)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书。“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电气设备)]”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
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采供血物料” 项目、“通化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日杂用品采购项目”和“通化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项目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
二、其他问题
1.评审因素未量化。“采供血物料” 项目和“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电气设备)]”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2.未明确付款方式。“通化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日杂用品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未明确付款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采购〔2026〕516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通化市财政局。
四、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通化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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