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通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通市财采监〔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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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通化市 | 采购单位 | 通化市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通化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通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通市财采监〔2026〕2号)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通化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采购〔2026〕516号)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5年度代理的4个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4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一)代理机构乱收费
1. 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机房安全运维服务” 项目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
2. 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机房安全运维服务” 项目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
3.逾期退还保证金。“机房安全运维服务” 项目逾期退还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其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4.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包含现金。“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包含现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采购〔2026〕516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通化市财政局。
三、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通化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9日
按照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采购〔2026〕516号)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5年度代理的4个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4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一)代理机构乱收费
1. 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机房安全运维服务” 项目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
2. 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机房安全运维服务” 项目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
3.逾期退还保证金。“机房安全运维服务” 项目逾期退还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其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4.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包含现金。“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包含现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采购〔2026〕516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通化市财政局。
三、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通化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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